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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商务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000096927520N/2019-00077 分类:
发布机构: 广东省商务厅 成文日期: 2018-08-14
名称: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创新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号: 粤府办〔2018〕34号 发布日期: 2019-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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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创新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5-30  浏览次数:-



粤府办〔2018〕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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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创新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深化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创新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自贸办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14日




深化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 

制度创新实施意见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国发〔2018〕13号)要求,持续深入推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广东自贸试验区)建设,现就深化广东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提出如下意见。 
  一、赋予自贸试验区更大管理权限 

  (一)积极承接国家有关部门进一步授权事项。对国家有关部门拟下放自贸试验区的审批权限,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对接,制定配套管理办法和操作规范,做好各项下放权限的承接工作,争取尽快实施,早见成效。(省自贸办、编办等省有关部门,广州、深圳、珠海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积极落实国家有关部门支持自贸试验区建设的特别措施。结合新一批国家支持自贸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的若干措施和我省实际,制定配套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最大程度发挥政策效用,吸引人才、资金、技术等资源在自贸试验区聚集,促进高端产业发展。(省自贸办等省有关部门负责) 
  (三)试点赋予自贸试验区省级经济管理权限。以有利于自贸试验区经济社会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片区确有需要又能有效承接的原则,充分开展评估论证,依法将下放至地级及以上城市的省级管理权限下放至自贸试验区。(省自贸办、编办,广州、深圳、珠海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推行“一照一码走天下” 
  (一)试点推行商事登记确认制。在南沙新区片区开展商事登记确认制试点,通过商事登记实名认证、全程电子化办理、要件式智能化审理、申请人承诺制的方式,推行名称、住所、经营范围自主申报,简化登记事项、申请材料、办理流程。(省工商局、自贸办,广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建立企业证照信息“一码关联”应用模式。逐步实现证照电子化对南沙新区片区审批事项全覆盖,推动电子证照系统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接,将企业电子证照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关联。推动符合全国统一标准规范的电子营业执照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电子税务等领域应用,使电子营业执照成为企业唯一的网络身份证明和管理标识。(省信息中心,广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探索建立企业合格假定监管示范区。在南沙新区片区选定特定区域、特定行业试行合格假定监管模式,企业作出合格承诺即可持营业执照开展经营。行业主管部门提前介入指导,全程跟踪管理,通过抽查、指导行业协会自查、信用评级等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督促指导企业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广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行政审批事项全程网上办理 

  (一)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梳理有关市场准入、企业投资、建设工程、民生事务等领域企业和群众关注度高、业务量大的审批服务事项,逐项编制标准化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消除审批服务中的模糊条款和兜底条款,实现受理清单标准化,压减自由裁量权,推进同一事项无差别办理。(广州、深圳、珠海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扩大电子证照运用范围。推进企业类电子证照在有关部门间共享,通过电子证照系统能获取的材料,有关部门一律不要求企业提交纸质件。推进电子营业执照等电子证照在中直驻粤有关单位业务中应用。(广州、深圳、珠海市人民政府,中直驻粤有关单位负责) 
  (三)优化网上办事流程。对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审批服务事项,推行网上申办和网上审批,通过签发电子证照或者纸质证照包邮等方式实现全程“零跑动”;暂时无法实现全程“零跑动”的事项,通过网上预约、网上申请、网上预审、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等方式,实现受理前“零跑动”。(广州、深圳、珠海市人民政府负责) 
  四、建设信用信息大数据应用体系 

  (一)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大数据系统。以省统一信用信息数据库为基础,依托全省一体化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体系向自贸试验区开放企业及个人相关信用、监管数据,加快自贸试验区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和信用平台建设。运用大数据技术,从行政处罚、不良行为和贡献三个方面形成“企业信用画像”,按照信用风险等级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广州、深圳、珠海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工商局、信息中心负责) 
  (二)强化信用信息在市场监管中的应用。优化跨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推动实现信用监管、执法联动,利用“企业信用画像”智能化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建立跨部门、跨区域信用奖惩联动机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联合出台的《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梳理联合奖惩措施清单,建立相关操作指引和结果反馈、统计公示制度,在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公共资源交易中实施联合奖惩。(广州、深圳、珠海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推行“信易+”守信激励服务。在前海蛇口片区推进“信易租”服务,为守信商事主体提供优惠便利的办公设备和家居设施租赁服务;推进“信易贷”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开发以信用为核心的金融服务产品,对守信商事主体在授信额度、期限配置、贷款利率等方面给予支持;推进“信易批”服务,在行政审批环节为守信商事主体提供绿色通道、信用预约、容缺受理等服务;探索推出“信易住”“信易行”“信易游”等守信激励产品和服务。(深圳市人民政府负责) 
  五、依托技术创新提升政府监管水平 

  (一)建设“互联网+海关”。加快“互联网+海关”平台建设,推动海关业务“上线上网”“一网通办”,基本实现对海关业务领域全覆盖。运用物联网和信息技术等手段,构建智能化货物通关体系,提供智能化通关服务。(海关广东分署,广州、深圳、珠海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建设“广东智慧海事监管服务平台”。将电子海图、卫星图和地图相结合,接入AIS(船舶自动识别系统)、VHF(甚高频)、VTS(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等设备和系统,整合船舶管理、船员管理、应急管理、航海保障等海事信息,叠加航行水域天气、海浪、水深以及附近码头、渡口、桥梁、锚地等通航要素,构建智能化的水上安全管理体系。(广东海事局,广州、深圳、珠海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推行人工智能办税。运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建设税务基础业务智能管理系统,打造一体化智能风控系统,利用大型智能纳税服务设备和小型导税机器人为办税大厅分流业务,推动税务部门实施人工智能办税。(省税务局,广州、深圳、珠海市人民政府负责) 
  (四)推动BIM(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在工程建设中的应用。制定实施支持BIM技术应用的激励政策,推动BIM技术在工程设计、施工环节的应用,梳理、预检和处理工程建设功能上的错漏碰缺问题,提高工程建设信息化管理水平,推进工程建设提质增效。(广州、深圳、珠海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六、推动企业投资项目用电便利化改革 

  (一)优化企业用电报装业务流程。用电企业在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产权证明阶段,签订用电需求意见表并获得供电部门确认即可开展委托设计和电房建设,供电部门提前启动用电企业用地红线外业扩配套项目。用电项目凭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产权证明申请用电,不再将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作为供电的前置程序。高压客户业扩报装流程缩减为用电申请、方案答复、竣工装表3个环节,低压客户业扩报装流程缩减为用电申请、勘查装表2个环节。(广州、深圳、珠海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南方电网公司负责) 
  (二)延伸供电投资界面。将供电部门投资界面延伸到用电企业变压器高压侧,率先在横琴片区探索供电部门投资界面延伸到用电企业变压器低压侧。探索出台由片区提供电力线路管廊、供电设备安置地等支持政策。推动对客户受电工程设计、施工进行全过程监理。探索推行临时用电租赁模式,降低企业临时用电成本。(广州、深圳、珠海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提高供电可靠性。完善110千伏变电站布点建设,加大道路配套高低压电力管廊建设力度,将110千伏供电设施相关审批权限下放至自贸试验区。对管廊配套不足需供电部门办理相关规划报建和开挖报建手续的,国土规划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规划许可;实行国土规划、建设、交通、路政、园林绿化、交警等部门联合审批,5个工作日内出具施工挖掘许可证。(广州、深圳、珠海市人民政府负责) 
  七、建设全球报关服务系统 

  (一)建设跨境数字贸易服务平台。在南沙新区片区建设跨境数字贸易综合服务系统华南运营基地,为各国贸易商提供跨越多国海关(多边界)的国际贸易清报关、争议事件处置等一站式服务解决方案。(广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建设人工智能转译系统和数据传输体系。完善跨境数字贸易服务平台功能,建设“知识图谱+规则”的人工智能转译系统,搭建合乎国际标准与各所在国法律及标准的第三方智能服务平台,进行国际贸易数据的整理、转译与传输,实现跨国家和跨地区单一窗口之间数据的互联互通和合规交换,推动线上各国通关一体化;建立M+G(电子化平台综合管理+政府相应管理机构)电子证据链及传输体系,对跨境贸易动态数据及责任人进行实时跟踪与管理,促进跨境智能物流“通得快、管得住”。(广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八、建设进出口商品全球质量溯源体系 

  (一)建立进出口商品溯源体系。在南沙新区片区依托“智慧海关(检验检疫)”平台建立进出口商品溯源体系,采集商品从生产、贸易、流通直至消费者的全链条信息,海关运用大数据分析对进出口商品实施精准监管,企业借助溯源体系开拓市场、提升商品信誉度,消费者通过“扫码”等方式获取商品质量安全信息,多方联动推动商品质量安全监管创新。(海关广东分署、广州海关,广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优化溯源体系功能。探索将溯源商品种类由跨境电子商务向一般贸易拓展,由进口商品向出口商品拓展。探索推动溯源体系在内贸流通、权益维护等领域的运用。进一步规范完善溯源体系业务运作、优化升级和复制推广工作。(海关广东分署、广州海关负责) 
  (三)打造实体溯源中心。在建设溯源体系基础上,推动建设集溯源展示、业务运作、风险分析、智能预警、公共培训、学术交流于一体的综合性多功能实体中心。(海关广东分署、广州海关负责) 
  九、建设粤港澳“自贸通” 
  (一)简化粤港澳货物通关安排。运用安全智能锁及全球定位系统等科技手段,在前海蛇口片区深化粤港澳海关跨境快速通关对接改革,实现出口港澳空运货物监管无缝对接。将香港机场打板理货服务前置到符合条件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深化陆空联运改革,支持形成内地集货、香港机场出口的供应链协同模式,构建空运出口货物快速通道。(海关广东分署、深圳海关,深圳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支持国际中转集拼业务发展。创新海关监管方式,允许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国际中转集拼监管仓库,对以海运方式进入集拼仓库的中转货物,可进行拆拼箱作业,并与其他进入集拼仓库的保税仓储货物拼箱后转运离境。(海关广东分署、广州海关、深圳海关,广州、深圳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创新国际货物转运监管模式。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探索对“两头在外”的国际转运货物,借鉴“先进区,后报关”模式,在一线环节以舱单信息进行申报。支持扩大内外贸同船运输、沿海捎带应用范围,在有需求、具备条件的地区推广应用同船运输、沿海捎带业务。(省交通运输厅、海关广东分署,广州、深圳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推动“一次查验、一次放行”通关查验模式改革 

  (一)探索在横琴口岸建设粤澳口岸联合查验区。争取通过全国人大法律授权,将莲花大桥桥面和横琴侧下桥部分附属区域划归澳门法律管辖。(珠海市人民政府,省港澳办、口岸办负责) 
  (二)探索在横琴口岸实施“一次查验、一次放行”通关查验模式创新。在旅检通道,优化港珠澳大桥珠澳旅检通道“合作查验、一次放行”通关查验模式,推动将更大范围人员(即内地、香港和澳门居民)纳入“自助通关”和“人工合作查验”通关范围;在小客车、货运通道,实施“单向检查、信息共享、结果互认”(内地查验单位查验后将结果同步传输给澳门查验单位,澳门查验单位保留抽查权),由内地查验单位的“一站式”扩大到内地与澳门查验单位的共同“一站式”,全面实现“一次排队、一次查验、一次放行”。(珠海市人民政府,省口岸办、港澳办、海关广东分署、拱北海关、珠海边检总站负责) 
  (三)探索建立粤澳口岸合作机制。争取通过全国人大法律授权、粤澳双方签订协议等形式实现内地、澳门两地查验单位“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强化“一国两制”下的口岸查验合作机制创新,实现口岸监管的无缝对接。(珠海市人民政府,省口岸办、港澳办、海关广东分署、拱北海关、珠海边检总站负责) 
  十一、深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制度创新 

  (一)提高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贸易便利化水平。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申报功能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系统对接,加快推进金关二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系统应用,提高南沙保税港区、前海湾保税港区、横琴片区的通关便利化水平。(海关广东分署、广州海关、深圳海关、拱北海关,广州、深圳、珠海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建设国际商品分拨中心。实施货物状态分类监管制度,利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辅助管理系统,允许国际和国内货物、保税与非保税货物等不同状态的货物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自由中转、集拼、分拨后运往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争取将货物状态分类监管适用范围从物流仓储企业扩大到符合条件的贸易、生产加工企业。(海关广东分署、广州海关、深圳海关、拱北海关,广州、深圳、珠海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丰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功能。依托“先进区,后报关”系统,允许跨境电商货物先以舱单申报的形式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待准确理货后再正式向海关申报报关单。支持试点开展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项目境内外检测维修和再制造业务。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积极探索开展数控机床、工程设备、通信设备等进口再制造。创新维修监管模式,支持开展航空维修、外籍邮轮船舶维修等业务。(省商务厅、海关广东分署、广州海关、深圳海关、拱北海关,广州、深圳、珠海市人民政府负责) 
  (四)探索横琴片区与珠海保税区联动发展。围绕横琴片区、珠海保税区一体化发展,加快金关二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系统应用和智能卡口建设,实现保税货物在横琴片区和珠海保税区之间自由流转。(拱北海关,珠海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二、争取放宽医疗健康领域准入限制 

  (一)争取进口药品和医疗器械特殊审批。积极争取国家相关部门支持,对国外已依法批准上市但未获得我国注册批准的药品进口注册申请,可按照新药注册特殊审批管理规定的要求,申请实行特殊审批;对医疗机构临床急需且在我国尚无同品种产品获准注册的医疗器械,由省政府实施进口批准,在指定医疗机构使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计生委,广州、深圳、珠海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争取放宽医疗机构和境外医师准入条件。积极争取国家相关部门支持,逐步放宽合资或合作医疗机构的境外资本股权比例限制,试点放开境外资本在自贸试验区设立独资医疗机构;卫生计生部门在审批自贸试验区非公立医疗机构及其开设的诊疗科目时,对其执业范围内需配备且符合配置标准要求的大型医用设备可一并审批;对外国医师在自贸试验区内执业证照有效期试行放宽至三年;简化港澳台投资者到自贸试验区设置医疗机构的手续,允许港澳台医师开办诊所,取消设置审批,申请备案即给予登记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港澳台企业开办诊所参照港澳台的做法自由选择规模、面积和诊疗科目。(省卫生计生委,广州、深圳、珠海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三、依托粤港澳合作平台探索三地规则制度对接 

  (一)建设南沙粤港深度合作区。按照“内地法律框架下借鉴引入香港标准规范”的原则,推进南沙粤港深度合作区建设。建立港方专家参与土地开发、城市规划、工程设计、工程建设、物业运营及管理等方面工作机制。对香港独资或与内地合资开发的建设项目,由投资者自主选择香港专业人士和企业参与项目开发建设管理。研究制定香港规划、建筑、工程等顾问公司和工程承建商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成立公司的准入标准,并明确其业务范围。探索给予港澳居民在合作区内投资设立的企业在行业准入、行政登记等方面享受内资企业同等待遇。(广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建设前海粤港青年创业区。允许符合条件的香港居民开展经常项下和直接投资项下跨境人民币业务,支持设立港资股权投资基金。探索深港共同为创业区发展提供资金支持,统筹用于创业区运维建设和相关创新创业项目,争取香港将创新及科技基金、香港青年发展基金等覆盖至创业区。设立香港青年前海服务中心,为香港青年在创业区发展提供创业对接、信息咨询、政策解读等“一站式”专属创业服务。(深圳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建设横琴“澳门新街坊”。引入澳门建设模式,按照“政府支持引导、企业投资建设、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参照澳门社区建设的相关标准和规范,由澳门企业负责在横琴投资建设“澳门新街坊”,并争取在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社会管理、社区服务等领域适用澳门现行政策和做法。(珠海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四、试行香港工程建设管理模式 

  (一)建立工程建设专业机构名册制度。推动各片区管委会与香港有关政府部门共同签署合作意向书,由港方向自贸试验区提供香港工程建设《专业机构名册》。在自贸试验区范围内采用香港工程建设模式的单位,可在《专业机构名册》中选择香港专业机构,也可在同香港专业机构签订合同期间,提名具备等同资历的香港专业机构向各片区申请登记备案并加入《专业机构名册》,实现粤港两地专业机构联动管理。(广州、深圳、珠海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二)实行香港建设领域专业机构及专业人士备案。建立自贸试验区片区备案系统,制定香港工程建设领域专业人士、专业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备案的相关指引,明确香港人、香港企业在自贸试验区承揽建设工程须遵守的备案程序及监管要求,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广州、深圳、珠海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三)试行香港工程建设模式。试点实行建筑师负责制和基于建设方需求的定制开发。聘请香港企业作为主要专业服务机构,在建筑、结构、精装、机电、工料测量、合同咨询、物业管理等方面实施项目管理创新,打造精品工程。(广州、深圳、珠海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四)推动解决香港与内地有关建筑规定不一致问题。推动解决香港企业在内地投标存在资质障碍、香港职业保险不能在内地使用等问题。推动解决香港和内地的设计规范及标准不一致问题。推动实现广东与香港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注册建造师资格互认。(广州、深圳、珠海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十五、创新粤港澳科技合作机制 

  (一)构建粤港澳科技创新政策体系。从创新支持、创业支持、科技人才和科技服务四方面,抓紧研究制定支持创新创业载体、科技型企业、科技服务机构、科技金融服务等发展的系列政策,构建粤港澳科技创新政策体系。(省科技厅、广州、深圳、珠海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推动科研经费跨粤港澳三地使用。制定发布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参与广东省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组织实施的相关规定,支持港澳高校和科研机构以多种方式参与广东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并获得项目经费资助,实现粤港澳科研资金跨境使用。对于互相开放申报的科技计划,粤港澳三地的高校、科研机构可以按要求牵头或参与申报项目,企业可以参与合作申报项目。(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 
  (三)加快推动粤港澳科技合作平台建设。建设南沙华南技术转移中心,引入技术研发、科技金融、知识产权、检验检测、创业孵化等科技服务资源,构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华南大枢纽”。建设前海粤港澳技术转移及成果转化中心,加快推进深圳孔雀创新产业研究院、粤港澳(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等项目落地。规划建设横琴科学城,重点发展生物医药、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四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省科技厅,广州、深圳、珠海市人民政府负责) 
  (四)编制实施《粤港澳大湾区科技创新行动计划(2018-2022年)》。联合香港创新科技署、澳门科学技术发展基金,聚焦重点技术领域联合创新、基础与应用基础联合研究、高端创新人才集聚、创新要素互通、粤港澳青年创新创业、科技创新交流合作等领域,提出促进粤港澳大湾区科技创新的具体联合行动举措。(省科技厅负责) 
  十六、推进金融创新发展与对外开放 

  (一)争取重大金融平台和政策落地。修改完善创新型期货交易所筹建工作方案,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的沟通汇报,争取加快批准设立以碳排放为首个交易品种的创新型期货交易所。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在自贸试验区试点“投贷联动”,推动有条件的银行机构争取总行支持其在自贸试验区开展相关业务。(广州、深圳、珠海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金融办、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深圳银监局负责) 
  (二)探索建立资金互通、市场互联的机制。支持南沙新区片区、横琴新区片区开展QDIE(合格境内投资企业)试点工作。完善深港通、基金互认、债券通等跨境资金双向流通机制及配套政策。支持设立相应的人民币海外投贷基金,为广东企业“走出去”提供资金支持和多样化的投融资服务。建设广东区域性股权市场,适时引进港澳及国际投资机构参与交易。(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深圳银监局、深圳证监局、深圳保监局,广州、深圳、珠海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大力发展金融科技和创新金融监管。在合法合规前提下,加快区块链、大数据技术在金融领域的研究和运用。研究出台支持区块链、大数据技术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举办金融科技高峰论坛、沙龙及创新技术大赛等活动,加强金融科技对外合作交流。支持横琴智慧金融产业园发展。支持前海蛇口片区开展金融综合监管试点,建立完善风险防控体系和应急管理制度。(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深圳银监局、深圳证监局、深圳保监局,广州、深圳、珠海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七、搭建粤港联手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服务平台 

  (一)建设“粤港+一带一路”跨境投资与贸易综合服务平台。在前海蛇口片区搭建线上平台和线下空间,推动与香港有关政府部门及专业服务机构开展协同创新、协同服务。与香港有关政府部门共建线上平台,为粤港两地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和服务指引等公共服务的对接,遴选有资质的专业服务团体为企业双向投资提供专业化服务。与香港有关政府部门共建线下服务体系,设立服务窗口,延伸香港政府部门或专业机构的服务链条。(深圳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建设跨境投资贸易一站式服务体系。整合企业登记注册、境外投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税务服务、人才服务、外事签证与领事认证等公共服务资源,完善“粤港+一带一路”跨境投资与贸易综合服务平台的专业服务功能。利用招商局集团在斯里兰卡、吉布提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港口布局的资源优势,为企业在投资政策咨询、业务办理、服务资源对接等方面提供一站式指引和服务。加强与上海亚太示范电子口岸网络运行中心合作,为企业跨境贸易提供便利化服务。(深圳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八、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体系 

  (一)探索完善有利于激励创新的知识产权归属制度。按照国家有关部署,探索推进职务发明创造所有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研究完善权益分配制度,构建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权益分配机制。(省知识产权局,广州、深圳、珠海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推动建立跨部门、跨区域的知识产权案件移送、信息通报、配合调查等机制,开展跨区域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探索完善互联网、电子商务、大数据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探索建立自贸试验区重点产业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援助机制。加快中国(广东)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争取国家支持在各片区设立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推广专利快速审查、确权、维权的“一站式”服务模式。(省知识产权局,广州、深圳、珠海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创新知识产权运用。引导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和扶持机制,引导各片区制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扶持政策,推动开展国家及省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实施知识产权金融创新促进计划,引导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与银行合作开发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产品。探索构建专利保险工作机制,设计完善相关专利保险产品,提高专利保险覆盖面。发挥广州知识产权交易中心、珠海横琴国际交易平台、深圳南方知识产权运营中心作用,推动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交易运营。争取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加强与香港知识产权交易所交流合作,研究可落地实施的证券化产品,探索国内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在香港证券化可行性。(省知识产权局,广州、深圳、珠海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九、建设廉洁示范区 

  (一)建立健全一体化监督体系。以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为契机,推进前海蛇口片区廉洁示范区建设,优化监督资源配置,规范监督流程,实现从分散职能向聚焦监督执纪审查职能转变。建立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构建“法律底线、纪律红线、利益冲突警戒线”三级纵深的廉政监督体系。健全廉洁共建机制,成立廉洁从业促进会,广泛听取企业和市民的意见建议,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党风廉政建设。(深圳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加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廉洁风险防控。梳理重点领域、重要岗位、重大工程项目、重大资金使用、公共资源交易的廉政风险点,加强制度建设,开展制度廉洁性审查。在土地出让、工程建设、招商引资、资金运转、人员选聘等环节实施“嵌入式”监督。推行市政工程廉政“双合同”制,推行工程廉洁保证金,实行工程项目全流程动态管控和实时监督。(深圳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监督执纪水平。通过完善警情系统、预警系统等,实现政府监管从实地抽查向实时监控转变、问题线索从纸质化向数据化管理转变。建设廉政大数据指挥系统,提升日常监督的信息收集利用、指挥协调和快速反应能力。(深圳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建设海上丝绸之路法律服务基地 

  (一)深化粤港澳法律服务业合作。推动粤港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发展,放宽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范围,允许自贸试验区内的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以本所的名义聘用港澳律师,支持粤港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做优做强。建立粤港澳律师人才库,整合粤港澳三地优秀涉外法律服务人才资源。(省司法厅,广州、深圳、珠海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打造公共法律服务高地。加大公共法律服务的政府投入,建设完善“广东法律服务网”,支持自贸试验区内内地律师事务所(不含分所和合伙联营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法律顾问,为涉及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相关事务提供方便快捷法律服务;加大对南沙、前海、横琴“一带一路”法律服务基地建设的支持力度,打造亚洲区域公共法律服务高地。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的律师事务所通过新设、海外并购、联合经营等方式,在发达国家和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省司法厅,广州、深圳、珠海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联合港澳开展仲裁体制机制创新。鼓励和支持广州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珠海仲裁委员会以论坛、研讨会等形式加强与港澳仲裁机构的交流。通过南沙国际仲裁中心、粤港澳商事调解联盟、珠港澳商事争议联合调解中心等平台,加强与港澳调解仲裁机构的合作,依法推动仲裁体制机制创新。加强与境外仲裁机构的合作,建立解决国际贸易争端合作平台。(省司法厅,广州、深圳、珠海市人民政府负责) 
  深化广东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广东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的重要举措。广州、深圳、珠海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深化广东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下,充分发挥积极性,认真抓好各项制度创新事项的实施。广州、深圳、珠海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加大实施力度,确保各项制度创新事项落到实处,努力形成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省有关单位要大力支持、主动作为,及时制定操作办法和细则,加强指导和服务。省自贸办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系统推进制度创新事项落地,并做好经验总结和复制推广工作。制度创新事项各责任单位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将各事项进展情况报送省自贸办,由省自贸办汇总后报告省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