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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商务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000096927520N/2021-00227 分类:
发布机构: 广东省商务厅 成文日期: 2021-10-14
名称: 广东省商务厅 广东省财政厅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外资研发中心免税进口设备资格审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文号: 粤商务规字〔2021〕4号 发布日期: 202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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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商务厅 广东省财政厅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外资研发中心免税进口设备资格审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0-14  浏览次数:-

各地级以上市(深圳除外)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各地级市、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和《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外资研发中心免税进口设备资格审核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商务厅  广东省财政厅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1年10月14日


广东省商务厅 广东省财政厅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广东省外资研发中心免税进口设备资格审核认定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和《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有关规定,为做好我省外资研发中心免税进口设备的资格审核认定工作,制订本办法。

  一、申报主体

  符合财关税〔2021〕24号文附件2《享受“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条件》规定的外资研发中心。

  二、审核流程

  (一)申报。申请企业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

  (二)初审。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税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填写外资研发中心免税进口设备资格审核表,明确审核意见,连同申报材料(一式五份)报送至省商务厅。初审工作应自收到企业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审核。省商务厅自收到上报材料5个工作日内将材料转会省财政厅、外资研发中心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税务局,并牵头召开会议,会同省财政厅、外资研发中心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税务局对初审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如需补充材料的,省商务厅应于会议召开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企业应于收到补充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补充材料(补充材料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时间内)。审核通过的,由审核部门联合向企业所在地商务、财政、税务及属地直属海关联合印发通知,并报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备案;审核不通过的,由省商务厅根据会议决定,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

  (四)录入。审核通过后,省商务厅将相关信息录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

  三、审核方式

  (一)书面审核。审阅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

  (二)实地调查。审核部门可根据书面审核情况,视需要到研发中心实地查阅有关资料,核实书面材料真实性。

  四、需报送的材料

  (一)研发中心免税进口设备资格申请书;

  (二)经企业所在地级以上市商务、财政和税务部门加盖公章的外资研发中心免税进口设备资格审核表;

  (三)验资报告;

  (四)上一年度审计报告的复印件;

  (五)已采购资产清单和即将采购资产的合同清单(列出资产名称及具体金额);

  (六)设备购置支出明细和清单;

  (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包括姓名、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期限、联系方式)。

  五、研发中心名称、经营范围变更

  研发中心发生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形的,应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将有关变更情况说明报送所在地级以上市商务部门。所在地级以上市商务部门初审提出意见后,报送省商务厅。如变更不影响研发中心继续享受免税政策的,由省商务厅函告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外资研发中心所在地直属海关;如变更后可能导致研发中心不能继续享受免税政策的,企业应按上述研发中心审核流程办理。

  六、有关事项

  (一)通知发布后,列入通知名单的外资研发中心,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按规定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按照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免税进口。有关手续按规定向属地直属海关申请办理。

  (二)审核部门应注意加强对外资研发中心的政策指导和服务,提高工作效率。

  (三)本办法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外资研发中心免税进口设备资格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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