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复审调查内容广泛。反倾销复审具有种类多、内容复杂、程序和实体内容多样化的特点。复审实际是对原措施各方面内容的调整。
2、复审中不涉及因果关系调查。因为倾销对国内产业的损害及因果关系作为反倾销措施成立的必要条件,在原始调查中已经得到证明,在复审中不需要再次证明因果关系。除日落复审和全面期中复审外,一般复审程序都不涉及损害调查的内容。
3、几种复审可能组合进行。为了提高效率和减轻利害关系方的负担,调查机关可以将几种同期的复审结合起来进行审查,例如将倾销幅度期中复审与日落复审结合、将退税与期中复审结合、将产品范围与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结合进行等等。
4、复审程序大体与原始调查相同,区别主要在于复审可以是仅针对个别公司、个别问题发起。
5、调查时限快速。在调查时限方面,我国《反倾销条例》第51条严格规定复审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而新出口商复审必须在9个月内作出复审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