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海合会)是海湾地区最主要的政治经济组织,成员国包括沙特阿拉伯、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巴林、阿曼、卡塔尔、科威特六国。海合会是中国在中东地区重要合作伙伴,中国自海合会建立伊始便同其建立联系。41年来,中海关系全面、快速、深入发展,在经贸、能源、金融、投资、高科技、航天、语言文化等领域开展了富有成果的合作,成为中国同发展中国家合作的典范,实实在在促进了海合会国家的民生福祉。
为帮助进出口企业了解海合会贸易规则,现转载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有关海合会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调查的程序性规定。网站声明:“海合会贸易救济法律法规是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为方便企业应诉组织翻译的,仅供参考,不具任何效力。应以当地国家(地区)公布的最新及有效法律法规及当地贸易救济调查机关发布的官方通知为准。如有疑义,请咨询相关法律专家,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不负责解释工作。”
9 | 利害关系方提交问卷答复 | 技术秘书处向利害关系方或者有关外交代表发出调查问卷之日起40天内;如果申请延期且有正当理由,可准予延期10天 |
10 | 提交参与听证会人员信息和书面评论意见 | 听证会召开前至少7个工作日 |
11 | 抽样企业接受技术秘书处的现场核查 | 无具体时间规定 |
12 | 海合会当局做出初裁 | 在发起调查后180天内 |
13 | 实施临时措施(如有) | 1.反倾销及反补贴临时措施不超过4个月,反倾销措施在特殊情况下且出口商没有异议时,可延长2个月; 2. 临时保障措施实施不超过200天 |
14 | 各方对初裁提交评论的截止期 | 初裁发布后15天内 |
15 | 常设委员会决定是否终止调查 | 技术秘书处提交初裁报告30天内 |
16 | 海合会发出本案的最终“事实披露”文件 | 无具体时间规定 |
17 | 各方对最终“事实披露”文件提交评意见 | 最终“事实披露”文件发布15日内 |
18 | 海合会6国内部投票程序 | 无具体时间规定 |
19 | 最终裁决 | 在调查启动之日起的12个月内完成,常设委员会可以在特殊情形下将该期限至多延长6个月 |
注:海合会普通法和实施细则中,对倾销和补贴调查程序一起进行了规定,但是没有对保障措施调查的程序进行相关规定。 |
以上信息来源于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和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