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1995年修正后的印度《1975年海关关税法》规定,从非市场经济国家进口的产品的倾销幅度是根据属于市场经济的第三国的价格或推定价格或该国销往包括印度在内的其他国家的价格来确定。根据该法规定,参加调查的各方均有权及时得知关于市场经济第三国的选择情况,并且有权在合理期限内发表评论。2001年5月,印度颁布《1995年关税规则》的修正案,明确规定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修正案规定,非市场经济国家可以在反倾销调查中提出自己是市场经济国家的主张,并提供必要的依据以获得市场经济国家的待遇。2002年1月4日,印度对《1995年关税规则》进行再次修订,重新界定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概念,其主要内容如下:①非市场经济国家是指那些反倾销局局长认定的在成本和结构方面不按市场原则操作,因此,在上述国家销售的商品的价格不能反映商品的正常价值的国家。②假定某国在某反倾销调查案的前三年已经被反倾销局局长或是任何WTO成员认定或已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那么该国可以被界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③如果非市场经济国家或上述国家的有关企业提出异议并向反倾销局局长提供信息和证据证实该国是市场经济国家,那么,反倾销局局长需按照下列市场经济标准进行评估:a.该国有关企业在商品的价格、成本和投入(包括原材料、技术和劳工的成本)产出、销售和投资等方面的决策是否按照反映供求关系的市场信号作出,是否排除了政府实质性干预,投入的主要生产要素的成本是否基本反映了市场的价值。b.企业的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是否因该国以前的非市场经济体制而发生重大扭曲,特别是在资产的折旧、摊销、易货贸易和补偿贸易等方面。c.该国有关企业是否依照破产法和财产法来确保企业经营的稳定性。d.不同货币的兑换是否依照市场汇率机制来执行。2003年11月,印度再次修改《1995年关税规则》,规定如果某一非市场经济国家在反倾销调查中被WTO的一个成员按其相关的判定标准作出评估并发布公告,认可或决定认可该国家为市场经济国家,则印度反倾销局局长可据此在反倾销调查中视这个国家为市场经济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