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特别进口措施法》第2条对“倾销”做了如下定义:“倾销是指货物的正常价值超过其出口价格”。所以要确定是否存在倾销就要对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进行比较。
对于正常价值的确定,加拿大对市场经济国家和非市场经济国家采用不同的计算方法。根据《特别进口措施法》的规定,对来自市场经济国家的被控产品正常价值的确定主要有以下两种方法:1、出口国国内市场销售价格;2、结构价格。结构价格在出口商与生产经营被控产品有关的全部成本的基础上计算,包括生产、成本、销售和一般管理费用及利润。对于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被控产品的正常价值,则通常以替代国的方式计算,也就是说调查机构不采用该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国内市场价格或成本等数据,而是选择一个市场经济第三国作为替代国。用替代国的相关数据来计算该被调查国产品的正常价值。具体有以下几种方法:①使用替代国相同产品的国内销售价格;②使用替代国的结构价格,由生产成本、管理费和利润构成;③加拿大进口商对替代国相同产品的转售价格;④上述方法不适于确定正常价值时,由加边境服务署主席确定计算方法。值得注意的是,在使用替代国计算正常价值时,加边境服务署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首先,《特别进口措施法》对替代国的选择没有具体规定,只要求“具有可比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经济第三国”,这样就使替代国的选择有较大任意性;其次,为获取替代国相同或相似产品的生产成本等数据,调查国需要向替代国的生产商了解情况,其形式通常是发放调查问卷。有些情况下替代国的生产商并不愿意配合这种本不涉及自身的调查,所以加边境服务署就很难获得有关数据,这时根据《特别进口措施法》的规定,部长有权决定采用其他方法来计算正常价值,但《特别进口措施法》中并未对其他方法做详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