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市监广〔2020〕175号),明确“网络平台为商品经营者(含服务提供者,下同)或网络直播者提供付费导流等服务,对网络直播营销活动进行宣传、推广,构成商业广告的,应按照《广告法》规定履行广告发布者或广告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
据此,属于商业广告的直播带货适用于《广告法》,但直播带货并不必然属于商业广告,应根据行为性质选择性地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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