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徐先生
留言日期:
2021-10-19
主题:
合同方未按规定履行合同内容
内容:
首先,关于年度销售目标:合同上并没有写明具体金额,当事人双方口头约定为200万人民币。
其次,2.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品牌实际上主要只有大自然品牌,其他品牌甲方要求不低于1000平方米才予以发货,并且该要求并未在合同中标明和签订合同时约定。
根据《民法典》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甲方明明知道其他品牌发货有一定的门槛要求,但是并未告知我方当事人。甲方明知我方当事人的营业规模,不低于1000平方米才予以发货的要求对于我方当事人的营业规模来说要求过高,因此也导致我方当事人并没有实际享受到大自然以外品牌的授权使用。甲方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违反诚信原则,损害了我方当事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