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任依依
留言日期:
2020-08-31
主题:
关于境外再投资报告的相关问题
内容:
老师您好!
根据《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境外投资管理的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境外投资最终目的地企业利用其经营利润或境外自筹资金(如向境外银行贷款等)再投资实体企业的,境内主体应填写《境外企业再投资报告表》并按本细则前款规定向所属权限内的商务主管部门报告”,请问该条“实体企业”是否指境外实体经营业务的企业?如果境外最终目的地公司已做备案,后来利用其境外自筹借款资金,收购一家BVI企业,该BVI企业自身没有任何境外业务,只是直接持股一家境内实体经营业务公司,那该BVI公司是否符合《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境外投资管理的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实体企业”的范围?是否属于境外投资管理范畴的再投资而需要进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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