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横琴新区博士后管理工作,培养和造就一批创新型、复合型、战略型、国际型的高素质科研人才,更好服务于横琴新区、粤港澳人才合作示范区、全国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建设,根据国家、广东省和珠海市有关规定,结合横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设站单位,是指在横琴新区实地经营且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广东省人社厅批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含分支机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企业分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本办法所称的博士后管理,是指横琴新区人才和博士后管理部门对区内设站单位、博士后科研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博士后科研项目、 博士后成果转化、与港澳及境外研究机构合作等事项所进行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横琴新区鼓励区内有条件的高校、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含分支机构)向国家和省博士后主管部门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含企业分站、创新实践基地)。
第四条 横琴新区博士后管理坚持“政府积极引导、用人单位负责、市场需求导向、社会协同参与、鼓励多元合作”的原则,构建以“政企学资研”合作为基础,以制度创新为动力,以对港澳及国际合作为特色的管理运作模式,注重培养人才、使用人才、 造就人才,不断提高质量,稳步扩大规模。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横琴新区成立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博管办),统筹推进横琴新区博士后管理工作,对全区博士后管理的重要事项作出决策部署,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统一协调解决。区博管办设在区党群工作部,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组织设站单位管理人员培训;
(二)负责审核、拨发并监管区博士后扶持资金、补贴和奖励的使用,指导并协助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各类基金的申请;
(三)制定设站单位及博士后人员的相关政策,并组织落实各项人才优惠政策;
(四)组织区内各企事业单位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含企业分站、创新实践基地);
(五)负责横琴新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含企业分站、创新实践基地)的日常管理,并对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含企业分站、创新实践基地)实施业务指导和管理监督;负责审核博士后人员进站、出站手续,协助解决博士后人员工作、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
(六)负责横琴新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含企业分站、创新实践基地)对外交流合作,与流动站签署合作协议,并跟进落实;
(七)需管理协调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横琴新区设立博士后专项资金,用于博士后人员的扶持资金、补贴和奖励,以及设站单位的管理、运作、培训、论坛等活动。
第七条 横琴新区各有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参与博士后管理工作,并制定具体支持政策:
(一)区社会事务局充分发挥教育主管部门职能,支持配合全区博士后管理,为博士后人员子女入学提供便利;
(二)区商务局结合全区科技工作和产业发展形势,提出重点课题研究计划,委托区内博士后研究机构开展课题研究,并提供相应的经费支持;
(三)区金融服务局结合区金融产业发展情况,提出重点课题研究计划,委托区内博士后研究机构开展课题研究,并提供相应的经费支持;
(四)区澳门事务局协助与港澳博士后的交流合作;
(五)区办公室负责博士后相关宣传报道;
(六)其他区直部门、区属企事业单位依各自职责参与博士后管理工作。
第三章 博士后人员招收
第八条 横琴新区重点招收科技创新、特色金融、医疗健康、跨境商贸、文旅会展、专业服务六大产业相关学科领域的博士后人员,应同时满足以下四个基本条件:
1.具有博士学位;
2.身体健康;
3.年龄在四十周岁以下;
4.爱国敬业,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品行。
第九条 横琴新区鼓励重点发展六大产业相关的设站单位,招收具有教育部认可的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港澳和外籍人员进站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条 横琴新区范围内的设站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招收博士后人员。
第四章 博士后管理
第十一条 设站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市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博士后人员管理细则,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合理有序开展博士后人员管理工作。区博管办对各设站单位管理细则的制定和实施情况进行督导,维护博士后人员管理秩序,切实保障博士后人员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博士后人员的管理以设站单位为主。与流动站建立合作关系的博士后设站单位,应严格按照联合培养博士后人员的有关协议,履行权利义务,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设站单位须于每年7月底前将本年年中总结和下半年工作计划报区博管办备案;设站单位须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博士后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博士后工作计划报区博管办备案。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含企业分站、创新实践基地)的设立及博士后人员进出站须报区博管办备案。
第十四条 区博管办对设站单位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给予本办法相应的扶持和奖励。对评估不合格的设站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整改落实;对连续2年评估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设站单位,提请相关部门按规定予以撤销。具体评估项参照全国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制订的评估指标体系及本办法附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评估指标明细表》。
第十五条 博士后人员享受设站单位职工待遇,设站单位应按单位性质与博士后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企业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并按有关规定为博士后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六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时间一般为2年,根据项目需要可在2-4年内灵活确定。承担国家重大项目,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国家基金资助项目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的博士后人员,如需延长在站时间,经设站单位批准后,应当根据项目资助期限和承担的任务及时调整在站时间,最长不超过6年。
第十七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研究成果,由博士后人员与设站单位按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进行约定,明确归属。
第十八条 博士后人员有全国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规定的退站情形之一的,设站单位在告知本人或公告后须予以退站。
人事档案、户口转至设站单位的博士后人员退站后,应将人事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转至人事(劳动)关系接收单位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将户口按照有关规定迁移至进站前常住户口所在地。
第五章 政策优惠
第十九条 横琴新区鼓励区内企事业单位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含企业分站、创新实践基地),在享受国家、省、市的优惠政策基础上,给予下列优惠待遇:
(一)新设博士后工作站,于博士后人员进站后享受一次性建站补贴100万元;
(二)新设博士后企业分站,于博士后人员进站后享受一次性建站补贴70万元;
(三)新设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于博士后人员进站后享受一次性建基地补贴50万元;与多家流动站设立基地的,只享受一次补贴;
每招收1名博士后,给予设站单位5万元工作津贴。
基地改设分站或分站改设工作站的,按分站或工作站资助标准补齐差额部分。
第二十条 区博管办每年对设站单位和设站单位管理人员进行评估。对于评估结果为优秀的设站单位,给予5万元奖励,对于评估结果为优秀的管理人员,给予每人1万元奖励,具体由区博管办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在国家组织的综合评估中获得优秀博士后设站单位的,给予设站单位100万元奖励。
第二十一条 在国家、省、市的优惠政策基础上,给予在站博士后人员每人每年20万元个人租房和生活补贴,资助期限一般为2年;在站博士后人员因承担国家重大项目,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国家基金资助项目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延期出站的,第三年给予10万元生活补贴。
第二十二条 对出站后留(来)横琴新区工作的博士后人员,给予50万元安家补贴,分五年等额发放。出站博士后人员留(来)横琴新区工作的年龄应当在45周岁以下,用人单位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在横琴新区登记注册和经营纳税,且年度月均纳税额(按实际入库数口径统计)在2.5万元以上。
在横琴新区、保税区、洪湾片区等一体化区域内实际办公运营,且人均办公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按实际申请人数计算)。
在横琴新区登记注册时间不满3年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受第一款关于用人单位纳税额的限制:
1.在横琴新区登记注册或在区澳门事务局登记备案跨境办公运营的澳门企业或机构。
2.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3.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得者,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瑞典、丹麦、挪威、芬兰、比利时、瑞士、奥地利、荷兰、西班牙、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以色列、印度、乌克兰、新加坡、韩国的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员(一般翻译为“院士”,具体的机构名称以中国科学院国际合作局网站为准),国家“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入选者,广东“珠江人才计划”、“特支计划”入选者,珠海“英才计划”顶尖、一类、二类、三类人才入选者以及发达省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等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或机构。
4.经横琴新区管委会批准引进的重大项目,或经区党群工作部、商务局、澳门事务局、金融服务局、社会事务局等主管部门认定入驻横琴创意谷、粤澳合作产业园、横琴澳门青年创业谷、中拉经贸合作园、横琴智慧金融产业园、澳门特色金融服务基地、横琴金融产业服务基地、粤港澳大湾区妇女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等人才创新创业载体的重点产业、科技、金融、教育、医疗项目。
第二十三条 对出站后留(来)横琴新区创业的博士后人员,给予50万元安家补贴,分五年等额发放。出站博士后人员留(来)横琴新区创业的年龄应当在45周岁以下,所创企业应当围绕横琴新区鼓励重点发展的六大产业,须在横琴新区完成工商、税务登记,首次注册登记中25%以上股份由博士后人员持有,或获得最新一轮融资后博士后人员合计持有的股份不低于10%,并在横琴新区、保税区、洪湾片区一体化区域内实际经营。
第二十四条 横琴新区对在站期间取得下述科研成果之一的博士后人员给予奖励:
(一)获国家级科技奖励,给予特等奖500万元、一等奖100万元、二等奖50万元的奖励;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给予特等奖50万元、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5万元的奖励。国家级奖励不限排名,省(部)级奖励排前5名。
(二)在国际学术刊物Nature或Science发表论文,给予每篇100万元的奖励。
(三)按照当年JCR期刊分区,给予JCR1区期刊论文每篇10万元、JCR2区期刊论文每篇8万元、JCR3区期刊论文 每篇6万元、JCR4区期刊每篇3万元的奖励,EI收录期刊给予每篇2万元的奖励。社科类给予一A级期刊(进入Q1区的SSCI、SCI期刊)收录论文每篇10万元、一B级期刊(进入Q2区的SSCI、SCI期刊)收录论文每篇8万元、CSSCI来源期刊收录论文每篇6万元,CSSCI扩展版期刊收录论文每篇3万元的奖励。期刊分区的认定由区博管办执行,以区博管办最终认定结果为准。
(四)在站期间,获“中国专利金奖项目”且发明人排名前5名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获“中国专利银奖项目”且发明人排名前3名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获“中国专利优秀奖项目”且发明人排名前2名的,给予30万的奖励;作为第一发明人,或者导师为第一发明人、本人为第二发明人,获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资助5万元,获美国、日本、欧洲国家或欧盟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0万元,其它国家每件资助5万元。获得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资助5000元。同一项发明创造在2个以上国家授予专利权的,仅资助2个国家的专利申请费用。
(五)上述之外的产生重大社会影响、重大经济效益、解决关键技术的重大科研成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区博管办另行讨论决定具体奖励方式、金额。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人员主持的国家级项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博新计划、省(部)级项目,区博管办提供等额配套资助。项目必须以设站单位为作者单位,每项项目仅资助一名博士后人员。
第二十六条 横琴新区资助博士后人员参加境外举办的国际学术会议,每人每年总额不超过3万元。申请人应在出行前2个月提出申请,并经区博管办审议批准。
第二十七条 横琴新区各设站单位未招收博士后进站开展研究工作的,不享受本办法的优惠政策。
第六章 促进与港澳合作
第二十八条 鼓励横琴新区博士后设站单位积极开展与港澳高校或科研机构合作,联合培养博士后人员。鼓励港澳知名专家学者担任博士后导师。
第二十九条 鼓励优秀港澳博士来横琴新区做博士后研究工作,在站期间,在享受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租房和生活补贴基础之上,再给予每人每年10万元的生活补贴,资助期限不超过2年。
第三十条 横琴新区设站单位在港澳举办粤港澳博士后学术论坛或博士后人才项目对接洽谈活动,邀请参会港澳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导师、研究团队成员等在10人以上的,给予设站单位10万元经费资助。
第三十一条 横琴新区博士后人员成功入选“香江学者计划”“澳门青年学者计划”,在享受国家、省、市的优惠政策下,横琴新区给予入选博士后10万元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论文、奖励、项目、专利等科研成果必须以设站单位为作者单位,每项成果仅奖励一名博士后人员,且仅限于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第一发明人或者导师为第一发明人本人为第二发明人。论文、专利、基金、项目等科研成果必须与博士后工作单位的工作任务相关,并在提交申请奖励材料中说明支持的项目或相关工作内容。所有奖励必须是博士后在站期间成果,考虑到成果发表、公示、评审等时间因素,该奖励在博士后出站后并留在横琴新区内就业2年内仍然有效。国外同级别奖励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人员以劳务派遣、借调、挂职等形式留(来)横琴长期研究或工作根据一事一议原则另行约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博管办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横琴新区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珠横新办〔2016〕34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政策措施与我区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新、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印发之日前引进或已入站的博士后人员,其后续有关待遇等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评估指标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