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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广交会展位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对外贸易发展处      发布时间:2010-10-20 00:00:00 

各市(区)交易分团,省属各企业:

  现将《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交会展位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详见附件)转发你们。请各分团、各省属企业认真学习新修订的管理规定及省团今年9月1日下发的《关于加强广交会摊位管理的通知》,严格按照规定管理展位,加强展前及展中展位检查,并要求各参展企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参展。

  特别提醒,此次新修订的管理规定加强了对品牌展位的管理,对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的品牌展位参展企业,取消其从下届起连续15届在违规所属展区品牌展位的参展资格,并取消其相应届数内在违规所属展区品牌展位的评选资格。请各分团指定专人加强对展位的检查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向省团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交会展位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pdf


  二○一○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