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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交易团属省分配性摊位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粤外经贸厅字[2003]15号      发布时间:2003-03-14 00:00:00 

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合理利用广交会资源,千方百计扩大出口,不断提高我省出口商品的国际竞争力,按照公平、透明、科学、规范的原则,根据广交会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交易团属省分配性摊位暂行管理办法》。本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各市也应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上报我厅(外贸发展处)。

  附件:广东省交易团属省分配性摊位暂行管理办法

  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附件:

  广东省交易团属省分配性摊位暂行管理办法 

  为充分、合理利用广交会资源,千方百计扩大出口,不断提高我省出口商品的国际竞争力,根据广交会有关规定,按照公平、透明、科学、规范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广东省交易团(以下简称省团)所属分配性摊位暂行管理办法。

  一、参展资格和条件

  (一)经外贸部或其授权的外经贸部门批准取得进出口经营权;

  (二)按所参展的展区,具有该展区所属进出口商会会员资格。外商投资企业具有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会员资格;

  (三)参展展品属需在广交会看样成交的商品;

  (四)企业以上年度一般贸易出口实绩为考核指标,原则上流通公司达到300万美元以上,生产企业达到100万美元以上。

  (五)有知名名牌,有自主知识产权,出口产品有潜力的企业。

  各市企业参展所须达到的出口实绩,由各市根据实际予以确定。

  企业具有上述资格和条件后,可以自主提出申请。

  二、摊位安排方式

  摊位安排方式分各市和省属企业两种:

  (一)省团按照各市出口实绩切块下达摊位数额,各市根据省下达数额再行安排给所在地企业。

  (二)省团按照省属企业出口实绩等情况,直接安排摊位。

  三、摊位安排原则

  (一)摊位安排的依据:

  1、各市和省属企业上一年度一般贸易(不含属于招展摊拉的商品出口额)、进料加工贸易项下需要在广交会看样成交的商品的出口实绩(以海关统计数为准),对一般贸易出口全额进行统计,对进料加工出口,以其出口额合理的一定比例计算;

  2、企业所经营的商品档次和水平;

  3、企业的信誉和实力;

  4、企业遵守广交会各项管理规定的情况。

  (二)为扶持欠发达地区扩大出口,对出口基数较小的市,设保底数。

  (三)省团根据年底开拓国际市场计划,用适当比例的摊位扶持参展企业。

  (四)各市根据省团下达的摊位数额,按上述依据,对申请企业按其一般贸易出口额为核心确定量化指标,对流通公司和生产企业分别从高到低进行安排。安排给生产企业的摊位,原则上应占摊位总额的50%以上。在同等条件下,参照国际博览会的惯例,优先安排原参展企业。

  省属企业的摊位安排,由省团按上述做法执行。

  (五)根据广交会有关规定,所安排的摊位原则上“一定两届”。按照企业每年出口实绩和其它情况,摊位安排实行动态管理。

  四、管理程序和办法

  (一)各市外经贸管理部门根据省团摊位安排原则和安排数额,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于交易会开幕前45天报省团批准。

  (二)企业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外经贸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属企业向省团直接提出申请。

  (三)申请时间:1月20日前(申请当年春交会)
6月20日前(申请当年秋交会)

  对没有在规定时间提出的申请,不予受理。

  五、资格审查、复核

  各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接到企业申请后,应进行资格初审,认真核查企业的出口及其它有关情况,并报省团复核备案。

  省团对不符合参展资格和条件的企业,有权取消其参展,并将摊位收回,另作安排。

  六、奖励和惩罚

  (一)严禁违规转让或转租(卖)摊位,按广交会规定,对检举揭发违规转让或转租(卖)摊位的检举单位,予以奖励。对查实违规转让或转租(卖)摊位的企业,予以扣减其违规转让或转租(卖)摊位,对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参展资格。

  (二)注重保护知识产权,坚决打击侵权行为。对涉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并被确认的,省团按广交会有关规定,有权取消该企业参展资格。

  七、上述管理办法,由广东省交易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