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广东省政府台办、农业农村厅、林业局等十八个部门联合出台《关于支持台湾同胞台资企业在粤农业林业领域发展的若干措施》(简称“粤台农林34条”)。近日,广东省政府台办、农业农村厅、林业局、商务厅和省供销社就台胞台农和媒体关注的“粤台农林34条”有关问题进行解读和解答。
广东制定出台“粤台农林34条”的背景和主要考虑是什么?该措施有哪些特点?
广东省政府台办:制定出台“粤台农林34条”是我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台工作的重要论述和中共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2018年以来,国务院台办和国家有关部门陆续出台了“31条措施”、“26条措施”、“助台11条措施”等惠台政策措施,广东出台“粤台48条”,落实台胞台企同等待遇,取得较好成效。今年3月17日,国务院台办、农业农村部和国家林草局等11个部门联合出台《关于支持台湾同胞台资企业在大陆农业林业领域发展的若干措施》(简称“农林22条措施”)。
广东高度重视“农林22条措施”贯彻落实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各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出台了广东特色的贯彻落实措施——“粤台农林34条”。它的形成过程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领导关心和各有关部门的支持,充分体现了“农林22条措施”的精神内涵,充分体现了广东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忠于“农林22条”,着眼落实落地。“粤台农林34条”在全面贯彻落实“农林22条措施”精神内涵基础上,将其中原则性的规定进行细化、实化和具体化。如第1至第4条,在台胞台企农业林业生产经营用地流转、不动产权登记办理等方面提出更具体、更具操作性的措施;第23条,在台胞台企与广东农垦开展合作方面,就合作的原则、方向、方式形式等进一步细化,明确明晰;第33条、34条,提出鼓励和支持台胞台企参与出口产品转内销线上展会、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粤贸全国”、特色农副产品进社区、进机关、进企业、进医院、进学校等展销活动,对接广东省供销社电子商务平台、东西部协作市场广东供销馆及供销社系统农副产品销售企业的线下实体店、粤港澳大湾区绿色农产品生产供应基地等农副产品销售渠道,鼓励各大电商平台设立台企“外贸转内销”专区等措施,助力在粤台企农副产品扩展内销市场,共享广东发展机遇。
二是聚焦研发创新,注重高质量发展。在“粤台农林34条”内容和发展方向设置方面,围绕“十四五”规划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的主题,提出一系列鼓励和支持台胞台企在农林领域研发创新和高质量发展的具体措施。如第16条,提出鼓励和支持台胞台企参与我省重型农机、渔业装备、智慧农业、绿色投入品等领域研发创新、成果转化与技术服务,参与申报国家级、省级重点科研项目,以及在农业先进技术、人才、设备和管理等方面加强交流合作等措施;第30条,提出鼓励和支持台胞台企在粤申报国家工业节水、技术、装备;第32条,提出鼓励和支持台农企业申报农业和林业龙头企业、自创品牌等措施,将促进台胞台企在粤农业和林业领域研发创新和高质量发展水平。
三是扶持多、程序简,突出广东特色。“粤台农林34条”充分结合了广东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突出广东全面深化改革、全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特色。如在政策扶持方面,第5至第13条、15、25、26条,就台胞台企申请保险保费补贴、信贷担保和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台农企业发债融资,参与冷链物流、农产品批发市场等涉农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申请农机购置补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等涉农补助,以及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台农业园区建设方面提出一系列扶持措施。目前,国家在我省批准设立了佛山、湛江两个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珠海金湾、汕头潮南和梅州梅江三个台湾农民创业园,省政府批准设立了韶关、江门、高要、汕尾等四个粤台农业合作试验区,台湾农民、台湾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台湾农业企业进入这些园区或参与这些园区的建设,可享受促进涉台农业园区发展的优惠政策。如在简化审批方面,第20至22条,在林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和进出口等方面提出进一步简化审核流程和申请材料的措施。“粤台农林34条”有16处明确提出台胞台企在申报有关资格资质及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方面,适用与广东居民企业同等条件。可以说,满满的都是干货。
今年4月,广东发布了《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简称广东“十四五”规划),对“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等进行了部署。这将为台胞台企在广东农业领域的发展带来哪些新机遇?这次广东出台的“粤台农林34条”中在农业领域有哪些具体支持措施?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十三五”期间,广东创建了14个国家级、161个省级、55个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扶持2201个村发展农业特色产业,建成1322个专业村和200个专业镇,“一县一园、一镇一业、一村一品”产业体系初步建立。“十四五”期间,广东将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发展精细农业为主攻方向,加快建设岭南特色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推进富民兴村产业发展。“粤台农林34条”的出台,将为台胞台企在广东农业领域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实施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等方面带来新机遇。例如:第1、4、5、6条对在粤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涉及农地使用、融资便利提出了细化措施;第8、9、10、11、12条在有关涉农项目扶持、补贴中明确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与我省居民和企业享受同等待遇;第13、14、15、16、18、19、24、25、27、28、31、32、33条在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在参与我省农业高质量发展方面提出了鼓励支持方向。
国家“农林22条措施”提到支持台胞台企参与大陆农业林业高质量发展。请问这次广东出台的“粤台农林34条”中有哪些支持台胞台企参与林业高质量发展的措施?
广东省林业局:这次在国家的“农林22条措施”基础上广东出台了“粤台农林34条”,更进一步明确了支持台胞台企参与广东林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措施,主要有:台胞和台企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东省林木林地流转办法》有关规定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鼓励支持台胞和台企来粤发展木本油料和生态旅游、森林康养、种子生产经营和进出口等林业产业经营活动;台胞台企在我省从事林业领域生产可以按规定享受投保、保费补贴、贷款贴息和申请涉农补助资金;欢迎台胞台企参与生态修复、造林绿化、标准化修订等广东林业生态建设事业;鼓励台胞台企与在粤企业合作,支持按规定申报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植物新品种权等。
国家林草局有关人士在国家发布“农林22条措施”之际曾表示要不断优化林业管理工作,可预期会有越来越多的台胞台企参与大陆林业发展,请问此次广东发布的“粤台农林34条”如何体现这一领域的广东特色?
广东省林业局:“粤台农林34条”中涉及林业的相关内容主要是依据广东现行有效的有关林业政策法规、结合广东实际来制定的,具有鲜明的广东特色,具体体现在:1.广东地处改革开放前沿,一直以来在粤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台胞台企不在少数,台胞台企在粤从事生产经营、政策实施基础性好。2.这次发布的“粤台农林34条”是对国家“农林22条措施”的具体化,广大台胞来粤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了更明确的目标和方向。3.“粤台农林34条”的发布经过了前期在台胞台企及广东省各政府部门之间的多次调研,贴合台胞台企及广东实际,相信会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4.“粤台农林34条”涉及一些具有广东林业产业特色的生产经营活动,如:鼓励支持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参与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林下经济示范基地、森林康养基地等的推荐申报。
此次广东发布的“粤台农林34条”在支持台农企业拓展内销市场方面有哪些具体措施?
广东省商务厅:省商务厅提出三个方面支持台农企业拓展内销市场的具体措施:
一、对企业参加经广东省商务厅比选并公布的“粤贸全球”线上展览平台,每家企业每个线上平台按照每个展会项目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支出额的80%且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0,000 元的标准予以支持。每家企业每个线上平台最多可申请1 次展会项目,申请金额不得高于企业参展费用的实际支出额。
二、发挥广东电子商务优势,鼓励台资农业企业对接电商平台,通过电子商务方式拓展内销市场。
三、欢迎广大台资企业关注并积极参加广东商务厅组织的115场“粤贸全国”活动,努力为参加活动的台企做好服务工作,协助对接内地销售渠道,拓展内销市场。
广东省供销社:此次,省供销社提出从四个方面支持台农企业拓展内销市场:
一是打造畅销产品。加强与台农企业的合作对接,引进台湾优质特色农产品,根据大陆市场的消费习惯,引导台农企业着力开展商标优化、包装升级、质量提升、渠道建设、产品配送和售后服务等措施,提升台农产品在大陆消费市场的品牌知名度、辨识率和影响力,进一步提升台湾农产品的竞争力。
二是拓宽销售渠道。严选优选台农产品,引导进入供销社系统消费帮扶渠道销售。一是引入“粤供优选”消费帮扶门店、天润粮油连锁门店、小鲜驿站、明湖超市、顺客隆商场等全省供销社范围内的实体门店,设置台农产品专区、专柜;二是引入天润商城、京东旗舰店等供销系统线上销售渠道;三是引入各市县预算单位的团购福利配送业务;四是引入优质农产品进机关、进医院、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的“五进”推广活动;五是通过粤港澳大湾区(广东·惠州)绿色农产品生产供应基地、广东供销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业务对接,开拓粤港澳大湾区市场。
三是加强技术合作。加强与台农企业合作交流,积极引进台湾地区先进的生产、加工、管理技术,尤其是育种、稻米、水果相关的先进技术,通过技术交流深化两地农业企业的友好合作关系。
“粤台34条”第5条中涉及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在我省从事林业领域生产经营且按规定投保政策性林业保险的,按广东居民和企业同等条件享受林业保险保费补贴等相关惠农政策。对此如何解读?
广东省林业局:林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是大家普遍关注的问题。根据2020年我省颁布的《关于大力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和省政府“十项民生实事”的总要求,将全省范围内从事林木种植经营的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无差别纳入政策保障范围,给予投保主体公益林100%,商品林70%的保险保费财政补贴,积极支持广大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参与到我省林业高质量发展中来,携手共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共享“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建设发展成果。
“粤台34条”第20条提出鼓励和支持台湾同胞台资企业在粤从事林木良种培育的相关政策。对此如何解读?
广东省林业局:在从事“林木良种培育”方面,按照财政部和国家林草局印发的《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其中国土绿化支出用于林木良种培育等。符合林木良种培育补助相关规定的台湾同胞台资企业可向省林业局申请林木良种培育补助。具体可咨询省林业局。
“粤台34条”第21条提出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可以依法办理在粤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申请林木品种审定等政策。对此如何解读?
广东省林业局:在申请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方面,按照国家林业局2016年第40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省级行政职权调整事项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粤林函〔2020〕44号)有关规定,符合相关条件的台湾同胞台资企业可申请办理。具体内容可查询广东政务服务网和咨询各级林业主管部门。
在申请办理“林木品种审定”方面,按照《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和《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林木品种审定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符合相关条件的台湾同胞台资企业可申请办理。具体内容可查询广东政务服务网省林业局政务事项查询。
“粤台34条”第22条提出在粤办理了营业执照登记的台资企业申请办理进出口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相关政策。对此如何解读?
广东省林业局:在申请办理“(进出口)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方面,按照国家林草局“林木种子(含园林绿化草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事项,适用范围是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申请和办理。具体可查询国家林草局网上行政审批平台办事指南。
在申请办理“种子苗木(种用)进出口”方面,按照国家林草局“林木种子苗木(种用)进口审批”事项适用范围是从境外进口种用的林木种子和苗木的申请和办理。具体可查询国家林草局网上行政审批平台办事指南。
“粤台34条”第31条提出鼓励和支持台湾同胞台资企业在广东参与林业相关产品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政策。对此如何解读?
广东省林业局:台胞和台资企业在果树、花卉种植及森林康养、自然教育等方面具有一定优势,可根据《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林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广东省标准化条例》的规定,积极参与国家标准、林业行业标准和广东省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可以根据《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广东省林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参与到广东省林学会等林业方面的相关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当中;也可根据企业标准管理的相关规定,参与或自行制定相关企业标准。同时,在广东发展林业相关产业和林产品生产中,鼓励采用实施广东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