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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商务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000096927520N/2023-00100 分类:
发布机构: 广东省商务厅 成文日期: 2023-01-31
名称: 广东省商务厅等22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粤商务厅字〔2023〕6号 发布日期: 2023-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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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商务厅等22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2-20  浏览次数:-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广东省进一步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商务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体育局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能源局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中国银保监会广东监管局  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保监会深圳监管局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1月31日


广东省进一步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费发〔2022〕9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大力度持续促进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2〕274号),进一步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支持新能源汽车购买使用

  (一)扩大新能源汽车消费。根据国家统一部署,落实好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政策到期后延期政策。(责任单位:省税务局)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出台新能源汽车下乡支持政策,鼓励汽车企业加强市场调查,研发生产满足乡村场景和农民需求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组织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惠民”活动,提供更多适销产品参加活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配合)

  (二)推动充电设施建设。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进一步明确社区安装充电桩的相关标准。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等依法依规配合充电设施建设。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参与社区充电设施建设。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1〕3号),支持有条件的城镇老旧小区结合改造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落实省级充电基础设施奖补政策,鼓励地市出台公共充电基础设施支持政策,进一步提升我省电动汽车充电保障能力。推动高速公路服务区快充站充电桩数量进一步增加。(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配合)做好配套电网建设,预留充足的充电设施供电容量。以支撑形成新能源汽车快速增长的业务发展模式为导向,进一步完善充电网络。(责任单位: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二、加快活跃二手车市场

  (三)扩大二手车经销业务。明确登记注册住所和经营场所在二手车交易市场以外的企业可以开展二手车销售业务。对从事新车销售和二手车销售的企业,经营范围统一登记为“汽车销售”。商务部门按有关规定做好备案,及时将备案信息推送至公安、税务部门。(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落实)对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从自然人处购进二手车的,公安、税务部门及时为已备案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允许企业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凭此办理转移登记手续。(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落实)鼓励银行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和风险可控的情况下,针对二手车交易特点,为二手车经销企业提供安全、高效、便捷的支付结算服务。(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四)加快二手车商品化流通。明确汽车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将购进并用于销售的二手车按照“库存商品”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引导汽车销售企业落实有关会计核算要求。(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落实)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及时升级信息系统,做好宣贯培训,做好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申请办理小型非营运二手车转移登记时的单独签注管理和核发临时号牌工作。对广州市、深圳市,明确汽车销售企业购入并用于销售的二手车不占用号牌指标。(责任单位:省交通厅、省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落实)

  (五)支持二手车规模化流通。做好全面取消国五排放标准小型非营运二手车限迁政策的宣传工作,督促各地市严格落实。(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牵头,省公安厅配合)自2023年1月1日起,对自然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出售持有时间少于1年的二手车达到3辆及以上的,汽车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拍卖企业等不得为其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予办理交易登记手续。公安、税务部门共享核查信息,税务部门充分运用共享信息,为有关企业开具发票提供信息支撑。(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落实)

  三、扩大汽车更新消费

  (六)促进老旧车辆淘汰。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制定汽车以旧换新政策,举办汽车以旧换新活动。鼓励各地市提前淘汰国三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及其他老旧车。(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配合)

  (七)完善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体系。依据机动车保有量,引导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合理布局、有序建设。(责任单位:省商务厅)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获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对《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施行前已取得资质的企业,如因新冠病毒感染疫情影响无法按期重新完成资质认定的,可延期到2023年3月1日。(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四、扩大汽车消费

  (八)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深入开展大数据分析精准定位符合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加大政策宣传辅导力度,确保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征收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到位。(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九)扩大汽车文化旅游消费。培育自驾车和旅居车旅游消费,打造公共服务完善的自驾旅游线路。支持各地市加快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建设,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设施。鼓励各地市举办汽车生活为主题的文旅活动,推广和普及汽车旅游生活方式,探索打造汽车文旅品牌。推动自驾车和旅居车销售,将汽车文化旅游消费列入促进汽车消费活动的主题。(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牵头,省商务厅配合)积极探索举办汽车集结赛、房车露营嘉年华等汽车系列赛。(责任单位:省体育局)依法依规保障汽车运动赛事、汽车自驾运营地等合理用地需求。(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五、推动汽车平行进口持续健康发展

  (十)支持整车进口口岸地区开展汽车平行进口业务。支持企业依托综合保税区开展汽车平行进口保税存储业务,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支持企业开展平行进口汽车出区保税展示交易、保税流转业务、“保税+会展”汽车进口模式。支持我省有条件的整车进口口岸所属地区制定汽车平行进口工作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并报商务部备案后开展平行汽车进口业务。(责任单位:省商务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按职责分工落实)

  六、优化汽车使用环境

  (十一)提升城市停车设施供给水平。探索推行城市路侧夜间停车政策。(责任单位:省公安厅)依法依规保障停车设施用地需求。加强国土空间规划与停车设施相关专项规划衔接,加大对新建居住区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力度,落实停车设施配套建设标准要求。(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督促新建居住区严格按照城市停车规划和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建设停车设施。(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配合)

  (十二)优化皮卡车进城管理。对皮卡车进城实施精细化管理,研究进一步放宽皮卡车进城限制。(责任单位:省公安厅)

  七、丰富汽车金融服务

  (十三)扩大汽车金融服务供给。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汽车消费信贷的支持力度,深化与汽车头部企业、汽车融资租赁企业的金融合作。鼓励具备专业能力的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根据自身战略规划和业务布局情况,有序发展汽车租赁等特色金融业务。引导汽车金融公司积极加强与汽车厂商合作协同,配合厂商探索建立直客渠道,推广汽车线上直销,提升客户线上消费体验。鼓励银行金融机构探索推出个人营运车辆贷款产品。(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广东银保监局、深圳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支持金融机构进一步优化针对汽车生产、销售、消费领域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促进汽车产业及汽车消费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切实加强组织保障和工作协同,按职责分工抓好工作落实,推动相关政策措施尽快落地见效,进一步促进汽车消费回升和潜力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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