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2014年3号令)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境外投资经备案或核准后,原《证书》载明的境外投资事项(包括境内主体名称、境外企业名称、股权结构、投资额、投资路径、出资币种、出资方式、投资构成、经营范围等)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到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因此,以上情况应办理境内主体名称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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