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备案或核准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再投资设立企业,即境外投资最终目的地企业利用其经营利润或境外自筹资金(如向境外银行贷款等)再投资实体企业的,境内主体应填写《境外企业再投资报告表》并向所属的商务主管部门报告。流程如下:
(一)境外企业在完成再投资企业注册登记手续之日起30天内,境内主体需通过“广东省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在“已设立境外企业再投资备案列表”中选择“新增再投资”,按提示录入再投资企业的有关信息,保存并打印《境外中资企业再投资报告表》后加盖公章。
(二)境内主体将再投资报告表扫描上传至系统,经商务主管部门确认后即完成报告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