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规定,期中复审申请应在反倾销措施生效后每届满一年之日起30天内提出。国内产业提出期中复审申请的,所提交的有关倾销和申请人产业代表性的证据和材料应符合《反倾销条例》第14条、第15条和第17条的规定。即国内产业应具有产业代表性,申请书应提供申请前12个月的有关产品的出口价格、正常价值、环节调整及倾销幅度初步计算结果等材料,并附相应的证据。在申请复审的对象方面,国内产业提出的期中复审申请可针对原反倾销调查涉及的所有或部分国家(地区)的全部出口商、生产商,也可明确将复审范围限于指明的部分出口商、生产商。
商务部《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暂行规则》对新出口商复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该规则规定,新出口商复审的申请人必须在原始调查期内并未对中国出口倾销产品,且不得与在原反倾销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过被调查产品的出口商、生产商有关联。新出口商复审申请应不得晚于实际出口后3个月提出。申请应提供申请前6个月的有关产品的出口价格、正常价值等数据,并附相应的证据。
日落复审是指反倾销措施执行满5年之前的合理时间内国内产业或其代表提出有充分证据的请求而由主管机关发起复审,若在该复审中主管机关认定终止反倾销税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则可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国内产业一般应在措施到期两个月之前提出复审申请,并提供证据说明取消措施后倾销和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在复审期间,原反倾销税继续有效。这种复审核心内容是判断倾销和损害是否会继续或再度发生,其特点是要进行倾销和损害两方面的可能性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