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委员会应当在欧盟委员会和成员国之间建立一个共同的中央平台以出售CBAM(碳边境调节机制)证书。成员国应向经授权的CBAM申报人出售CBAM证书。CBAM证书的价格应当按照每个日历周欧盟排放交易计划配额在共同拍卖平台上的平均收盘价确定。该平均价格应由欧盟委员会在其网站上或以任何其他适当方式在下一日历周的第一个工作日公布,并应从下一工作日起适用于下一日历周的第一个工作日。
经授权CBAM申报人应于每年5月31日前通过CBAM登记处上缴一定数量的CBAM证书。证书数量应与根据第6条第2款(c)申报并根据第8条核查的内含排放量相一致。经授权CBAM申报人应当保证其账户中留存有相应数量的CBAM证书。欧盟委员会将从CBAM登记处扣除这些证书。经授权的CBAM申报人应确保每季度末其账户中留存的CBAM证书数量至少相当于其自该日历年开始的所有进口货物中参照默认值确定的内含排放量的80%。如果委员会发现账户中的CBAM证书数量不符合相应要求,则其应通知该经授权申报人所在国的主管机关,主管机关应在1个月内通知授权申报人并确保其账户中有足够数量的CBAM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