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土耳其在反倾销调查中仍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如果中国被调查企业在应诉过程中不向土耳其倾销和补贴调查局申请给予市场经济地位待遇,则倾销和补贴调查局将不会使用中国应诉企业自身的成本数据和国内销售数据计算正常价值,而是使用替代国价格,这将导致计算的倾销幅度被显著地提高。按照土耳其2002年5月2日颁布的第24743号补充规则,如果被调查企业能够符合如下五项标准,则土倾销和补贴调查局将给予应诉企业市场经济地位待遇,并采用企业提供的成本数据和国内销售数据作为计算正常价值的依据:
1.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是否拥有自主决策权,对销售价格、生产要素的投入是否完全依据市场信号作出,而不受中国政府的干涉;是否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原料成本都反映了正常的市场价格。
2.公司是否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会计资料;公司的会计报表有没有经外部会计师的审计;公司的主要财务会计制度是否与中国公认的会计准则一致。
3.公司的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是否由于中国目前的非市场经济体制而被显著扭曲,特别是有关固定资产折旧、冲销项目、易货贸易和补偿贸易的会计处理。
4.是否有破产法或者财产法保证公司的稳定经营。
5.公司的出口汇率是否是市场决定的汇率。
只有在被调查企业完全符合上述五项标准时,才会被给予市场经济地位待遇。如果土耳其倾销和补贴调查局认为,被调查企业不符合上述五项标准中的一项或几项,因而不能给予市场经济地位待遇,那么正常价值将采用以下方法确定:(1)同类产品在具备市场经济条件的第三国市场上的实际售价;(2)具备市场经济条件的第三国对其他国家,包括土耳其的出口价格;(3)使用具备市场经济条件的第三国的同类产品的生产成本、SG&A(即销售费用、一般费用和管理费用)和合理利润率计算出的结构价格;(4)无法用上述方法计算时,可使用任何合理的方法,包括使用土耳其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成本、SG&A加合理利润率来计算结构价格。上述第(4)条尤其值得关注,它授权土耳其倾销和补贴调查局使用本国同类产品的生产成本、SG&A加合理利润率来计算结构价格,作为正常价值。这种权利在实际操作中很容易被不恰当地使用,导致应诉企业被裁定适用很高的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