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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反补贴法中对补贴是如何认定的?

来源:广东省商务厅      发布时间:2024-09-09 11:52:40 

  根据美国反补贴法,对补贴的认定分为两个步骤。第一个步骤是看是否构成一般意义上的补贴,这需要具备两个要素,一是有政府(含公共机构)提供财政资助或者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二是授予了利益。在构成一般意义上的补贴的情况下,才进入第二个步骤,即判断是否可对该种补贴征收反补贴税。可征收反补贴税的补贴必须具有专向性。只有上述条件全部满足,美商务部才可作出“被调查产品接受补贴”的肯定性裁定。

  以下将分别就“财政资助”、“收入或价格支持”、“利益”和“专向性”等概念作简要的介绍:

  1.财政资助。政府提供的财政资助可以采取许多种形式,法律明确列举的形式包括:(1)资金的直接转移,例如拨款、贷款和股权注资等,或者潜在的资金或者债务的直接转移,例如贷款担保等;(2)放弃或者不征收应收税款,例如给予税收减免或者减少应税收入;(3)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以外的货物或服务,或购买货物;(4)政府向一筹资机构付款或者委托或指示一私营机构行使(1)-(3)项职能。

  2.收入或价格支持。收入或价格支持是指《关贸总协定》第16条意义上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

  3.利益。当财政资助或者收入或价格支持的接受方获得了一项利益时,就认为“授予了利益”。以下情况将被认为授予了利益:(1)在股权注资的场合,投资决定不符合该国私人投资方通常的投资做法(包括提供风险资金);(2)在贷款的场合,贷款方为得到贷款所支付的代价,低于其在市场上可以实际获得的商业贷款所需要支付的代价;(3)在贷款担保的场合,贷款方为被担保贷款所支付的代价,低于没有政府担保的情况下,其需要为类似的商业贷款所支付的代价;(4)在政府提供货物与服务的场合,货物或服务的收费低于足够的报酬;(5)在政府购买货物与服务的场合,货物或服务的价格高于足够的报酬。

  4.专向性。首先,作为禁止性补贴,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视为具有专向性。即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以出口实绩或者使用国内产品而非进口产品作为获得补贴的全部条件或条件之一的补贴,无需进一步审查其获益者分布,可直接视为具有专向性。出口补贴或进口替代补贴之外的补贴项目,也可能具有专向性。如果提供补贴的政府部门或者补贴所依据的立法明确将获得补贴的权利授予某一个或部分企业或者产业,则存在法律上的专向性。如果实际受到补贴的企业或产业数量有限,或者一个或部分企业或产业是该项补贴的主要使用者,或者一个或部分企业或产业获得了该种补贴下不成比例的部分,则存在事实上的专向性。此外,如果补贴仅授予位于特定的地理区域的企业或者产业,也视为具有专向性。应诉方可以通过证明获得补贴的资格和金额取决于客观的标准或条件,来抗辩该种补贴在法律上不具专向性。此时,获得补贴的资格必须是自动的,标准和条件必须被严格执行,并且在相应法律法规中有清楚规定以便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