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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反补贴法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广东省商务厅      发布时间:2024-11-07 09:43:29 

  美国反补贴法最早见于1897年关税法第五节,该节大部分条款被1930年关税法所继承,由于当时尚无“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概念,因此在立法中并没有涉及反补贴法是否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这一问题。

  之后国会数次修订关税法的相关章节,但始终未在这方面纳入明确的规则。美国对非市场经济的特殊做法,是在美商务部的反补贴调查实践和法院司法审查所形成的判例法中发展起来的。

  在1983年的波兰和捷克斯洛伐克碳钢盘条案中,美商务部首次对反补贴法是否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作出了裁定。美商务部认为,反补贴法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因为补贴的概念对于没有市场而只有中央计划的国家没有意义。而且,在非市场经济下,国家和企业难以严格区分,甚至混为一体,因此难以找到合适的方法计算补贴幅度。美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支持了美商务部所采取的立场,这就是著名的“乔治城钢铁案”。自此,“不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反补贴法”成为美国反补贴法的有效规则,也成为美商务部所一贯遵行的实践,从该案判决之后直到1991年,没有一例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提起的反补贴调查。1991年,美国国内生产企业向美商务部申请对中国进口的镀铬螺母和吊扇展开反补贴调查。其理由是,虽然中国整体上仍然是一个非市场经济国家,但其中某些产业已经足够市场化,对于这些“市场导向产业”应当适用反补贴法。

  在这两起案件中,美商务部延续了其不对非市场经济适用反补贴法的立场,但承认在被调查产品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中的“市场导向产业”的前提下,有对这些产业适用反补贴法的可能性。由于中国的镀铬螺母产业和吊扇产业尚未达到“市场导向”标准,因此不能适用反补贴法。1998年,美商务部发布了《反补贴税最终规则》,再次重申了这一立场。在对该规则第351.503节的解释性说明中,美商务部指出:“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不适用反补贴法——美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乔治城钢铁案中维持了这点——我们准备继续这种实践。如果美商务部认定一个国家从非市场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那么在这种转变之后发生的补贴才适用反补贴法。”

  在1983到2006年的二十余年间,美商务部从没有对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征收反补贴税。在2002年和2003年对匈牙利、立陶宛、爱沙尼亚等国的反补贴调查中,美商务部明确将调查范围限制在上述国家获得市场经济地位之后所提供的补贴项目。然而,美中贸易赤字带来的国内经济和政治压力为改变这一规则以保护美国的国内产业积聚了极大的势力。2006年10月,美国Newpage公司向美商务部提出申请,对中国铜版纸产品提起反补贴调查。此后,在没有改变对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且没有考虑中国铜版纸行业是否属于“市场导向行业”的情况下,美商务部开始了对中国的反补贴调查,并将反补贴法适用于中国。此后,美对华反补贴调查一发不可收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