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美国一般保障措施立法,如果美国际贸易委员会认定某种产品以不断增加的数量进入美国,从而在重大程度上导致或威胁导致对美国国内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产业的损害,美国总统有权对进口产品采取临时的进口救济措施。其目的是在美国的本国产业适应进口产品的竞争期间,向本国产业提供临时的救济。美国总统对于是否提供上述救济以及救济措施的类型和时间长短,拥有最终的决定权。
美国这种非歧视基础上实施的全球性保障措施,其主要根据是《1974年贸易法》第201—204节,现收入《美国法典》第19编2251-2254节,通称“201条款”。其中,第201节属于总则规定,第202节规定保障措施的调查机构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调查、裁定和救济措施建议的实体标准和程序要求;第203节规定总统决定和保障措施的实施和适用要求;第204节规定了保障措施的复审(亦称“204调查”)。“201条款”的现行规定,特别是有关采取保障措施的实体标准的规定,与GATT第19条和《保障措施协定》较为相似。另外,《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实践和程序规则》第206部分“关于全球性保障措施和双边保障措施、市场扰乱与救济措施复审的调查”第2部分(Subpart B)对美国际贸易委员会的保障措施调查程序规则作出了详尽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