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一般保障措施的负责机构如下:1、美国际贸易委员会主要负责开展调查,以确定涉案进口产品是否出现足以导致损害后果的数量增长,以及是否对美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原因。2、美贸易代表(“USTR”)负责对美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建议进行评估。3、美海关及边境保护局(“CBP”)负责实施美国总统决定的救济措施。美国总统在国会的监督下对上述事务行使最终决定权。
具体说来,在保障措施调查的职权分配中,美国际贸易委员会对拟采取的救济措施只有建议权,而没有决定权。是否采取救济措施及采取何种救济措施的决定属于总统。即美国际贸易委员会就某一案件进行调查并作出裁定后,应将其调查结果报告总统。包括三种情况:(1)如果美国际贸易委员会的保障措施裁定为否定裁定,就不必提出救济措施建议,美总统也无从采取保障措施;(2)如果美国际贸易委员会委员们就裁定的表决结果是人数相等的不同意见,总统可以将任何一方的意见视为美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裁定。如果总统采纳了肯定裁定,总统可以根据美国际贸易委员会报告中的救济建议,决定采取或不采取保障措施;(3)如果美国际贸易委员会的保障措施裁定为肯定裁定并提出救济措施建议,由总统决定是否采取救济措施及采取何种救济措施。也就是说,即使美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了进口增加对国内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肯定裁定,并建议了救济措施,总统也可以决定不采取任何措施。“201 条款”规定,总统在其权限内采取:他认为会促进国内产业对进口竞争的积极调整,并提供比成本更大的经济和社会利益的适当和可行的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