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进行投诉,以及反映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的建议。
省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及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投诉工作机构)分级负责协调、处理相关投诉事项。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条例》第二十四条主要规定了如下内容:一是投诉人,投诉人包括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其中外商投资企业不限于在广东省内登记注册的企业。二是被投诉对象,被投诉人必须是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除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外,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三是可投诉事项,第一类是侵犯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第二类是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反映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的建议。四是投诉工作机构,《条例》规定省级层面的投诉工作机构是由省商务厅指定的机构,实际工作中,我省具有投诉协调处理职能的是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目前一直在负责具体的协调处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投诉工作机构由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目前我省21个地级以上市均指定了投诉工作机构,绝大部门设在市商务主管部门。五是投诉受理原则,投诉的受理采取分级负责原则,即县(区)、市级、省级均有各自的受理权限。根据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完善投诉工作规则、健全投诉方式、明确投诉处理时限。为了更快速有效地解决投诉事项,投诉人应首先向事项发生地所在县(区)级投诉工作机构反映;如果县(区)级人民政府尚未设立投诉工作机构,可向市级投诉工作机构投诉。涉及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的,或者向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等投诉事项,可向省级投诉工作机构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