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申请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定的企业在完成项目建设且具备申请条件后,书面向省商务厅或通过商务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1.设立申请报告(应当载明申请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住所、拆解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内容,加盖企业公章);2.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申请企业章程复印件;4.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5.拆解经营场地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证明或租期10年以上的土地租赁合同或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及房屋租赁证明材料复印件;6.申请企业购置或以融资租赁方式获取的用于报废机动车拆解和污染防治的设施、设备清单,以及发票或融资租赁合同等所有权证明文件复印件;7.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文件复印件;8.申请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名单,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相应资格证书复印件;9.申请企业拆解操作规范、安全规程和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