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至第八条)。明确细则宗旨、依据、适用范围,界定汽车、供应商、经销商、售后服务商等概念含义,提出总体政策态度,确定对供应商、经销商的总体经营要求,规定省、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职责,要求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章 销售行为规范(第九条至第十八条)。主要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要求产品合规、价格明示、售后服务政策明示、非授权销售说明、随车凭证交付、配件信息明示等,并明确规定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地、不得强制消费、须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机制等内容。
第三章 销售市场秩序(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六条)。主要是规范零供关系。规定授权模式下的授权期限、授权解除后的设备回购等内容,要求供应商及时公布停产停销车型、保障售后服务和配件供应、提供业务培训和技术支持、实施公平公正透明的商务政策,明确供应商不得限制配件转售、不得限制经销商自主经营活动、授权模式下不得直接销售等内容。
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三条)。明确供应商、经销商基本信息备案、销售信息报送、建立保存用户和业务信息档案、配合嫌疑车辆调查等内容,规定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职责和措施、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及违法违规行为处理信息公布等内容。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九条)。规定供应商、经销商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的查处部门和处罚措施,以及商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处理的相关内容。
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二条)。明确地市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操作指南、供应商通过平行进口方式进口汽车按照平行进口相关规定办理、本办法实施时间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