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31日,广州市南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州市南沙区科学技术局 广州市南沙区商务局 广州市南沙区卫生健康局 南沙海关联合印发《广州市南沙区生物医药研发用物品进口“白名单”试点工作方案》,探索建立广州市南沙区生物医药研发单位研发用物品进口“白名单”制度,实现‘白名单’物品进口不需办理(或提供)《进口药品通关单》,明确试点范围和申请条件。“白名单”的认定由研发单位和进口物品两部分组成,申请进口时需一一对应。
其中,研发单位指依法注册登记,在南沙区实质从事生产、经营、科研活动的生物医药企业、研究机构。申请研发单位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具备与试点研发工作相匹配的业务规模和研发能力,建立全流程追溯的质量管理体系,可确保进口物品使用科学、合规、安全;
(2)信用记录良好,近两年内无重大失信以及违法违规行为,且未列入海关失信企业名单;
(3)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研发用物品进口管理工作,建立进口物品使用台账,并承诺所进口物品只限于研发用途,不得用于临床、上市销售及其他用途,在使用过程中严格管理和销毁。
进口物品指研发单位开展生物医药产品研发过程中需要进口的作为临床前研究、过程物料、辅料的物品,仅限于研发用途,不得用于临床、上市销售及其他用途。申请研发物品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研发单位在生物医药产品研发中,需进口的物品因商品编号列入《进口药品目录》范围,导致海关因监管条件为“Q证”而无法通关放行的,可申请进口物品认定;
(2)不包含适用于办理一次性《进口药品批件》的物品及医疗器械;
(3)列入国家生物安全名录和清单中的物品不可纳入“白名单”;“白名单”以外的生物医药产品进口按药品进口流程和要求办理。
详细内容可登录南沙区人民政府网站查看。网址:http://www.gzns.gov.cn/zwgk/tzgg/content/post_10056233.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