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制定《措施》的背景、依据
(一)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工作。2017年7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16次会议提出“要改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条件,切实解决进口环节制度性成本高、检验检疫和通关流程繁琐、企业投诉无门等突出问题”。2018年1月3日,国务院第196次常务会议提出要“制定切实有效措施,提高我国跨境贸易便利度排名”。9月18日、26日,国务院连续召开25、26两次常务会议,对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推动通关环节提效降费进行研究。9月29日,国务院口岸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上,胡春华副总理对相关工作又作了进一步部署。
(二)依据。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实施更高水平跨境贸易便利化措施,促进外贸健康发展,2018年10月13日,国务院印发《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工作方案》(国发〔2018〕37号)。提出了“到2018年底,在进出口环节验核的监管证件数量比2017年减少三分之一以上,并实现联网核查,整体通关时间压缩三分之一以上;到2020年底,相比2017年集装箱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降低一半;到2021年底,整体通关时间比2017年压缩一半”的工作目标。要求各省(市、区)政府强化对本地区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配套措施,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建立健全督导考核机制,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省政府要求省商务厅会同省有关单位,结合我省实际,研究拟订贯彻落实国发〔2018〕37号文的配套措施或行动方案报省政府审定。
二、关于口岸营商环境评估指标
根据世界银行发布的数据,影响我国跨境贸易得分的最主要因素就是通关环节的费用,评估指标包括合规时间和合规成本,具体分为8个指标,其中,合规时间4个指标:进口文件合规时间、进口边境合规时间;出口文件合规时间、出口边境合规时间;合规成本4个指标:进口文件合规成本、进口边境合规成本;出口文件合规成本、出口边境合规成本。
2017年10月底,世界银行《2018年营商环境报告》公布了全球190个经济体营商环境状况,我国的营商环境排名78名(2016年排名80名),其中,营商环境中跨境贸易分项我国排名97名(2016年排名96名),不但低于韩国、美国、新加坡、日本等发达经济体,还低于一些发展中国家,如玻利维亚、约旦等国。我国进口一个集装箱货物的平均通关成本为915.9美元,远高于经合组织国家137美元的平均水平,同时也高于东亚及太平洋地区的532美元。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把上海和北京作为样本城市,其中,上海权重为55%,北京为45%。
2018年10月31日,世界银行发布《2019年营商环境报告》,我国的营商环境排名从去年的78名上升到46名,营商环境中跨境贸易分项排名从去年的97名上升到65名,相比去年均上升32位,进入世界排名50的经济体之列。从世界银行最新报告看,我国进出口一个集装箱货物通关成本比去年有大幅降低:出口单证合规成本为73.6美元,出口边境合规成本314美元;进口单证合规成本为122.3美元,进口边境合规成本为326美元。
根据国家关于推进沿海主要港口率先实现更大幅度降费的部署安排,我省广州港、深圳港被列为推进落实降费措施的重点口岸。在国家相关部委的统筹指导和广州、深圳市政府的积极推动下,今年以来广州港、深圳港口岸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清理和降低口岸收费工作力度,取得了阶段性成效,2018年口岸单个集装箱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比2017年实现了较大幅度的降低。据第三方机构初步评估,广州港下降81美元/20尺、112美元/40尺,深圳港下降109美元/20尺、139美元/40尺。
三、关于进出口环节收费
进出口环节收费项目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经营服务性收费三类。目前,我省各级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口岸进出口环节均无任何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政府性基金目前有交通运输部代收代管的港口建设费,地方层面由海事部门负责征收,对集装箱的征收标准为64元/20英尺、96元/40英尺;对散杂货(重量吨或换算吨)的征收标准为吨5.6元/吨。经营服务性收费主要由船公司、港口、码头堆场、船代、货代等主体向进出口企业收取,是进出口环节费用的主要部分,约占9成以上,且基本为市场调节价。
四、关于《措施》的主要任务
《措施》紧紧围绕国发〔2018〕37号文明确由地方人民政府牵头、分工负责、配合的7个工作事项,并结合此前《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清理口岸收费工作方案>的通知》(财税〔2018〕122号)要求,以及我省正在组织推进的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实际情况,经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深入论证和反复修改制定。包括规范降低口岸收费问题、提高口岸通关服务水平、加强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口岸通关模式改革创新、加强组织实施等五个部分32项措施,并将每项措施明确到责任单位。
(一)第一部分“规范降低口岸收费”。针对进出口环节经营主体复杂、收费项目繁多、收费目录不规范等问题,提出9条措施,推进实现2020年底,相比2017年集装箱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降一半目标。
(二)第二部分“提高口岸通关服务水平”。针对企业诉求、支持发展我省特色产业,提出7条措施,推进实现2021年底,整体通关时间比2017年压缩一半目标。
(三)第三部分关于“加强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针对推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建设,提出4条措施,推动货物申报、舱单申报、运输工具申报等主要应用功能业务覆盖率2020年底前达到100%。
(四)第四部分关于“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口岸通关管理模式改革创新”。突出广东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特点,提出10条措施,推动提升粤港澳大湾区通关便利化水平。
(五)第五部分关于“加强组织实施”。主要包括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任务、强化工作责任,建立健全督导考核机制。
五、重点工作的诠释
(一)关于第1条“完善规范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国务院关于印发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8〕37号)明确要求实行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制度,2018年10底前,对外公示口岸收费目录清单,清单之外不得收费。至2018年10月31日,按照海关总署制定的统一清单模板、格式和内容,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均已在口岸现场及办公现场对口岸收费目录清单进行公示,并通过中国(广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网站进行汇总公布,涉及975家企业、1014份清单,涵盖所有海运口岸、航空口岸、公路口岸(含进出境货运车辆检查场)和铁路口岸。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将根据相关政策调整等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更新。
(二)关于第3条“加强新增口岸收费项目监管”。适应市场发展需求,对新增的收费项目,须完成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开展收费;同时,加强对新增口岸收费项目监管,督促企业做好收费公示,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三)关于第4条“鼓励扩大免除查验未发现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适用范围”。主要是结合当前深化关检业务融合的实际,支持中央驻粤海关推进落实“查检合一”,全面落实免除海关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试点工作,将改革释放的政策红利充分惠及我省外贸和口岸经营服务企业。
(四)关于第5条“停止来往港澳小型船舶公共信息平台相关服务收费”。自2018年9月1日起,来往港澳小型船公共信息平台(简称“小船平台”)停止收取“文件传输及网络维护费”和“航次信息服务费”两项收费,建立政府购买“小船平台”相关服务机制,每年可为企业减负3000万元,推动将“小船平台”申报功能并入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2019年6月底前,实现企业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免费申报。
(五)关于第6条“推动降低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引航费”。我省部分地市相关部门已免除货物港务费地方政府留存部分,免除港口设施保安费公共统筹部分,引航费按指导价上限85%收取。免除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地方政府留存部分、公共统筹部分,对一些经济相对欠发达地区港口日常维护和管理经费保障有一定影响。该条文目的在于支持各地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推动降低这两项费用的收费标准,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推动。
(六)关于第7条“推动降低经营服务性收费”。主要是对市场调节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进行规范,引导进出口经营服务企业和相关行业协会加强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积极倡导诚信经营、合理定价,以公开透明的方式形成竞争机制,促进口岸收费回归合理水平。
(七)关于第9条“推动降费政策措施红利惠及外贸企业”。由于货主与船公司的行业磋商机制并不健全,实际议价能力较弱,进出口环节服务项目的收费条件和标准基本上由船公司等经营企业确定,透明度与合理性较差。建立由行业主管部门与船公司及船代货代公司协调沟通机制,推动相关环节降费政策措施红利延伸传导惠及外贸企业。
(八)关于第13条“推广海运口岸智能通关模式”。2018年12月20日,黄埔海关召开新闻发布会,依托智慧监管,在全国率先推出海运口岸24小时智能通关模式。黄埔海关利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和“互联网+海关”、平台“关港信息交互平台”等信息化手段,改变原来货物到港后才能报关的监管模式,实施“厂港联动”“场港一体”通关监管。“厂港联动”将工厂作为码头的延伸,在工厂边装货、边预配、边报关,货物运抵码头卡口自动核放分流,装船出口;“场港一体”利用出口加工区等特殊监管区和车检场,在区内完成集拼、装箱,在车检场办理报关、查验放行手续,区港直通,货物抵港即可直接装船出口。这两种监管模式,企业足不出户可实现24小时报关,实现“进口卸货直提”以及“出口抵港直装”,企业可以灵活安排库区24小时装货出厂,减少货物堆存的时间和费用。
黄埔海关积极推动货物通关全流程智能监管,自主开发“智能卡口”“智能地磅”“智能审图”“智能装卸”和“智能选查”,实现集装箱箱号自动识别、地磅数据自动采集、机检审像自动核放、泊位装卸自动监控、进出卡口自动验放,并依托“关港信息交互平台”向港口企业传递监管指令、反馈运作信息,实现海关口岸监管24小时作业,企业跨境货物全天候通关。通过智能化,把人做的事情交给机器去做,有效化解监管人力资源不足矛盾,促进口岸提效降费。
通过“智能卡口系统”的“车牌识别系统”,或者扫一扫手机二维码,即可获知查验处置或已放行可装船等信息指示。车辆从停稳、扫码到获取提示入闸,整个全程大约30秒。通过“智能地磅”系统,企业收到过磅指令后,经过车辆上磅、系统自动识别、系统检测采集重量等系列环节,到车辆驶离地磅整个过程不到5分钟。
黄埔海关率先推出的海运口岸智能通关模式,根据实际情况在我省具备条件的相关口岸试点推广。
(九)关于第14条“提升国际会展业贸易通关便利化水平”。为支持我省广交会等大型国际会展业发展,驻粤海关推出了一系列服务大型国际会展的通关便利措施,主要包括精简申报项目,合并随附单证,实现会展监管“一次申报、一单通关”,对展品实行“分阶段交单”监管模式,通关流程进一步简化。
(十)关于第14条“建立口岸营商环境评估机制”。省商务厅正在推进这项工作,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世界银行营商环境相关评价指标,对标国际先进,对我省口岸营商环境总体情况进行评估。
(十一)关于第17条“完善广东电子口岸平台建设”。2016年以来,省口岸办依托省政务外网云平台资源搭建广东电子口岸平台基础运行环境,为全省“单一窗口”标准版建设推广提供平台支撑,并按照省政府“统一标准、统一平台”的建设要求,推动完善广东电子口岸数据交换平台和相关数据通道建设,推动实现广东电子口岸平台与地市原有电子口岸实体平台的互联互通,已基本形成全省统一的电子口岸平台体系。同时,省口岸办根据“数字政府”改革建设要求,进一步推进完善广东电子口岸平台总体规划设计及标准规范编制工作,为下阶段推进完善广东电子口岸平台建设提供指引。
(十二)关于第18条“全面推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应用功能”。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国务院部署进一步加大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推广应用力度,2018年底前主要申报业务应用率达80%。我省是“单一窗口”标准版首批试点省份,2017年在全国率先实现全省地市全覆盖、口岸全覆盖、功能全覆盖。2018年,国家口岸办将规划上线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各项功能,均部署在我省先行开展试点推广,取得良好成效,我省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企业应用率和业务覆盖率持续提升。目前,货物申报、舱单申报、船舶运输工具等主要申报业务应用率已提前达到国务院要求的80%的目标。基于我省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推广应用的实际情况,提出了2020年底前主要申报业务应用率达到100%目标,让企业更加充分享受“单一窗口”免费申报政策红利、提高申报效率,企业办理进出口业务更省时、省钱、省心。
(十三)关于第20条“推进口岸物流信息电子化”。实现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与口岸经营单位自主投资建设的港口码头系统对接,是提升口岸管理智能化水平的关键环节,是加快实现口岸各作业环节无纸化和电子化的“最后一公里”。依托省域“单一窗口”平台,建设全省统一的口岸物流协同平台,对接各相关港口码头系统,实现物流信息电子化流转,进出口企业在统一平台上办理换单、押箱、提箱、费用结算等手续,实现无纸操作、减少单证流转环节和时间,对提高通关效率和降低通关物流成本非常必要。根据我省口岸工作实际,我们将在广州、汕头、江门市先行试点,逐步在全省推广运用,推进实现口岸查验单位业务系统、省域“单一窗口”平台、港口码头系统的互联互通,为口岸各作业环节无纸化和电子化提供平台支撑。
(十四)关于第21条“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口岸基础设施更紧密互联互通”。随着港珠澳大桥和广深港高铁的开通,粤港粤澳通关能力得到了较大提升。目前,深港陆路口岸设计日通关能力可达80万人次和11.31万辆次,珠澳口岸设计日通关能力可达60万人次和3万辆次。下一步将加大力度推进深圳莲塘口岸、珠海青茂口岸和横琴新口岸的建设,以及老口岸的改造工作,进一步提升口岸通关能力和通关便利化,为粤港澳基础设施更紧密互联互通提供坚实的保障。
(十五)关于第22条“推广‘合作查验、一次放行’和‘一站式’新型通关模式”。目前港珠澳大桥珠澳通道采取人员“合作查验、一次放行”创新通关模式,有效简化了旅客和车辆通关排队环节,通关人员十秒内就可以完成自助通关手续,大大提升了旅客的通关体验。车辆“一站式”查验车辆只需在同一通道一次停车,就可同时完成边检、海关以及原检验检疫的相关查验要求,实现一次停车、同时处置、联合验放。我们将逐步在条件的口岸推广人员“合作查验、一次放行”和客货车辆“一站式”等通关模式”,进一步提高口岸通关效率。
(十六)关于第23条“推广水运口岸货物‘水上巴士’通关模式”。这是黄埔海关近期推出的创新试点通关模式。目前,广州黄埔、东莞沙田、深圳蛇口已可以开展这类业务。这种新模式在时间上打破了口岸作业时限,企业跨境货物可以全天候随时随地通关。在地理位置上充分发挥了黄埔港区位优势,把东莞港,深圳蛇口港、盐田港以及香港葵涌港等枢纽港口串联在一起,不仅提高了海关自身的管理效能,同时优化整合了口岸资源。
“内贸跨境运输”是指东北地区货物,采用海铁联运方式,从绥芬河口岸出境,用铁路运至俄罗斯海参崴港装船,再经香港换船运至黄埔港口岸,全程预计20天,与国内铁路运输相比可缩短一半运输时间,预计年货运量可达4万个标准箱。
为深入贯彻“放管服”要求,落实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战略部署,促进利用境外港口开展内贸货物跨境运输合作,海关总署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予以扶持推动,将内贸货物跨境运输方式由直航拓展到可经我国香港港口转船运输。在这一模式下,黑龙江的粮食、木材等货物可通过海铁联运、香港中转的运输方式以较低的运输成本运至黄埔,并最终发往珠三角及湖南、江西等地,同时企业可返程将珠三角地区的家具、陶瓷等货物出口至俄罗斯及欧洲。此举每年可增加黄埔港8万个标准箱的港口吞吐量,对推动“一带一路”建设和地方经济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黄埔海关推出的水运口岸货物“水上巴士”试点通关模式创新举措已在东莞、广州黄埔港区实施,根据实际情况在广州其它港区及深圳、珠海、中山、江门等市具备条件的相关口岸试点推广。
(十七)关于第24条“推进粤港澳大湾区车辆便利通关”。目前,澳门车辆进出横琴政策已实施,并逐步放宽准入政策,便利澳门车辆进出横琴。在此基础上,将进一步推动出台港澳车辆往来粤港澳大湾区的政策措施,为往来粤港、粤澳的车辆提供更为便捷的通关服务。
(十八)关于第25条“推进粤港澳大湾区跨界车辆信息管理综合服务平台建设”。依托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公路运输工具申报系统建设“粤港澳大湾区跨界车辆信息管理综合服务平台”,将为广大港澳车主提供无纸化、一站式的“单一窗口”服务,方便车主在线办理车辆审批和备案等相关业务,车主只需“一次登录,一次提交材料”便能完成业务办理。粤港、粤澳车辆管理部门之间实现信息数据的交换共享,协同合作,提升港澳车辆通关效率,促进粤港澳三地的通关交流合作。
(十九)关于第26条“推动粤港、粤澳‘单一窗口’交流合作”。推动粤港、粤澳“单一窗口”交流合作,是服务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实现粤港、粤澳口岸通关信息交换共享,提升粤港澳大湾区人流、物流通关便利水平的一项重要措施。目前,就粤港“单一窗口”对接合作问题,省商务厅已牵头开展多轮探讨;关于粤澳“单一窗口”问题也正在研究对接合方案,将适时开展探讨。我们将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柜架内,推进构建更加便捷的粤港、粤澳口岸通关环境,便利内地与港澳地区人员、货物便利往来。
(二十)关于第27条“建立供港澳鲜活产品‘绿色通道’”。鲜活农副产品保质期时间短,对通关时效要求高,对于这类产品的跨境运输和贸易,驻粤相关口岸查验单位在粤港粤澳口岸开通了农副产品快速通关“绿色通道”,实施“量体裁衣”式的个性化服务,对进出口农副产品实行预约查验、优先查验、联合查验或非侵入式查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优化鲜活产品检验检疫流程,强化智能监管和精准服务,在通关上给予最大的便利。
(二十一)关于第28条“推动实施口岸物流便利通关措施”。“推动在广州港口岸南沙港区试行周日和法定节假日外贸货物正常通关业务”。据调研,南沙港区此前曾实行周日和法定节假日外贸货物正常通关业务。实行以来,由于业务量不多,且现场人力资源压力大,将该项便利企业的工作制度调整为周日及法定节假日实行“预约通关”。近年来,随着企业生产业务的发展,“预约通关”工作制度已难于满足企业的发展需求,且企业对“预约通关”有畏难情绪,要求恢复周日和法定节假日外贸货物正常通关业务工作制度。考虑关检融合后现场人力资源压力将得到缓解的情况,我们认为应尽量解决企业诉求,推动在广州港口岸南沙港区试行周日和法定节假日外贸货物正常通关业务。
“推动深港机场中转旅客在深圳湾口岸设立车辆通关专用通道并设立行李直挂服务”。主要是为出入境人员、车辆和行李提供高效便捷服务,确保口岸通关顺畅。
(二十二)关于第29条“便利香港赛马会从化马场马匹通关监管”。主要是支持服务粤港合作特色产业发展。
六、关于国发〔2018〕37号文明确由国家相关部委负责推进落实的工作任务
国务院印发的《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工作方案》(国发〔2018〕37号文)号,明确了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目标,从简政放权、减少进出口环节审批监管事项,加大改革力度、优化口岸通关流程和作业方式,提升通关效率、提高口岸物流服务效能,加强科技应用、提升口岸管理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完善管理制度、促进口岸营商环境更加公开透明五方面提出20项工作任务,大部分工作涉及中央有关部委事权,有些工作还需长期推进。对每项工作,国发〔2018〕37号文均明确了牵头负责单位,涉及中央有关部委事权明确由国家相关部委负责推进落实。
对国家相关部委负责推进落实的工作任务,省直对口部门均结合职责分工和工作实际,提出了贯彻落实意见。中央驻粤口岸相关管理单位按国家要求和自身职能,制定了贯彻落实措施并积极推进。《措施》要求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直各相关部门要全力支持配合国家相关部门、中央驻粤口岸管理单位落实改革事项。
(政策原文:https://com.gd.gov.cn/zwgk/zcwj/content/post_222387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