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已开放港口口岸范围内新建、改建码头泊位对外开放验收启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于3月23日起开始实施。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关于制定《实施细则》的背景和依据
2015年3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已开放港口口岸范围内新建外贸作业区或涉外码头对外开放启用审批管理操作办法》(粤府口字〔2015〕8号,以下简称《操作办法》)颁布实施。文件有效期为5年,目前已期满,需修订后方可继续实施。
2017年底,海关总署、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质检总局联合印发了《口岸验收管理办法(暂行)》《非口岸区域和限制性口岸临时开放管理办法(暂行)》《口岸准入退出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口岸管理政策文件。其中,《口岸验收管理办法(暂行)》明确:“已开放口岸开放范围内新建、改建码头泊位的验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口岸管理部门根据《口岸验收管理办法(暂行)》制定实施细则。”
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明确将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职能和队伍划入海关总署,驻粤口岸查验机构发生了变化,需要修订完善与机构改革调整变化相适应的已开放港口口岸范围内建设项目对外开放验收启用管理机制和实施细则。
为深入推进我省口岸开放管理“放管服”改革,优化管理运营机制,提高口岸开放服务效能,努力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结合《国务院关于已开放港口口岸新建码头启用等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2〕120号)等文件规定,我省认真总结梳理《操作办法》实施5年来的有关经验和问题,并根据工作实际对《操作办法》进行修订,出台本《实施细则》。
二、关于文件名称
《实施细则》是在《操作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国家有关文件要求进行修订完善,并按《口岸验收管理办法(暂行)》的有关表述规范文件名称,确保符合国家新颁布的口岸管理办法相关要求。
三、主要内容说明
《实施细则》共5章33条。相比《操作办法》,《实施细则》修订了申报条件,减少了申报材料,强化了对外开放启用后的监督和管理功能。重点是持续深入推进我省口岸工作“放管服”改革,将下放给广州、深圳市口岸主管部门实施的权限修订写入相关条款。明确将广州、深圳市已开放港口口岸范围内新建、改建码头泊位对外开放验收启用的管理,下放给广州、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主管部门实施。
第一章“总则”共7条,主要明确制定本《实施细则》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审批主体及相关部门的权责。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共6条,主要明确项目申请受理的主体、申请受理的程序、应当具备的条件、应当提交的相关材料,以及初审和受理的时限等相关要求。
第三章“验收与启用”共7条,主要明确项目验收主体及相关部门的审查内容与程序、验收及协调工作内容与程序,以及批准决定的时限等相关要求。
第四章“管理及监督”共9条,主要明确口岸主管部门、口岸各查验单位及有关部门、项目经营单位履行工作职责的要求,同时对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情形、应当予以暂停运作或关闭情形做出界定,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经营单位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进行处理做出规定。
第五章“附则”共4条,主要是明确将经确认继续保留运作的原水运二类口岸在其开放范围内新建、改建码头泊位,及其扩建、搬迁、调整功能涉及的对外开放验收启用管理等日常管理中的具体业务纳入《实施细则》规范管理。同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将广州、深圳市已开放港口口岸范围内新建、改建码头泊位对外开放验收启用的管理权限,下放给广州、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主管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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