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BRAVE
留言日期:
2025-10-28
主题:
食用香精中含有少量洋茉莉醛,如小于5%的含量,是否属于两用物项管理范畴内。
内容:
按照国家公布两用物项目录,洋茉莉醛属于易制毒产品,海关编码为2932930000,目录中并未提及其制品属于两用物项,同时海关编码中也未提交其纯度要求,请问食用香精中使用了少量的洋茉莉醛作为食用香料,该食用香精出口是否需要办理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如需要法律依据是什么?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5-10-28
答复时间:
2025-10-30
答复单位:
广东省商务厅
答复内容:

  您好,根据商务部 海关总署2024年第67号公告《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清单,胡椒醛(洋茉莉醛、3,4-亚甲二氧基苯甲醛、天芥菜精)属于易制毒化学品,企业进出口物项含有上述商品时,需按规定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感谢你对商务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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