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省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反馈情况
时间:2024-8-28 发布机构:广东省商务厅
《广东省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征求意见稿)》在广东省商务厅官网上进行公示(2024年7月15日至8月15日)期间,共收到4条反馈意见,内容和处理情况如下:
反馈意见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第三条第(六)款(“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明确不予处罚、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裁量阶次”),建议将《广东省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六条中的“一般行政处罚”调整为“中档行政处罚”(相同提法,可参见应急管理部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一般”、“特殊”表示的是规律或状态,“从轻”、“从重”或“中档”(“中间”、“中等”、“中位”)表示的是程度,含义有所不同。在某种环境下,“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也可成为常态即“一般”。
采纳情况及理由:不予采纳。《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六)款,对罚款数额的档次情形,按“从轻、一般、从重”划分。另根据上级部门有关工作指引,参考省直单位及兄弟省市商务主管部门的做法,采用“一般行政处罚”的表述。
反馈意见二:建议将《广东省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中的“一般或从重行政处罚”调整为“中档或从重行政处罚”,其余部分的“一般行政处罚”字样调整为“中档行政处罚”。
采纳情况及理由:不予采纳。理由同上。
反馈意见三:根据《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的执法为民原则,建议将《广东省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条中的“商务执法部门应当加强监督与指导”完善为“商务执法部门应当加强监督与指导,防止执法扰民、执法不公”。
采纳情况及理由:不予采纳。本规定第四条明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遵循处罚法定、程序公正、公平合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综合裁量原则”,第二十一条也强调“发现行使商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有违法或者不当情形的,应当及时纠正”,相关表述已体现执法为民原则。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其主要目的是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更好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稳定市场预期。因此,不再新增“防止执法扰民、执法不公”的表述。
反馈意见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的程序公正原则(“行政裁量权基准一律向社会公开,接受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监督”),建议将《广东省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中的“本规定所附《广东省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与本规定一并执行”调整为“本规定所附《广东省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主动向社会公开,与本规定一并执行”(相关规定可参见市场监管总局规章《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八条)。
采纳情况及理由:不予采纳。赞同《广东省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主动向社会公开。本规定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发布,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和《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要求,需严格执行公开发布等程序。本规定及所附《广东省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将主动公开,无需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