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港澳事务主管部门:
为落实国务院及商务部有关工作部署,加强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家政劳务合作管理,根据《商务部关于内地输港澳劳务合作项目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主动加强对输澳家政劳务合作企业的服务,引导相关企业按《通知》要求做好输澳家政劳务合作项目的备案工作。
二、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输澳家政劳务合作事中事后监管。对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经营公司,严格按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三、原省外经贸厅、省港澳办制定的《广东省对澳门特别行政区开展家政劳务合作管理办法(暂行)》(粤外经贸合字〔2013〕9号)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废止。
广东省商务厅 广东省港澳办
2022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