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美专利申请加快审查机制 保护企业知识产权

来源:中国贸易报      发布时间:2022-02-21 

  随着我国科技实力的稳步提升,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的产品打入了美国市场,国内企业在美国的专利申请也越来越多。为了及时保护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希望美国专利申请能尽快得到授权。为方便申请人制订合适的加快审查策略,笔者结合办案经验对美国专利商标局的专利申请加快审查机制进行了汇总比较。

  目前,美国专利商标局的专利申请加快审查机制主要包括专利审查高速公路、普通加快审查、优先审查等。

  专利审查高速公路

  2011年12月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美国专利商标局关于专利审查高速路试点的意向性声明》,中美专利审查高速公路(专利审查高速公路)试点正式启动。

  专利审查高速公路是指申请人在首次申请受理局提交的专利申请中所包含的至少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被确定为可授权时,可以向后续申请受理局对后续申请提出加快审查请求。

  专利审查高速公路并非是各国在实体问题上相互承认审查结果的机制,而仅是一种便利申请人的加快审查机制,各国仍旧会按照本国专利法对具体的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或者履行其他的审查程序。基于所使用的审查结果的类型,专利审查高速公路可以分成常规专利审查高速公路和专利合作条约—专利审查高速公路两种。常规专利审查高速公路使用某一国家或地区知识产权局对专利申请的审查结果来提出加速审查请求;而专利合作条约-专利审查高速公路则使用专利合作条约国际专利申请的审查结果(包括国际检索单位的书面意见、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书面意见或国际初步审查报告)来提出加速审查请求。

  专利审查高速公路是适用于与美国签署了专利审查高速公路协议的国家或地区的知识产权局与美国专利商标局之间的加速审查通道。截至目前,与美国专利商标局签订了专利审查高速公路协议的国家和地区共23个。由于美国专利商标局与我国签署了专利审查高速公路协议,我国的专利申请人可以使用该途径来加速美国专利申请的审查。

  美国专利商标局是在后申请的审查局,并且在先申请的审查决定中至少有一项权利要求有授权前景,则申请人可据此要求美国专利商标局加快对在后申请的审查。

  在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专利审查高速公路请求,可以基于其他国家的同族申请,也可以基于同族的专利合作条约申请。前者依据在先审查的国家局做出的可授权意见,后者是依据专利合作条约申请国际阶段的有利的国际检索单位的书面意见、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书面意见或国际初审报告。在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专利审查高速公路请求仅限于发明专利申请。并且,专利审查高速公路请求所涉及的美国申请权利要求必须与在先审查的申请权利要求有实质性的对应。

  普通加速审查

  普通加快审查途径适用于所有常规发明专利申请(包括继续申请、部分继续申请、分案申请和旁路申请)。但是,申请文件中的独立权利要求不超过3个,权利要求总数不超过20个,不能含有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并且,权利要求书必须符合单一性的要求。普通加快审查途径不适用于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提交继续审查请求书的除外)、外观申请、再颁申请,植物专利申请、继续审查请求书程序和复审程序等。

  申请人需要递交加速审查的请求并缴纳相应的费用(140美元)。但是,以下几种类型的申请可以免除此费用:有助于保护环境、与节能相关、与反恐相关的申请。

  专利申请以及相关的文件必须通过电子申请系统递交,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文件必须完整;申请文件中独立权利要求的数目不超过3项,权利要求的总数目不超过20项;申请人需要确保递交的申请的权利要求只包含一项发明的内容。

  申请人同意在审查过程中与审查员就申请相关的重要事项进行会谈。在加速审查的过程中,如果申请人不能满足审查员的会谈请求,该专利申请的加速审查将被终止。

  普通加快审查的优势在于加快程度显著且有保障。专利申请通常会在批准普通加快审查加速审查之后三个月内收到第一次审查意见,并预计自申请日起12个月内收到最终审查决定。

  劣势在于申请人需要进行审查前的预先检索工作,且必须在提交专利申请的同时提出普通加快审查加速审查请求,并且不能提交主动修改,并且答复OA时间仅有2个月且不能延期。普通加快审查不适用专利合作条约进国家阶段的申请。普通加快审查加速审查的条件较多且严格,容易被拒绝,因此,选择此加速审查途径需要慎重。

  优先审查

  由于普通加快审查要求的条件较为严格,无法满足申请人的需求,美国专利商标局于2011年9月又提出了优先审查程序。

  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不早于2011年9月26日,且必须是基于法条递交的原始发明专利申请或植物专利申请。

  如果申请主题是发明专利申请,则申请必须通过美国专利商标局的电子递交系统完成递交。如果申请主题是植物专利,可以采用纸质文件的方式完成递交。

  独立权利要求的数量不得超过四项,权利要求的总数不得超过三十项,并且不得包含多重权利要求。

  申请人需要在递交专利申请的同时递交优先审查请求,并需要同时缴纳优先审查费,以及专利申请的公开费。

  与普通加快审查加速审查相比,优先审查不需要提交美国专利商标局认可的检索报告,也不需要满足会晤要求,权利要求数量限制也有所放宽,并且,优先审查从时间上具有优势,其缺点主要是美国专利商标局每年接受的案件数目有限制,同时申请人需额外支付较高的官费。

  综上所述,专利审查高速公路程序具有低成本、高效率的特点,但专利审查高速公路可能会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产生影响;优先审查程序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来说似乎更为有利,但是官方费用较高;普通加快审查加速审查程序可适用的范围最广,但其要求在先检索并且提供审查支持文件,并且流程比较复杂。我国申请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身需求的途径来加快美国专利申请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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