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去"税收热点问答—税收政策篇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发布时间:2022-04-01 

  “走出去”纳税人境外投资与经营取得的跨境收入,需要适用国内的货物和劳务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法律法规,依法履行相关税收法律义务。

  (一)货物和劳务税

  1.问: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工程、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可以适用出口退税政策吗?

  答: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工程、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属于自产的消费税应税消费品,适用免征消费税政策;属于购进的消费税应税消费品,退还前一环节对其已征的消费税。

  2.问:除了出口货物,境内企业向境外提供跨境劳务可以享受增值税退(免)政策吗?

  答:我国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来,为鼓励扩大服务出口,增强服务出口能力,对若干项跨境应税行为实行增值税零税率(出口退税)或免税。跨境劳务享受增值税退税或免税政策的具体规定,请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相关规定。

  (二)企业所得税

  3.问:“走出去”企业在境外取得的所得如何适用我国的税收法律法规?

  答:“走出去”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境外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财产取得的所得,以及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扣除按规定计算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即其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指根据企业设立地法律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或者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被认定为对方国家或地区税收居民的企业或组织),其取得的各项境外所得,无论是否汇回中国境内,均应计入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4.问:“走出去”企业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性质的税款,可以在境内抵免吗?

  答:对于企业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性质的税款,我国实行税收抵免政策,即允许企业用境外已缴税款抵免其境内外所得应纳税总额。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税收抵免分为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特殊情形下企业还可适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

  5.问:“直接抵免”指什么?

  答:直接抵免法规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主要包括企业就来源于境外的营业利润所得在境外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及就来源于或发生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等所得在境外被源泉扣缴的预提所得税。不包括按规定不应作为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的税款。

  6.问:“间接抵免”指什么?

  答: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抵免限额内抵免。

  7.问:企业在别国缴纳的所得税都能回国进行申报抵免吗?

  答:有些特殊情况是不能回国申报抵免的,主要包括:

  (1)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及相关规定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2)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3)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4)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5)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已经免征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6)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已经从企业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8.问:简易办法计算抵免指什么?

  答:企业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及符合境外税额

  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虽有所得来源国(地区)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或证明,但因客观原因无法真实、准确地确认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除就该所得直接缴纳及间接负担的税额在所得来源国(地区)的实际有效税率低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50以上的外,可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12.5作为抵免限额,企业按该国(地区)税务机关或政府机关核发具有纳税性质凭证或证明的金额,其不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准予抵免。超过的部分不得抵免。

  企业境外所得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第十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采取简易办法对境外所得已纳税额计算抵免。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期内,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备案资料,备案资料的具体内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第30条的规定执行。

  (三)个人所得税

  9.问:居民个人在境外取得的收入需要按照国内法交税吗?

  答: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0.问:居民个人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回国抵免吗?

  答: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在其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四)税收优惠

  11.问: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可以享受优惠税率吗?

  答:为支持科技创新,鼓励国内高新技术企业“走出去”,自2010年1月1日起,符合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2.问:跨境的资产重组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吗?

  答:居民企业向境外企业进行投资所产生的资产转让、股权转让所得,符合条件的,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13.问: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境外分行支付的利息需要扣缴预提所得税吗?

  答:境外分行开展境内业务,并从境内机构取得的利息,为该分行的收入,计入境外分行营业利润,与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境内机构对外支付该笔利息时不用扣缴所得税。

  14.问:通过沪港通或深港通投资H股有什么税收优惠吗?

  为鼓励境内企业通过沪港通或深港通投资H股,内地居民企业持有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符合条件的,可免征企业所得税。内地居民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在规定时间范围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5.问:居民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是否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政策优惠?

  答: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企业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为:

  (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2)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3)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4)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6)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出具的审查意见;

  (7)所转让的技术产权证明;

  (8)转让技术所有权的,其成本费用情况;转让使用权的,其无形资产费用摊销情况;

  (9)技术转让年度,转让双方股权关联情况。

  16.问: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部分企业境外所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满足哪些条件?

  答: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或从持股比例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

  (2)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

  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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