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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新区鼓励和促进企业上市专项扶持办法

来源:横琴新区片区网站      发布时间:2015-12-15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国务院关于横琴开发有关政策的批复》等规定,鼓励企业通过上市融资发展壮大,支持上市企业落户发展,大力发展总部经济,结合横琴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上市”,是指区内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挂牌发行上市,包括境内证券交易所、境外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及区管委会认可的其他股权类交易市场。

第三条 横琴新区促进金融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企业上市培育扶持工作,研究制订企业上市扶持政策措施,建立高效协调工作机制,协调解决企业改制上市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金融服务局,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企业上市培育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能和职责分工,努力解决影响企业改制上市的各类具体问题。

第四条 为鼓励符合横琴新区产业发展需求的企业落户,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跨越式发展,区管委会特设产业培育和扶持专项资金,适用于促进和扶持企业上市。

第五条 全面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简化申报流程,优化纳税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六条 全面落实“港人港税、澳人澳税”和特殊人才奖励政策,做好奖励申报服务工作,及时兑现奖励,吸引优秀人才来横琴新区创业发展。

第七条 支持上市企业或拟上市企业在横琴新区设立股权激励平台。

第八条 加大企业上市扶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执行《横琴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办法》、《广东自贸试验区横琴片区产业培育和扶持暂行办法》等规定的扶持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平台,执行《横琴新区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规定的扶持政策。

第九条 企业上市奖励范围和对象如下:

(一)境内上市

拟申请奖励资金的境内上市公司或拟上市企业,其上市主体须在横琴新区登记注册。

(二)境外上市

1.注册地在横琴新区、直接赴境外上市的企业。

2.通过将横琴新区注册的企业注入境外拟上市公司等间接方式实现境外IPO,境外上市公司的收入主要来源于横琴新区注册的企业、境外上市募集的资金50%以上投放在横琴新区注册企业的,可以申领境外上市奖励资金。奖励资金支付给境外募集资金投放到横琴新区注册的企业。

(三)注册地在横琴新区,且在区管委会认可的其他股权类交易市场挂牌、融资的独立法人企业。

第十条 奖励标准:

(一)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

1.企业在券商、律师、会计师等上市中介机构的辅导下,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取得股份公司营业执照的,给予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通过主办券商内核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上报发行材料的,给予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的,给予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企业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1.企业在券商、律师、会计师等上市中介机构的辅导下,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取得股份公司营业执照的,给予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企业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同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上市发行材料的,给予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企业在境内证券交易所成功挂牌的,给予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企业在境外上市的,给予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珠海市外的上市公司迁入横琴新区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五)上市公司在境内外资本市场通过配股、增发、发行公司债券等方式再融资,且募集资金50%以上投放横琴新区的,按再融金额的2‰进行奖励,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80万元。

(六)对在区管委会认可的其他股权类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给予不超过2万元奖励。

(七)对在区管委会认可的其他股权类交易市场通过股权质押等方式进行债务融资的,按照融资利息总额的5%给予补贴,单笔补贴金额不得超过10万元;通过增资扩股等方式进行直接融资的,按照合理的交易手续费实际发生额的10%给予补贴,单笔补贴金额不得超过10万元。

第十一条 申领企业上市奖励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企业上市奖励资金申领审批表》。

(二)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企业营业执照和企业开户许可证。

(三)广东省证监局辅导备案登记确认书;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四)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IPO发行或优先股,配股、公司债、可转债、优先股等上市和再融资的文件。

(五)境外上市相关证明文件、外汇进账单等。

(六)券商出具的内核报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受理文件。

(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出具的同意挂牌的函。

(八)区管委会认可的股权类交易市场挂牌、融资的证明文件。

(九)保证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十)市级企业上市奖励资金核准文件或市金融局出具的加注不符合条件的审批表。

(十一)区金融工作部门和区财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按申请奖励的内容分阶段提供,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原件备查。

第十二条 企业申报珠海市企业上市奖励的,应当按照《关于印发<珠海市企业上市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珠金〔2015115号)规定的申报流程进行申报。

企业申报横琴新区企业上市奖励的,应当在领取市级企业上市奖励资金或市金融局出具的加注不符合条件的审批表后,凭相关文件向区金融工作部门申报横琴新区企业上市扶持资金,区金融工作部门联合区财政工作部门进行复核,认为符合申领条件的,报促进金融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由区财政工作部门按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办理资金划拨手续;认为不符合条件或者有疑问的,由区金融工作部门在申领审批表上加注理由后将申请材料退回申领单位。

第十三条 成功申请上市挂牌扶持资金的企业,5年内注册地不得迁离横琴新区,应在横琴新区连续经营不少于5年(从企业获得的最后一笔上市挂牌扶持资金到账之日起计算),否则须全额退回上市挂牌扶持资金。

第十四条 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企业上市挂牌扶持资金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追回扶持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企业可分阶段申请上市挂牌扶持资金,但不得重复领取。

新三板企业成功转板,到国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到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企业在国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不成功而成功转入“新三板”挂牌的,不得重复领取股份制改造阶段的奖励。

境外上市公司回归国内上市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扶持金额的差额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享受本办法规定资金扶持的企业,可同时申请享受珠海市相关奖励政策。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金融工作部门和区财政部门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实施期限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