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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推动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与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联动发展的实施方案(2016-2020)》的通知

粤自创办字[2016]5号

来源:省自贸办      发布时间:2016-12-19 

广东省全面深化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领导小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工作办公室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推动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与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联动发展的实施方案(2016-2020)》的通知


珠三角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

《关于推动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与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联动发展的实施方案(2016-2020)》已经广东自贸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市、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确保各项创新试点任务扎实推进,努力为我省全面深化改革、建设创新驱动先行省、实现三个定位、两个率先目标作出贡献。执行中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向省自创办、省自贸办反馈。

附件:1.《关于推动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与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联动发展的实施方案(2016-2020)》

2.“双自联动创新试点任务分工表

省自创办 省自贸办

2016112


附件一

关于推动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与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联动发展的实施方案(2016-2020年)

为深入实施《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和《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加快推进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自创区)和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区)联动融合发展,制定“双自联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 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创新驱动发展为核心战略和总抓手,不断提升自创区和自贸区的功能、质量和效益,推动自贸区溢出改革动能和改革红利、自创区溢出创新动能和创新红利,促进改革与创新双轮驱动发展,形成放大效应,为广东建设创新驱动发展先行省、实现“三个定位、两个率先”的目标作出贡献。

(二) 发展目标。 

充分发挥自创区和自贸区各自优势,促进制度创新、开放创新、金融创新和科技创新的多维度融合,努力打造体制创新最深入、要素流动最便捷、科技创新最前沿、高端产业最集聚的先行区和示范区。到2017年,基本形成自创区和自贸区联动发展的体制机制,为广东乃至全国开放创新提供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到2020年,基本建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资源配置中心、创新产业集聚中心、科技创新中心,打造全球创新网络重要枢纽。

二、推动自贸区溢出改革动能和改革红利,营造自创区更加开放包容的创新创业生态

(一) 增强政府服务创新发展的能力。

1.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加大对涉及投资、创新创业、生产经营、高新技术服务等领域的行政审批清理力度,加快推动“证照分离”改革试点,进一步破除制约科技创新的准入障碍。在深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有序推动下放或委托至自贸区的相关省级管理事权推广至自创区。

2.提升政务服务水平。推广“一门式、一网式”政务服务模式改革,推广全程帮办服务机制,对企业设立、经营许可、人才引进、产权登记等方面实行“一站式”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跟踪服务,鼓励简单事项即来即办,力争做到企业“零跑动”、“零等待”,为企业创新创业、高效运行提供优质的政务服务环境。试行“零收费”改革,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自创区内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以下一律免收,降低科技企业运营成本。

3.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编制信用信息共享目录清单,建立事前信用承诺、事中信用分类监管、事后信用联合奖惩制度,加强对科技企业的动态风险识别和信用管理。推动企业专属网页和大数据分析系统建设,实现对企业信息的集成管理。

4.推动跨境研发活动便利化。按照国家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探索运用电子围网、公共保税仓库等方式,对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企业自用研发设备和进口研发耗材实施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企业开展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进口货物实施保税监管,国家不予减免税的商品除外。探索实施特殊物品及生物耗材进口便利化措施,争取设立广东特殊物品及生物耗材空服中心,探索将机场货站及监管仓库的相关功能延伸至自创区,对特殊物品及生物耗材实施区域通关一体化、“互联网+易通关”、卫生检疫及动植物检验检疫改革等贸易监管模式,实现一站式办理通关手续。

(二) 提升金融服务科技创新的水平。

5.大力推动跨境科技投融资。依托自贸区金融开放创新政策,支持金融机构和企业开展跨境人民币双向融资,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对科技企业境外项目的人民币信贷投放,为科技创新提供跨境金融支持。推动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在自贸试验区所在地外汇分局辖内银行机构开立资本项目—投融资账户,探索办理限额内资本可兑换相关业务。促进自贸区融资租赁企业与自创区科技企业对接,推动自贸区内融资租赁机构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人民币租赁资产跨境转让业务,为科技企业的大型研发设备、实验仪器等提供融资服务。支持自贸区内的科技企业开展跨境外汇资金集中运营业务,集中管理境内外成员企业的资金。支持自贸区内科技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在境内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支持粤港澳三地机构合作设立人民币海外投资基金,募集内地、港澳地区及海外机构和个人的人民币资金,为企业开展海外投资及跨境并购境外技术成果、研发机构、企业股权提供投融资服务。探索境外风险投资基金直接投资境内创新型企业,鼓励港澳地区机构投资者在自贸区内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业务,参与境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

6.降低科技企业融资成本。鼓励商业银行探索符合科技企业特征的可变利率贷款,根据科技企业成长状况动态平衡其利息支出。支持金融机构设立专门的科技支行或融资机构,推动设立科技贷款风险担保资金池、科技风投引导资金,支持自创区科技创新成果进入自贸区要素交易平台交易。发挥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作用,鼓励社会资本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和天使投资基金,积极对接自创区内科技型企业,加大对创新成果在种子期、初创期的投入。加大对科技型、创新型企业的金融支持,积极争取国家投贷联动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开展投贷联动业务。

(三) 打造面向全球的人才发展环境。

7.实施更加开放的人才激励政策。借鉴《关于促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才发展的意见》有关政策措施,探索由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对引进的高层次境外创新人才给予财政补贴。鼓励自创区所在市、区财政出资设立高层次人才创业扶持专项资金和高层次人才创业发展基金,通过阶段性持有股权、风险补偿、创业融资扶持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等多种方式,引导各类资本投向高层次人才创办的科技型、创业型、成长型企业。支持自创区所在市、区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奖励。争取国家授权自贸区和自创区允许外商独资经营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加快粤港澳人才合作示范区建设,重点推进南沙粤港澳国际高端人才交流站、前海蛇口“国际人才自由港”、横琴海创大厦等高层次人才平台建设,大力引进港澳地区的国际高端创新创业人才和团队,为自创区建设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

8.探索境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便利化措施。落实公安部《关于实施支持广东自贸区建设及创新驱动发展有关出入境政策措施的批复》(公境〔20162310号),放宽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等申请在华永久居留,外籍高层次人才来粤创新创业、工作所需办理工作类居留许可和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的条件;支持外国留学生在我国高等院校(含港澳地区的高等院校)毕业后直接在广东省创新创业。简化境外高层次人才居留证件、人才签证和外国专家证办理程序。放宽科技人才往返港澳限制,允许其办理多次往返港澳签注。

(四) 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知识产权运营保护机制。

9.建立健全国际化的知识产权运营机制。充分利用自贸区知识产权运营平台,为自创区企业提供国际化、标准化、一站式的知识产权服务。加快建设南沙、前海蛇口片区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横琴国际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开展国家知识产权投融资服务试点,面向自创区企业开展知识产权金融创新、跨境交易等特色服务,提高知识产权运营效益。争取国家支持开展全国专利保险试点,探索专利侵权保险、专利代理人执业保险等专利保险新险种。推动开展知识产权质押和投融资服务试点,支持金融机构扩大质押物范围。争取开展全国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支持设立知识产权证券化交易平台。

10.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推动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援助与服务平台建设,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依托现有资源,加快知识产权快速维权平台建设,推动自创区司法机关加快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法院知识产权“三审合一”审判经验,推动自贸区国际商事、知识产权仲裁中心、涉外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等拓展对自创区科技企业的服务范围和服务领域。探索建立新业态新模式创新成果保护机制,推进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地方立法研究,研究制定商业模式等新形态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三、推动自创区溢出创新动能和创新红利,全面提升自贸区创新发展水平

(一) 构建国际化高端科技服务体系。

11.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依托自贸区开放创新优势,大力建设专业化、市场化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建立和发布面向自贸区的科技成果目录,通过研发合作、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入股等多种形式,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支持在自贸区内建设国家技术转移转化中心,培育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支持引导自创区内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示范性生产力促进中心、大型科技服务机构在自贸区内设立工作站,引导自创区内技术产权交易平台在自贸区内设立交易窗口或服务站点。

12.大力拓展技术交易服务。依托广州技术产权交易中心、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广州现代技术市场等技术交易平台,建立健全面向自贸区技术供需方的技术产权交易体系。鼓励和引导民营资本建设新型技术交易服务平台,加快发展网上技术交易市场,拓宽自贸区技术交易渠道。推动粤港澳合作在自贸区内共建科技成果转化和国际技术转让平台。

13.大力发展科技中介服务。鼓励外资和民资在自贸区内设立科技服务机构,大力发展研发设计、技术咨询、科技推广、技术贸易、检验检测、科技金融等科技服务业。研究对境外科技创新类非政府组织在自贸区设立代表机构及境外组织或个人发起设立科技创新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试点登记。推动技术进出口登记权限下放至自贸区。支持南沙片区建立国际云计算中心,加快互联网、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发展,打造大数据枢纽中心。推动前海片区建立高端科技服务业基地。发挥横琴与澳门大学合作的优势,借助建设横琴国际知识产权交易中心的契机,大力发展研发服务、知识产权交易等科技服务业。

(二) 推动创新资源集聚共享。

14.加快建设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推动自贸区积极对接自创区创新资源,有针对性地布局重大科技研发项目,与自创区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鼓励自贸区内机构和自创区内机构联合共建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公共研发平台,共同开展产业链核心技术攻关。引进一批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研发机构,支持跨国公司设立参与母公司核心技术研发的全球研发中心、大区域研发中心和开放式创新平台,鼓励跨国公司开展“反向创新”。

15.建设国际化的科技孵化育成体系。加大自贸区对国际资本、技术要素、人才要素的集聚力度,与自创区合作建立国际创新网络链接,重点吸引国际知名院校、科研机构、孵化器、创投机构、高端创新创业人才参与广东创新创业。鼓励自贸区与自创区合作在全球先进地区建立创新创业孵化联络站,及时跟踪对接科技前沿动态,加强与全球知名企业、研究机构、风投机构、高校的深度交流与合作,探索通过并购、技术转移、合作参股等多种方式,建立海外孵化基地。加强与港澳地区在创业孵化、科技金融、科技服务业的开放合作,加快建设蛇口滨海深港创业创新产业带以及南沙粤港澳青年创新工场、前海深港青年梦工场、横琴澳门青年创业谷,推动自贸区建设一批面向港澳的科技企业孵化器、青年创业基地。

(三) 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16.加快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推动自贸区与自创区内产业形成良性互动,共同瞄准国际产业变革方向和竞争制高点,加速形成一批处于世界“并跑”或“领跑”水平的科技成果。鼓励自贸区对外整合全球创新资源,对内利用好自创区内创新资源,加快突破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着力培育下一代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智能机器人、增材制造(3D打印)、可穿戴设备、新能源、海洋工程装备等新兴产业,努力在新兴产业的前沿领域掌握更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

17.推动新兴产业集聚发展。重点推动高端新型电子信息、生物医药、半导体照明(LED)、新材料、新硬件等产业成为自贸区新的支柱产业,扶植新能源、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等产业成为优势产业。通过专业园、园中园等专业园区建设,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技术服务业集群化发展。积极实施药物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鼓励研发创新、资源整合,推行上市许可和生产许可分离的创新药物上市许可人制度,支持委托生产(CMO)等新的组织模式发展。

(四) 加强粤港澳和国际科技合作。

18.促进粤港澳创新要素深度融合。推动粤港澳三地科技创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实现技术、人才、产业深度融合。推动粤港科技创新走廊、深港创新圈、粤澳全面合作示范区建设,加快建设一批粤港澳科技创新合作项目,支持粤港澳企业、高校、科研院所联合组建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开展联合技术攻关、协同创新和科研成果转化,将粤港澳大湾区打造成重要的科技创新策源地。探索推动财政科研经费跨粤港澳三地使用,积极争取国家授权我省先行先试,统筹现有支持港澳联合创新存量资金,与港澳共同设立专项资金。

19.提升全球创新资源配置能力。发挥自创区链接全球科技资源优势,推进自贸区对境外科技领域投资的开放力度。实施国际科技合作提升行动计划,加强与欧美发达国家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科技创新合作,建立国际产学研创新联盟。鼓励和引导外资研发机构参与承担国家和地方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和参与国际重大科学计划和科学工程。引进和建立一批国际科技合作平台,打造集技术合作、引进、转化和输出于一体的国际科技合作窗口。

四、组织保障

(一)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双自联动”工作协调推进机制,由省科技厅、省自贸办牵头,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粤有关单位、自创区和自贸区各片区所在市共同参与,具体负责“双自联动”工作的研究部署和具体推进。省科技厅、省自贸办要加强对“双自联动”工作的统筹协调,各有关单位要在职能范围内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自创区、自贸区各片区所在市充分发挥建设主体作用。

(二) 加强督查指导。制定“双自联动”年度工作计划,明确目标任务、责任部门和时间节点,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省科技厅、省自贸办要加强对“双自联动”工作的督查指导,定期深入自创区和自贸区各片区督查重点任务落实情况。

(三) 加强总结评估。对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和第三方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成效。坚持问题导向,及时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调整试点内容和工作举措,不断完善促进“双自联动”的体制机制。

附:“双自联动”创新试点任务分工表

    

附件二:

 

 

“双自联动”创新试点任务分工表


序号

试点任务

主要内容

牵头部门

责任部门

1

对企业自用研发设备和进口研发耗材实施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国家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探索运用电子围网、公共保税仓库等方式,对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企业自用研发设备和进口研发耗材实施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企业开展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进口货物实施保税监管,国家不予减免税的商品除外。

海关广东分署

珠三角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省财政厅、口岸办、国税局

2

探索实施特殊物品及生物耗材进口便利化措施。

争取设立广东特殊物品及生物耗材空服中心,探索将机场货站及监管仓库的相关功能延伸至自创区,对特殊物品及生物耗材,实施区域通关一体化、“互联网+易通关”、卫生检疫及动植物检验检疫改革等贸易监管模式,实现一站式办理通关手续。

海关广东分署

珠三角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广东、深圳、珠海检验检疫局

3

开展投贷联动试点。

积极争取国家投贷联动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开展投贷联动,加大对科技型、创新型企业的金融支持。

广东银监局

珠三角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人行广州分行,广东证监局

4

支持粤港澳合作设立人民币海外投资基金。

支持粤港澳三地机构合作设立人民币海外投资基金,募集内地、港澳地区及海外机构和个人的人民币资金,为企业走出去开展投资和跨境并购境外技术成果、研发机构、企业股权提供投融资服务。

珠三角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省发展改革委、国资委、港澳办、金融办,人行广州分行,广东证监局

5

实施境外风险投资基金直接投资境内创新型企业。

鼓励港澳地区机构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内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业务,参与境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

 

省金融办

珠三角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工商局、自贸办,广东证监局

6

积极争取高层次境外创新人才财政补贴政策。

借鉴《关于促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才发展的意见》有关政策措施,探索由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对引进的高层次境外创新人才给予财政补贴。

省财政厅

珠三角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7

放宽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外资持股比例。

争取国家授权允许外商独资经营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珠三角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省商务厅、工商局

8

允许科技人才办理多次往返港澳签注。

放宽科技人才往返港澳限制,允许其办理多次往返港澳签注。

省公安厅

珠三角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省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海关广东分署

9

推动实施技术移民制度试点。

放宽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等申请在华永久居留以及外籍高层次人才来粤创新创业、工作所需办理工作类居留许可、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的条件。

省公安厅

珠三角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省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0

推动开展知识产权质押和投融资服务试点。

推动开展知识产权质押和投融资服务试点,支持金融机构扩大质押物范围。

省知识产权局

珠三角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省科技厅、金融办,人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证监局

11

推动开展全国专利保险试点。

争取国家支持开展全国专利保险试点,探索专利侵权保险、专利代理人执业保险等专利保险新险种。

省知识产权局

珠三角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广东保监局

12

推进知识产权证券化。

争取开展全国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支持设立知识产权证券化交易平台。

省知识产权局

珠三角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广东证监局,省金融办

13

实施创新药物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

积极实施药物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鼓励研发创新,资源整合,推行上市许可和生产许可分离的创新药物上市许可人制度,支持委托生产(CMO)等新的组织模式发展。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珠三角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省科技厅

14

推动财政科研经费跨粤港澳三地使用。

积极争取国家授权我省先行先试,统筹现有支持港澳联合创新存量资金,与港澳共同设立专项资金,推动财政科研经费跨三地使用。

省财政厅

珠三角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省科技厅,人行广州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