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开发区(区)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邮轮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反映。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8日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邮轮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为适应南沙区开发建设的需要,推进本区邮轮旅游产业蓬勃发展,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旅游业改革与发展建设旅游强省的决定》(粤发〔2008〕2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意见的若干意见》(粤府〔2010〕156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广州国际邮轮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穗府函〔2017〕4号)等相关文件的指导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享受本办法的企业或组织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本区行政辖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邮轮业务的相关企业或组织。
(二)注册地不在本区但在本区开展邮轮业务的相关企业,可以享受本办法特定条款规定的奖励。
(三)本办法规定的邮轮业务相关企业是指邮轮公司、邮轮港(码头)经营企业、邮轮组织、旅行社(以法人实体为单位)。
第二条 【落户奖】
(一)对邮轮公司的扶持: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一条第(一)项要求的,在本区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并在本区缴纳税收的邮轮公司,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50-500万元。
(二)对邮轮港(码头)经营企业的扶持: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一条第(一)项要求的,在本区新设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邮轮港(码头)经营企业,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1%提供扶持,最多不超过100万元。
(三)对邮轮组织的扶持: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一条第(一)项要求的,在本区组建邮轮组织或国际性邮轮组织在本区设立分会的,给予一次性扶持50万元。
(四)邮轮服务公司可享受《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相关政策。
第三条 【办公用房补贴】
(一)对邮轮公司的扶持:对于在本区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邮轮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新建或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按每月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予以场地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企业的办公用房补贴不超过其实际支出。
(二)对邮轮组织的扶持:对于在本区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邮轮组织或行业协会,因业务发展需要新建或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按每月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予以场地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邮轮组织的办公用房补贴不超过其实际支出。
第四条 【服务平台】
(一)对在本区落户的邮轮组织,在服务业招商引资方面成效明显的,经区有关部门绩效评定,每年按照年度引进项目注册实缴资本累计总额的3‰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区政府每年举办两次大型国际性邮轮会议或节庆宣传活动(如邮轮发展圆桌会、国际邮轮旅游文化节),每年资金安排不超过200万元。
第五条 【特别贡献奖】
对具有重要带动作用或功能的企业和项目的有关奖励,可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第六条 【航线奖】
(一)母港邮轮航次扶持:对选择南沙邮轮港口作为始发港开展运营的邮轮公司按照航次予以奖励。奖励标准为:A类邮轮(总吨位1.8万吨-4万吨,含4万吨),每航次给予2万元扶持;B类邮轮(总吨位4万吨-7万吨,含7万吨),每航次给予3万元扶持;C类邮轮(总吨位7万吨以上),每航次给予5万元扶持。
(二)新航线扶持:对于在南沙开辟对邮轮而言为新航线且安排航次超过12次的邮轮公司,区分3种航线类型进行扶持:将南沙作为始发港的,每条航线100万元;将南沙作为访问港的,每条航线80万元;2日1晚短途航线的,每条航线40万元。
(三)首航扶持:对于将新建邮轮选择南沙作为首航母港的邮轮,按照航次的数量进行阶梯性扶持:达到4次及以上的,对第1至4航次(含),每航次扶持5万元,对第5至8航次(含),每航次扶持10万元,从第9航次开始,每航次扶持15万元,每个邮轮公司每次的首航扶持最高不超过120万元。
第七条 【交通接驳扶持】
对于邮轮公司或旅行社为游客安排接驳巴士等其他旅游集散运输工具的,根据事前申报及港口提供的登记信息,座位超过20座的,按照每辆车次300元进行补贴,单个邮轮公司或旅行社每年扶持金额累计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推广补贴】
(一)对邮轮公司的扶持:在本区注册的邮轮公司开展南沙母港邮轮业务所发生的广告、渠道营销、消费者推广(如邮轮旅博会)以及主题活动(如首航宣传活动),对事前申报的项目按照实际发生金额的50%予以扶持,每家企业每年最多不超过200万元。
(二)对旅行社的扶持:为本区开展邮轮旅游相关宣传项目(如主题邮轮航线的线上或线下推广、邮轮体验店、邮轮主题分享会、与妈祖文化相结合的邮轮产品宣传活动等)的旅行社,对事前申报的项目按照实际发生金额的30%予以扶持,每个旅行社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120万元。
(三)对邮轮组织的扶持:对于在本区注册,在本区或为本区举办邮轮相关宣传项目(如邮轮文化节、邮轮圆桌会议、邮轮行业交流研讨会等)的邮轮组织,对事前申报的项目按照实际发生金额的30%予以扶持,每个邮轮组织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120万元。
(四)对邮轮港口的扶持:对于在本区注册,在本区或为本区举办的为南沙邮轮母港进行宣传推广项目的邮轮港口经营企业,对事前申报的项目按照实际发生金额的30%予以扶持,每个邮轮港口经营企业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120万元。
第九条 【保险补贴】
对邮轮公司或旅行社在南沙开展母港旅游业务时,为游客因恶劣天气导致邮轮延误、缩减航程、取消航班、变更港口所投保的保险费用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该航次企业为游客投入保险费用的50%,每家邮轮公司或旅行社每年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 【岸电服务扶持】
为鼓励邮轮公司使用岸电设施,邮轮港(码头)经营企业按0.7元/度的价格与靠港期间使用岸电的船舶结算电费;对邮轮港(码头)经营企业岸电电费成本与上述结算价格的差价给予全额补贴,并可根据岸电设施维护成本额外给予不超过电价成本10%的价格补贴,每年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 【组织游客扶持】
(一)游客搭乘邮轮扶持:对组织境外邮轮游客通过南沙入境的旅行社,根据实际入境每人次给予100元扶持。对年度组织超过2000位境内游客搭乘以南沙为母港始发国际邮轮出境游的旅行社,给予每人次最高50元扶持,每个旅行社最高扶持200万元。
(二)游客周边住宿扶持:对安排邮轮游客在本区酒店/宾馆住宿的旅行社,按每人次每天150元予以扶持,每个旅行社每年累计不超过150万元。
第十二条 除本办法的第二条【落户奖】、第六条【航线奖】、第八条【推广补贴】、第十一条【组织游客扶持】可与《广州市本级邮轮产业发展资金实施方案》相应条款叠加享受外,其他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获得落户奖的企业应承诺在享受本政策扶持后,10年内不迁出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若违反承诺,应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2018年9月25日区政府办公室公布的《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邮轮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穗南府办规〔2018〕1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如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