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鼓励支持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街),开发区(区)各部门,区直属各单位:
经管委会、区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鼓励支持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团区委反映。
广州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19日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鼓励支持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扭住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这个“纲”,全面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促进粤港澳青年交往交流、交心交融,进一步鼓励和支持港澳青年在南沙就业创业、工作生活,为港澳青年在南沙发展创造更加便利的条件和环境,努力将南沙打造成为港澳青年湾区创新创业的首选地和全面融入国家的中转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说明
(一)港澳青年,是指具有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个人,年龄限制范围为18至45周岁,且必须爱国爱港爱澳,坚决拥护“一国两制”,在境内外无犯罪记录。
(二)港澳青年专才,是指从事法律、会计、税务、咨询与调查服务、建筑工程、设计服务行业,并取得由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合法专业团体颁发执业资格证书的港澳青年。
(三)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是指经南沙区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支持港澳青年创新创业专项小组(以下简称“专项小组”)认定挂牌,以港澳青年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苗圃(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等。
(四)港澳青年学生实习就业基地,是指经专项小组认定挂牌,常态化接纳港澳青年学生开展实习实践活动的国有企业、外资企业、民营企业、社会组织等。
(五)港澳青创企业,是指在我区注册成立,并入驻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且港澳青年(含个人或不多于5人联合参股)首次注册登记持股25%以上比例的企业。
(六)引荐人,是指通过合法途径向我区提供合作意向,协助我区与合作方直接联系,在引进中起到实质性促成作用,并将港澳青年或港澳青创企业引荐到我区实现就业创业、项目落户,履行中介人职责的境内外企业、社会组织或机构。
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等机构及由上述机构购买相关服务的企业或社会组织不属于引荐人奖励范围。
第二章 鼓励创新创业
第三条 实习支持与奖励。对参与港澳青年学生南沙“百企千人”实习计划的港澳青年,免费提供实习岗位及住宿、用餐、交通、保险等后勤保障服务。对实习期间表现优秀的港澳青年给予一次性3000元奖励。
第四条 学业补贴。对已在我区实际工作1年以上的港澳青年,或在我区注册成立1年以上的港澳青创企业的港澳青年股东,在进入内地高校攻读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并在获得相应学位后继续在我区就业创业的给予补贴,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3万元,每人仅可申请一次。
第五条 求职奖励。对到我区求职并与用人单位首次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港澳青年,在结束试用期后,给予一次性3000元奖励,每人仅可申请一次。
第六条 就业奖励。对到我区就业并与用人单位首次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在我区实际工作1年以上的港澳青年,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每人仅可申请一次。
第七条 青年专才奖励。对到我区执业并与用人单位首次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在我区实际工作1年以上的港澳青年专才,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每人仅可申请一次。
第八条 落户补贴。对在我区注册成立1年以上并依法纳税的港澳青创企业,按照港澳青年首次实缴出资额的20%给予补贴,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九条 贷款贴息补贴。对申请银行贷款的港澳青创企业按照实际贷款利息的50%给予补贴,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每个企业仅可申请一次。
第十条 场地租金补贴。对在我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或经营场地的港澳青创企业,按照每月每平方米最高80元的标准给予场地租金补贴,补贴资金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从各级财政获得的场地租金补贴不得高于每年实际发生的租金总额,补贴年限为1年。
第十一条 重大活动补贴。对在我区举办或承办具有行业影响力活动的港澳青创企业,按照活动实际支出总额的20%给予补贴,同一企业每年补贴资金累计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二条 参展补贴。鼓励港澳青创企业参加境内外知名行业展会,按照参展总费用的50%给予补贴,同一企业每年补贴资金累计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三条 创业成长奖励。对在我区注册成立并依法纳税的港澳青创企业,在注册成立1年内年营业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在注册成立2年内累计获得500万元以上投资,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且年末从业人员中港澳青年人数5人以上的港澳青创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参赛配套奖励。对参加国家、省或粤港澳大湾区市级以上相关部门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前三名的港澳青年创新创业项目,且核心团队以该项目在我区注册成立港澳青创企业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按参赛项目获得奖励资金给予1:1配套奖励,同一项目只配套一次,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五条 政府资助配套奖励。对已获得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资助的港澳青年创新创业项目,且核心团队以该项目在我区注册成立港澳青创企业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按照资助资金给予1:1配套奖励,同一项目只配套一次,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六条 租房交通补贴。对在我区就业创业的港澳青年给予每人每月1500元租房交通补贴,补贴年限为1年。
第十七条 医疗保险补贴。对在我区就业创业的港澳青年给予基本医疗保险补贴与商业保险补贴,补贴资金每人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5000元,每年获得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补贴不得高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总额,补贴年限为1年。
第三章 促进港澳青年来南沙创新创业
第十八条 参观考察奖励。对组织或促成规模在20人以上的港澳青年专才南沙考察交流活动的引荐人,给予一次性2000元奖励,同一引荐人每年奖励资金累计最高不超过2万元。对我区每年为1000人次以上港澳青年免费提供接待讲解的参观考察点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九条 实习实践奖励。对组织或促成20名以上港澳青年到我区参与实习实践,并引荐港澳青年自愿加入香港(南沙)青年发展促进会或澳门(南沙)青年发展协进会的引荐人,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每年仅可申请一次。
第二十条 实习就业基地奖励。每年开展“优秀港澳青年学生实习就业基地”评选活动,对入选的实习就业基地给予一次性5000元奖励。
第二十一条 招聘录用奖励。对录用港澳青年的用人单位给予一次性5000元奖励;对录用港澳青年专才的用人单位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针对每个录用对象,录用单位仅可申请一次。对引进港澳青年专才到我区就业的引荐人,给予一次性3000元/人奖励。
第二十二条 活动引进奖励。对引进港澳青年专才大型论坛、港澳青年文体活动品牌赛事、粤港澳青年创业大赛的引荐人,按照活动实际支出总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组织或促成20名以上港澳青年参与在我区开展社会融入活动的引荐人,给予一次性2000元奖励,同一引荐人每年奖励资金累计最高不超过1万元。
第二十三条 青创基地补贴与奖励。建设认定一批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给予每个基地每年100万元补贴;在建设认定的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中推选一批示范基地,按照工作成效给予每个示范基地每年最高100万元奖励。
第二十四条 企业引进奖励。对引进港澳青创企业的引荐人给予一次性5000元/个奖励。
第四章 提供配套服务
第二十五条 企业政务服务
(一)商事注册“绿色通道”服务。依托广州市南沙区政务服务中心港澳青创分中心,为港澳青创企业提供全程协办服务,设立专门窗口优先受理,开通“绿色通道”,免费提供包括商事登记、企业帮办、政策兑现、政企互动、企业注销等政务服务。
(二)青创税务“六个一”服务。依托港澳青创税务驿站,为港澳青创企业免费提供智能自助办税、咨询专线、服务专窗、纳税人课堂、税收政策宣传、微信群沟通“六个一”精准服务。
(三)“十项全能”服务。为港澳青创企业免费提供商事登记、人力资源、知识产权、法律顾问、融资对接、财税代理、物业服务、导师顾问、政策咨询、商务秘书“十项全能”配套服务。
(四)宣传推介服务。为港澳青创企业免费提供宣传推介服务,优先参与在我区开展的市场推广、管理沙龙、技术交流、品牌宣传、项目路演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 城市配套服务
(一)医疗服务。港澳青年可享受优先预约就医、协助联系市内医疗专家等服务。
(二)教育服务。探索符合条件的港澳青年子女在我区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学校,享受我区户籍学生待遇。
(三)生活服务。协助开通线上生活缴费(水、电、气、宽带、固话等)、出入境业务办理和咨询、出行预约和查询等服务。
(四)医疗保险经办服务。我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征缴部门优先为在我区购买医疗保险的港澳青年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保费征缴、医疗保险待遇支付等服务。
(五)商业保险理赔服务。为在我区购买商业保险的港澳青年免费提供代办或帮办各类保险理赔服务。
(六)居住证申办服务。为符合条件的港澳青年免费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专人申请指引、资料审核与完善等服务。
(七)共有产权住房申办服务。为符合条件的港澳青年免费提供共有产权住房专人申购指引、资料审核与完善等服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8年1月1日后在我区就业创业的港澳青年、注册成立的港澳青创企业、认定挂牌的港澳青年学生实习就业基地和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等。
本办法中提及的数字以及所称“以上”“不超过”均含本数在内;所涉及金额币种均指人民币。
本办法由专项小组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包括由专项小组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初步审查、递交审核,以及推进其他行政服务事项等。
第二十八条 享受本办法的港澳青年需在我区申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另有规定除外。
享受本办法的港澳青创企业应承诺自享受本办法第一笔扶持资金起,3年内不迁出我区、不改变在我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实缴货币出资。
符合本办法的港澳青年和港澳青创企业同时符合我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按照同级财政、同类事项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除外。
对存在骗取、截留、挤占、挪用本办法补贴或奖励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申报主体,我区将依法追回其所得资金,由相关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且永久不再受理其相关奖励及财政补贴申请。
第二十九条 在南沙发展的台湾籍青年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1年。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广州市南沙区青年联合会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