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粤港澳职业技能培训合作与交流,扩大放开广东省职业培训领域,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要求,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制定了《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独资举办非学历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2020年1月6日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独资举办非学历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粤港澳职业技能培训合作与交流,扩大放开广东省职业培训领域,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前海南沙横琴独资举办非学历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2016〕3号,以下简称《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的通知》(粤教策〔2018〕6号,以下简称《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独资举办非学历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其设立、活动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港澳服务提供者独资非学历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培训活动、监督管理,根据前海合作区现有管理体制,依照《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由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和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综合执法机构执行。
第四条 前海管理局负责前海合作区港澳服务提供者独资非学历职业技能培训业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培训机构的设立
第五条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前海合作区独资举办非学历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由前海管理局审批,并抄送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港澳服务提供者独资非学历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具备法人条件。
第七条 前海管理局受理港澳服务提供者独资举办非学历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申请,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批准正式设立的,发办学许可证;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前海管理局应将批准正式设立的港澳服务提供者独资非学历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 港澳服务提供者独资非学历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应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工商登记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办学许可证、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学校章程、港澳服务提供者资格证明等材料。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前海管理局推动建立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展规范化评定,促进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
第十条 前海管理局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指导行业协会制定行规行约和行业内争议处理规则,支持行业协会树立诚信经营意识,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第十一条 前海管理局利用信息管理手段,向社会公开培训机构相关信息,包括证照基本信息、年度检查评估及日常监督检查结果、督导情况、行政处罚信息等。
第十二条 前海管理局在日常管理中,发现港澳服务提供者独资非学历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有出现擅自分立和合并培训机构、改变培训机构名称、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非法颁发或伪造证书等情况的,应协调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港澳服务提供者独资非学历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自编或者从境外引进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应当报前海管理局备案。前海管理局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专家备案评审。
第十四条 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应当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年度报告信息、行政许可信息以及行政处罚信息等信用信息。
第十五条 培训机构应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学员在职业技能培训活动中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通过公开投诉举报渠道进行反映。
第十六条 加强对培训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通过信用平台、建立诚信档案等方式进行风险评估,对培训机构实施分类监管。对违规办学的培训机构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并将黑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3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