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开发区(区)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驻区各单位: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法律服务集聚区发展扶持办法》业经管委会、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司法局反映。
广州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4日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法律服务集聚区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国际国内权威法律服务业在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集聚发展,打造南沙高端法律服务集聚总部区,进一步提升粤港澳大湾区和“一带一路”法律服务水平,把南沙建设成为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建设示范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沙区安排法律服务业扶持资金,扶持对象主要为入驻法律服务集聚区,能够促进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法律服务业发展的法律服务企业、机构及组织。
第三条 法律服务集聚区设在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与蕉西路及海滨路交汇处“南沙水岸广场”。
第四条 具有一定专业资质和人才体量,在行业中具有引领、示范、带动作用,注册地和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法律服务集聚区范围内的法律服务企业、机构或组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经法律服务集聚区主管单位择优同意进驻的,可申请法律服务业扶持资金。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分所)以及外国律师事务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南沙区代表机构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组建的联营律师事务所;
(二)经司法行政、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或依法依规登记成立,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查明、仲裁、知识产权保护、调解等组织或机构;
(三)经国家、广东省、广州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南沙区设立的涉外法律人才培训机构;
(四)外国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服务机构在南沙区设立的分支机构;
(五)其他有利于促进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法律服务业发展的专业法律服务企业、机构或组织。
第五条 【办公用房补贴】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法律服务企业、机构或组织,在法律服务集聚区租用办公用房自用的,按照先支付后补助的做法,给予办公用房补贴:
(一)人员规模数量达20人以上,其中执业律师、执业公证员、执业司法鉴定人、中级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
(二)新设立的企业、机构或组织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的,及该类法律服务企业、机构或组织设立的分支机构;
(三)2018年以来,获得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家部委,广东省委省政府、广州市委市政府评定荣誉称号的;或被认定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广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荣誉称号的律师事务所;
(四)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组建的联营律师事务所或外国律师事务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代表机构。
以办公用房场地租金为基准,第一年补贴比例为100%,第二年补贴比例为50%,第三年至第五年补贴比例为25%。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且办公用房补贴不超过企业、机构或组织的实际支出,补贴期限为5年。
入驻企业、机构或组织在获得办公用房补贴后5年内不得出租、转租、分租,不得改变用途。否则从出租、转租、分租和改变用途之日起,按比例退还办公用房补贴。
对申请办公用房补贴的企业、机构或组织,原则上每次申请补贴期为一年,申请时间为实际租赁办公用房(以出租屋管理中心备案的租赁合同记载的时间为准)的次年。
本条所称租用办公用房是指企业、机构或组织租赁且自用办公的场地,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食堂、车库、仓库等)。
第六条 【经营贡献奖】
对入驻法律服务集聚区两年以上的法律服务企业、机构或组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对本区经济贡献给予奖励,年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期限为5年:
(一)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5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给予企业、机构或组织对本区经济贡献10%的奖励;
(二)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15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给予企业、机构或组织对本区经济贡献20%的奖励;
(三)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3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给予企业、机构或组织对本区经济贡献30%的奖励。
第七条 【专业人才补贴】
与法律服务集聚区法律服务企业、机构或组织签订劳动合同,符合以下第(一)(二)(三)项条件之一,同时符合第(四)(五)项条件的法律服务企业、机构或组织的法律专业人才,一次性给予3万元工作补贴:
(一)具有外国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职业资格的,且驻于法律服务集聚区企业、机构或组织;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具有高级职称或经有关部门确认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三)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具有执业律师、执业公证员、执业司法鉴定人资格的;
(四)在南沙累计缴纳社保3年以上的;
(五)未因违法违规或违背职业道德,受到行政处罚、行业处分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 本办法涉及的财政扶持资金实行最高限额原则,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
本办法由广州市南沙区司法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