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开发区(区)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驻区各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集聚人才创新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南开人发规字〔2020〕2号)的有关规定,为保证高层次人才安家补贴申领发放政策的一致性和平衡性,增强本区人才政策的竞争力和吸引力,现对高层次教育人才安家补贴的申领条件作如下说明:细则第六十八条(一)安家补贴中的“其他事项”关于高层次教育人才“已享受广州市福利分房或经济适用房政策的,或者已享受由南沙区财政支付的其他安家补贴、购租房补贴和专项科研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相关待遇”,其所享受的福利分房或经济适用房限定在南沙区范围内,以房屋地址为判断标准。
本补充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本补充通知由南沙开发区人才发展局会广州市南沙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发展局
广州市南沙区教育局
2020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