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50号)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十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11月29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十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9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
十五、对《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十条第一款中的“检验检疫”“边防”。
(二)将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中的“检验检疫部门”修改为“海关”。
(三)删去第三十六条中的“检验检疫”。
(四)删去第六十九条中的“和国税地税联合办税”。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