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和横琴国际休闲旅游岛建设,促进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旅游从业人员在横琴新区便捷有序提供服务,依据《珠海经济特区港澳旅游从业人员在横琴新区执业规定》,制定本备案指引。
一、备案申请
(一)申请条件
1. 香港居民持有有效香港居民身份证以及导游证或领队证;澳门居民持有有效澳门居民身份证以及导游工作证;
2.持有有效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
3.未患有传染性疾病;
4.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的除外。
(二)申请材料
1.有效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
2.香港导游证或领队证或者澳门导游工作证;
3.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
4.身体健康证明;
5.本人近期同一底片两寸免冠正面红底彩照(jpg格式)。
(三)备案流程
1. 横琴旅游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安排,在横琴新区官方网站上发布备案申请的相关通知,明确备案申请条件、备案培训时间及地点等。
2. 备案材料经横琴新区旅游协会审核及横琴旅游主管部门复核,在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电话、短信或邮件通知申请人是否通过初审。
3. 横琴旅游主管部门根据申请数量,每年组织至少2次岗前培训与认证。培训时,申请人须携带有效香港导游证或领队证或者澳门导游工作证,以及初审通过通知(证件和资料均为原件)等,以供现场核对。
培训内容:政策与法规、导游基础知识、横琴新区概况及主要旅游景区景点讲解、导游应变能力、港澳及内地导游服务对比与交流等。
培训时间:不少于24小时即3个工作日,其中理论培训不少于16小时,横琴实训不少于8小时。
4.取得岗前培训认证证书的港澳旅游从业人员,经与区内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在横琴新区旅游协会注册后,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注册登记材料可向横琴旅游主管部门申领横琴新区旅游从业人员专用证件。
二、执业规范
(一)持有横琴新区旅游从业人员专用证件的港澳旅游从业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应接受横琴新区旅行社委派,方可在横琴新区内为游客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从事导游活动。
(二)持证人员在香港的导游证或者领队证、在澳门的导游证被暂停或者吊销的,横琴新区旅游从业人员专用证件自动暂停或者失效。
(三)横琴新区专用导游证有效期届满,持证人员申请续期的,应当参加由横琴旅游主管部门组织或授权组织的培训,并持更新旅游知识培训课程结业证书以及原横琴新区旅游从业人员专用证件,方可向横琴旅游主管部门申请重新核发。
(四)持证人员在横琴新区开展执业活动时,应当佩戴横琴新区旅游从业人员专用证件及持证人员香港导游证/领队证或澳门导游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广东省旅游条例》、《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等内地旅游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引导游客健康、文明旅游。
三、监督与管理
(一)横琴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港澳导游及领队在横琴执业的受理、审核、培训、认证、发证和监督管理。
(二)横琴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内地旅游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持证人员在横琴新区范围内的从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横琴执法管理部门对其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三)港澳旅游从业人员未经备案,在横琴新区从事导游或者领队活动的,由横琴旅游主管部门按照内地旅游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关于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持证人员在横琴新区的执业活动违反内地旅游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应当被处以吊销导游证的,横琴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撤销备案,收回横琴新区旅游从业人员专用证件,五年内不再受理该人员的备案申请。
持证人员在横琴新区的执业活动违反内地旅游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两年内累计受到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由横琴旅游主管部门依法暂扣横琴新区旅游从业人员专用证件三个月至一年;两年内被两次暂扣横琴新区旅游从业人员专用证件的,由横琴旅游主管部门撤销备案,并收回横琴新区旅游从业人员专用证件,五年内不再受理该人员的备案申请。
(五)横琴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持证人员的执业情况在横琴新区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并知会香港旅游事务署和香港旅游业相关协(议)会、澳门旅游局和澳门相关行业协(议)会。
(六)本备案指引自即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