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直各部门,横琴新区国家税务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横琴公安分局,横琴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自贸试验区横琴片区企业“三证合一”登记管理试行办法》业经区管委会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径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区行政服务促进局反映。
横琴新区管委会
2015年4月28日
广东自贸试验区横琴片区企业“三证合一”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制定依据】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广东省全面推开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粤改办发〔2014〕6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一照三号”登记制度改革的批复》(粤府函〔2015〕25号)要求,就广东自贸试验区横琴片区(以下简称横琴片区)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以下简称“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横琴片区内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暂不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统称“企业”)办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和税务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三证合一”定义】本办法所称“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是指在不改变工商行政管理(以下简称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以下简称质监)、国家税务(以下简称国税)、地方税务(以下简称地税)部门审批职能的前提下,实行数据共享、并联审批,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营业执照合一,核发加载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号的营业执照(以下简称“三证合一”营业执照),“一照三号”,不再单独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登记制度,并逐步推进到“一证一号”。
第四条【管理体制】在横琴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横琴片区管委会)领导下,由横琴片区行政服务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质监、国税和地税部门组织推进和实施自贸试验区内“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
第五条【运行平台】依托横琴新区网上一口受理系统(以下简称一口受理系统),实行“三证合一”登记网上申请、网上办理。自贸试验区行政服务主管部门设立综合服务窗口(以下简称综合窗口)作为一口受理系统综合服务部门,工商、质监、国税和地税部门服务窗口为一口受理系统联办部门(以下简称联办部门)。
第六条【办理模式】申请人通过一口受理系统提交“三证合一”登记网上申请,各联办部门分别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综合窗口收取申请人提交的纸质申请材料,再由各联办部门分别进行审查、核准,最后由综合窗口统一颁发“三证合一”营业执照。
第七条【设立登记】“三证合一”设立登记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
(一)网上预审(办理时限为2个工作日)
各联办部门登录一口受理系统对申请人提交的“三证合一”登记申请进行预审。各部门预审全部通过的,视为“三证合一”登记预审通过。
预审通过的,一口受理系统将有关信息推送至各联办部门,同时自动发送短信告知申请人登录一口受理系统打印纸质申请材料并签署,申请人申请的商事主体名称予以保留。申请人应在30日内向综合窗口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申请人在30日内未提交纸质材料或提交的纸质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视为申请人撤销申请,申请人申请的商事主体名称不予保留。申请人在提交纸质材料前可以撤销申请。申请人撤销申请的,联办审批终止,申请人申请的商事主体名称不予保留。
预审未通过的,一口受理系统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30日内补正或补齐申请信息。逾期未补正或补齐的,视为申请人撤销申请。
(二)综合窗口收取、分送纸质申请材料
综合窗口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纸质申请材料,确保申请材料与网上申请信息一致。确认一致的,当场收取申请材料并立即分送各联办部门;不一致或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申请人在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时限内补正或补齐。综合窗口收取申请材料后应指导申请人办理公章刻制及备案。
(三)工商登记核准及信息推送(办理时限为4个工作小时)
工商部门对综合窗口分送的纸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符合要求的,依法核准工商登记并向一口受理系统推送核准信息。一口受理系统将该信息推送至其他联办部门。
(四)组织机构代码核定及信息推送(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小时)
质监部门核对工商核准信息并对综合窗口分送对应的纸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符合要求的,依法核定组织机构代码并向一口受理系统推送相关信息。一口受理系统将该信息推送至其他联办部门。
(五)税务登记核准及信息推送(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小时)
国税、地税部门核对工商核准信息、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并对综合窗口分送对应的纸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符合要求的,依法核准税务登记并向一口受理系统推送相关信息。一口受理系统将该信息推送至其他联办部门。
(六)打印“三证合一”营业执照
工商部门打印“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并移交综合窗口。综合窗口通过一口受理系统通知申请人领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
(七)颁发“三证合一”营业执照
综合窗口向申请人颁发“三证合一”营业执照。
第八条【变更登记】“三证合一”变更登记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
对未实行“三证合一”登记的企业,按原变更登记流程和时限办理。
对已实行“三证合一”登记的企业,参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流程和时限办理。
第九条【注销登记】“三证合一”注销登记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
对未实行“三证合一”登记的企业,按原注销登记流程和时限办理。
对已实行“三证合一”登记的企业分两步办理:第一步参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流程和原税务注销登记时限办理税务注销并出具税务注销证明,同时,税务部门向一口受理系统推送税务注销信息,第二步参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流程和时限办理工商与组织机构代码注销并收缴营业执照,同时出具注销通知书。
第十条【设立登记中的特殊情形】企业申请“三证合一”设立登记时,税务机关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不能核发税务登记证或只能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的,综合窗口不再颁发“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改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临时税务登记证。
第十一条【变更登记中的特殊情形】企业申请“三证合一”变更登记时已被税务部门宣布税务登记证件失效的,综合窗口通知工商部门在“三证合一”营业执照上予以特别标注。税务部门应及时将税务登记证件失效信息推送至一口受理系统。
第十二条【原证制发】领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企业,因外出经营等情形确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可以凭“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向质监、国税、地税部门申请制发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第十三条【涉税信息登记】企业领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后,其纳税人税种、账户账号登记、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以及开户银行及银行账号、财务负责人(会计)、办税人、从业人数、联系电话、纳税人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仍按原税务登记程序到税务机关办理。
第十四条【档案管理】横琴片区管委会建立统一档案室,统一管理“三证合一”登记档案原件,电子档案共享给各联办部门,实行档案信息共享。综合窗口负责整理登记材料并移交统一档案室归档。
第十五条【原证照换发】横琴片区管委会根据试行情况,适时启动向未实行“三证合一”登记的企业换发“三证合一”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办法解释】本办法由横琴片区管委会解释。
第十七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