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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广东自贸试验区横琴片区商事主体电子证照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珠横新管〔2015〕19号

来源:横琴新区管委会      发布时间:2015-04-28 

区直各部门,横琴新区国家税务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横琴公安分局,横琴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自贸试验区横琴片区商事主体电子证照卡管理试行办法》业经区管委会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径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区行政服务促进局反映。

                            横琴新区管委会

                            2015428

 

广东自贸试验区横琴片区商事主体电子证照卡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办法目的】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政府部门信息共享,提高行政服务效能,促进广东自贸试验区横琴片区(以下简称横琴片区)投资便利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横琴片区内商事主体电子证照卡的发放、使用、管理。

第三条【管理单位】电子证照卡试点工作由横琴片区行政服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证照卡定义】本办法所称商事主体电子证照卡,是指以商事主体营业执照信息为基础,集合其它登记、许可、备案、资质认定等证照基础信息的可读写标准电子介质。商事主体使用电子证照卡申请办理业务,审批部门及其他应用电子证照卡办理业务的单位使用读卡器读写电子证照卡信息,确认商事主体身份。

第五条【配套设备】电子证照卡的应用配套读卡器及统一的系统管理平台。电子证照卡内部存储卡片识别码及商事主体证照基础信息;读卡器用以读写卡片信息;系统管理平台用以验证商事主体身份,存储、传输、展示证照信息及电子证照卡收发管理。

第六条【信息内容】电子证照卡加载商事主体营业执照及其它登记、许可、备案、资质认定等具有主体资格、经营资格认证性质的证照基础信息。其中,营业执照信息为工商登记基本信息;其它证照信息为证件名称、证件号码、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等信息;系统管理平台加载证照基础信息,并可以加载证照的扩展信息,扩展信息包括审批事项变更、延续信息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七条【信息加载】对通过横琴片区“一口受理”系统审批的证照信息,由“一口受理”系统向电子证照卡系统管理平台推送数据;对未加入“一口受理”系统的审批部门的审批信息,由区行政服务主管部门采集并录入系统管理平台,相关审批部门应予配合;商事主体可以通过系统管理平台更新电子证照卡记载信息。

第八条【使用单位】取得电子证照卡的商事主体,可以使用电子证照卡在横琴片区相关审批部门办理业务;自贸试验区各级政府部门和其他对自贸试验区商事主体的主体资格、经营资格具有审批、监管职能的部门,应逐步使用电子证照卡管理系统开展业务;鼓励其他具有商事主体身份认证需要的单位参与使用。

第九条【部门职责】横琴片区行政服务主管部门负责电子证照卡试点工作统筹协调,负责证照信息采集,负责电子证照卡与读卡器的采购、升级、维护和管理,委托区工商局发放;系统管理平台开发运维单位负责提供平台的软件支持;审批部门应配合自贸试验区行政服务主管部门,提供证照审核信息,并推进本单位业务系统与电子证照卡系统管理平台建立数据接口,保障信息互通,及时推送、更新信息。相关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操作规范,应用电子证照卡办理业务。

第十条【发放范围】本办法颁布实施后,凡在横琴片区登记注册的商事主体,均可免费申领使用电子证照卡。

第十一条【申领流程】商事主体向区工商局申领电子证照卡,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商事登记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二)《商事主体领取电子证照卡申请表》;

(三)《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符合条件的,由区工商局向商事主体颁发电子证照卡。

第十二条【补换流程】电子证照卡遗失、毁损的,商事主体应向区工商局申请补发、换发,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商事主体补、换发电子证照卡申请表》;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全体股东签署的关于补发电子证照卡的决议。 

符合条件的,区工商局予以补、换发新的电子证照卡,同时作废旧卡,并在系统管理平台进行标注。

第十三条【操作使用】已申领电子证照卡的商事主体办理业务时,向相关部门提交电子证照卡,相关部门读取信息,办理业务。电子证照卡具体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读卡器管理】读卡器为电子证照卡专用读卡设备,使用人及使用单位应妥善保管读卡器,发生故障或遗失、毁损的,应及时向横琴片区行政服务主管部门申请,由行政服务主管部门安排软硬件维修、维护和设备更换。

第十五条【信息公示】商事主体电子证照卡记载信息应由区行政服务主管部门进行统一公示。

第十六条【安全责任】商事主体应妥善保管电子证照卡,发生遗失、毁损时,未按规定及时申请补(换)发的,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系统管理平台开发运维单位应对系统数据的保密性、安全性负责;横琴片区行政服务主管部门对电子证照卡及读卡器硬件应用设计的安全性负责;审批部门应对各自载入电子证照卡的证照信息真实性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出租、出借、转让电子证照卡,不得擅自更改电子证照卡及其系统管理平台数据,不得改变读卡器用途。

第十七条【后续完善】横琴片区管理委员会各部门应积极推广电子证照卡的应用,提高其使用率和覆盖面。横琴片区行政服务主管部门及系统管理平台建设运维单位应深入研究电子证照卡的功能拓展和系统升级,实现电子证照卡在商业领域的拓展应用;横琴片区行政服务主管部门应推进“一口受理”系统升级改造,将电子证照卡信息纳入区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各相关审批部门应积极推进本部门业务系统的优化改造,配合横琴片区行政服务主管部门建设完善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九条【办法解释】本办法由横琴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