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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新区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暂行规定

珠横琴工商企字[2015]14号

来源:珠海市横琴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5-12-29 

第一条 为简化和完善企业注销登记流程,构建便利、快捷、有序的市场退出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珠海经济特区促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建设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横琴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横琴新区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的,适用本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不适用本规定。

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应当是未开业企业或者无债权债务企业。

本规定所称未开业企业,是指完成设立登记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且无债权债务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无债权债务企业,是指已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进入清算期间没有债权债务,并且截至注销登记申请时已自行组织清算完结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简易注销登记遵循诚实守信、便捷高效、公开透明、风险可控的原则,既便利企业退出市场,又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

简易注销登记不免除企业股东、投资人等依照民商事法律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一)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或经营异常名录尚未移出的;

(二)企业股权(投资权益)已被冻结或者已设立出质登记的;

(三)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规被立案查处,或者涉及其他重大案件的;

(四)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限制办理注销或者依法由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组织清算的;

(五)企业进入行政复议、诉讼或者仲裁程序的;

(六)横琴新区商事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认为不应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不再要求企业办理清算人员备案和提交清算报告。

第六条 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报纸,对其未开业或者无债权债务以及拟向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的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后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合伙人、投资人签署的解散企业的决议或者决定;

(三)企业未开业或者无债权债务声明;

(四)营业执照正、副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前款规定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由清算组负责人、合伙企业由清算人、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签署。

第七条 企业未开业或者无债权债务声明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企业无分支机构、无对外投资或者分支机构均已注销、对外投资已清理完毕,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税款等均已清偿清缴,企业已清算完结;

(二)承诺注销登记不免除企业及签署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并承诺如因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企业注销登记的,本企业及签署人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三)签署人的住所和联系方式。

企业未开业及无债权债务声明,应当由投资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其中,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合伙企业由全体合伙人签署,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签署。

第八条 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简易注销登记条件的,应当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依照一般程序申请注销登记。

第九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后两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企业简易注销公告,公告期为45天。

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对简易注销登记有异议的,可以通过书面方式或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提出。

登记机关收到异议情况后,应当及时终止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登记机关对异议情况进行形式审查,其真实性由异议提出人负责。

企业收到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及时告知登记机关,因未及时告知导致利害关系人利益受损的,企业的股东、合伙人、投资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企业被终止简易注销登记的,不得再次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第十条 企业简易注销公告期限届满,登记机关在公告期内未收到异议的,作出准予注销登记决定,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企业注销信息及公告企业营业执照作废。

第十一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请求或者依据职权,依法撤销企业注销登记,恢复其主体资格。

(一)提交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简易注销登记的;

(二)确有证据表明企业注销前存在债权债务未清理的;

(三)存在其他原因确需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

企业恢复其主体资格的,不影响债权人主张企业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第十二条 企业存在本规定第十一条情形的,登记机关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投资人负有责任的,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或者记入个人征信系统。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1231日止。施行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