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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检验检疫局支持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的工作措施》的通知

粤检通〔2015〕111号

来源:广东检验检疫局      发布时间:2015-02-18 

各分支局,本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支持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广东检验检疫局以制度创新、科学高效为目标,在贯彻落实总局关于支持南沙新区开发建设意见以及复制、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检验检疫创新改革制度基础上,根据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研究制定了《广东检验检疫局支持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的工作措施》,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检验检疫局

2015216


广东检验检疫局支持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的工作措施


为支持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广东检验检疫局以制度创新、科学高效为目标,在贯彻落实质检总局关于支持南沙新区开发建设意见以及复制、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检验检疫创新改革制度基础上,根据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研究制定了《广东检验检疫局支持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的工作措施》。

所出台的工作措施共七方面25条,按照“进境检疫,适当放宽进出口检验;方便进出,严密防范质量安全风险”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力度,实施更便利、更有效的监管和服务措施,全力促进广东自贸区南沙片区的建设和发展。

一、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

1.实施分线监督管理模式。在进出境“一线”实施检疫和重点敏感货物检验,在进出口“二线”实施检验和监管;货物进境入区时,仅实施必要的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环保检验和放射性检测。

2.实施“智检通”口岸通关模式。实行差别化通关管理,在信用管理、合格评定、风险分析基础上,对出入境货物实施直通放行、直报转检的通关协作模式和申报放行、验证放行、抽样放行、合格放行的监管放行模式。

3.实施进口货物预检验制度。根据企业申请,在货物入区时或出区前对进口货物实施预先检验,检验有效期内货物进口出区时实行核查货证、核销放行,加快货物验放速度。

4.实施检验检疫区域一体化模式。深化申报制度改革,实施无纸化报检和无纸化放行,实现检验检疫证单签发电子化。全面实施出口直通放行,优化进口直通放行模式,扩大进口直通的区域、企业和产品,推动加快实现全国检验检疫的通报、通检、通放。

5.推动检验检测认证结果互认。加强与港澳和相关国家的沟通和磋商,积极推动强制性产品检验检测认证结果互认。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积极开展食品农产品认证国际合作与结果互认。推进与港澳和相关国家检验检疫证书联网核查,提高证书核查效率,加快口岸通关速度。

二、创新检验检疫监管机制

6.实施集中查验监管模式。提升集中查验监管场站监管和服务能力,对区内水产品、冻品、植物及其产品、皮张、动物源性饲料、再生资源等货物实施集中查验,货到即查、查毕即放。

7.实施区内流转货物免予检验制度。货物在区内以及与境内其他自由贸易试验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之间流转,不涉及实际使用的免予检验。

8.实施区内物品免予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区内企业入境仓储物流货物、自用办公用品以及设计、研发、产品测试、出口加工、进出境返修产品、设备租赁等所需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免予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9.实施第三方检测结果采信制度。以合格评定为基础,建立完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监管验证、准入退出等管理机制,规范采信工作管理要求。扩大一般工业品、输非产品采信第三方检验鉴定结果范围,对进出口食品、食品接触材料等进行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试点。

三、服务自贸区产业发展

10.实施国际会展检验检疫监管制度。对进境展品实施口岸核放、场馆集中查验监管。对按规定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展品,凭参展证明实行登记管理,免予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对允许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化妆品等展品,凭参展证明免予加贴中文标签和抽样检验,允许合理数重量的展品在参展期间进行试销。对保税展示货物,实行登记管理,允许多次出区展示。

11.实施全球维修产业监管制度。在企业资质评估的基础上,优化完善进口机电产品再利用、再制造产业发展监管模式,对区内维修再制造企业进口旧机电产品实行免予备案、以不定期监督检查替代批批检验等便利措施,促进区内全球维修和再制造产业发展。

12.实施跨境电商检验检疫监管制度。深化应用广东检验检疫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应用,与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仓储物流企业、支付平台和相关部门实现数据对接和信息共享。对跨境电子商务实施企业备案、产品备案、风险评估、诚信管理、负面清单、质量溯源管理,对跨境电子商务出入境物品实施“分类管理、便利进出”、“一次申报、分批核销”便利监管措施。

13.实施出入境生物材料风险管理制度。简化审批程序,质检总局下放权限由广东检验检疫局办理入境特殊物品检疫审批。对区内生物医药企业实行备案制度,相同入出境特殊物品审批单在一定期限内可以核销使用,对入境特殊物品和进境动物源性生物材料实施风险分析基础上的分类管理和检疫登记监管,促进生物材料扩大进出口,推动区内生物医药向规模化、产业化发展。

14.支持邮轮游艇业发展。支持国家邮轮旅游发展实验区和邮轮配送中心建设,支持境外商品保税供船。制定实施邮轮、游艇出入境便利化措施,对入境邮轮、游艇生活自用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免予审批,对生活废弃物实施集中处理,对邮轮、游艇码头等基础设施建设提供技术指导。

四、支持建设国际航运中心

15.提升口岸对外开放水平。支持区内口岸对外开放,指导完善检验检疫设施,推进南沙新港三期和四期等口岸项目建设。按照《国际卫生条例(2005)》关于创建国际卫生港口的标准要求,持续完善区内口岸检疫监管设施建设,提升卫生管理和控制水平,提升口岸核心能力和竞争力。

16.增强国际航运服务功能。加强国际航运残损、海损鉴定能力建设,拓宽服务范围和提升服务水平,增强国际航运服务功能。建立高效便捷的口岸与内陆检验检疫协作机制,推进区内口岸与内陆合作建设“无水港”。支持扩大内外贸同船运输、国轮捎带、国际航班国内段货物运输、内贸货物跨境运输的适用范围,采取隔离存储、堆码等有效防控措施,对内贸货物不实施检验检疫,提升运力资源综合效能。

17.实施国际中转货物检验检疫监管制度。除过境动物和转基因产品外,其他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实施备案管理,免予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对国际中转食品实施备案管理,免予实施检验,免予提供证书,免予注册备案等前置准入要求。对集装箱转运的有运输包装的动植物产品免予准入要求、检疫审批和证书要求。

18.实施中转货物产地来源证管理制度。根据货物实际原产地,对区内中转出口货物签发他国原产、经中国转口的未再加工证明,根据贸易需要进行换证、分证和并证,促进区内转口贸易发展。

五、支持发展大宗商品交易

19.实施市场采购出口商品口岸检验检疫监管制度。提升市场采购出口商品检验检疫集中检管区服务功能,通过企业备案、产品备案、溯源管理、风险评估、诚信评级,建立科学动态的数据模型,根据风险分析进行分类监管、快速放行,促进市场采购商品扩大出口。

20.支持进出口交易中心发展。支持区内建设进口商品交易中心,支持地方政府申请建设进口货物检验检疫指定口岸,指导完善查验监管设施,推动资源性和消费品扩大进口。在风险分析基础上实施便利通关措施,支持进出口冷链物流中心和原木、粮食、钢材、废物原料、汽车等进出口交易中心建设发展。

六、进一步简政放权

21.进一步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简化区内企业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流程,延长检疫许可证有效期至1年,允许多次核销;取消原产地备案企业年审,将强制性产品免办证明、出口注册备案现场评审、非敏感动植物产品注册登记和企业年审等权限下放驻区检验检疫机构。

22.实施检验检疫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实施出入境直通放行货物负面清单制度,清单以外的货物全面实施直通放行。实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清单制度,清单外已获我国检疫准入的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审批权限由质检总局下放广东检验检疫局。

23.支持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建设。支持外资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机构在区内设立分支机构并开展业务,鼓励在区内成立进出口商品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机构。取消外商投资认证机构子公司和子公司扩大认证业务范围的审批,取消对投资方的资质要求。比照内地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给予区内港澳服务提供同等待遇。

七、优化区内营商发展环境

24.支持“单一窗口”和信息化平台建设。支持地方政府电子口岸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推进区内检验检疫电子服务平台和数据交换平台建设,建立与区内公共信息平台的互联机制,加快推进电子标签、物联网技术等在检验检疫监管中的应用,推动检验检疫智能执法系统建设,提高检验检疫监控系统与区内各类新业态运行模式的兼容性,在有效监管基础上加快实现货物区内自由流动和跨区流转。

25.加强与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密切与自贸区管理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创造良好工作环境。加强与质监、商务、工商、税务等部门的合作,在企业管理、质量控制、风险监测、产业发展等方面密切协作,相互支持。全面推进关检合作“三个一”,加强与海关、海事、交通、边检等口岸管理部门的合作,加快推进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共同营造良好营商发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