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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在南沙自贸区试点采信的通告

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通告2015年第3号

来源: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布时间:2015-07-08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推进自贸区发展的要求,全面支持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以下简称“南沙自贸区”)的建设,鼓励符合资质要求的检验鉴定机构积极参与提供公共服务,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广东局”)决定在南沙自贸区内对部分进出口工业产品进行检验结果采信试点。为保证试点采信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广东局负责组织对南沙自贸区范围内进出口工业产品的检验结果采信工作,组织对予以检验结果采信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被采信机构”)的监督管理。南沙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南沙局”)负责南沙自贸区进出口工业产品检验结果采信的实施和被采信机构的日常监管。

二、南沙自贸区内试点检验结果采信的商品范围如下:

1.南沙自贸区内实施到货检验的进口汽车;

2.南沙自贸区内实施到货检验的进口呼吸机;

3.南沙自贸区内市场采购出口商品。

三、广东局根据风险监测和预警情况,在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范围内,定期发布并动态调整试点采信范围内商品的采信要求。被采信机构根据采信要求对采信范围内商品实施检验。南沙自贸区内试点检验结果采信商品的采信要求见附件123

四、被采信机构应是同时符合下述条件的检验机构(包括实验室和检查机构):

1.在我国境内注册并取得合法经营资质;

2.取得经国家质检总局许可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质;

3.应当不会受到进出口工业产品的品牌商、制造商或其他涉及进出口工业产品检验活动的利益相关方的不正当影响。

广东局对被采信机构实施登记公示、监督管理和登记退出等管理措施,南沙局负责被采信机构的登记公示申请受理、初审。被采信机构登记公示管理要求详见附件4

五、进出口工业产品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在进出口工业产品进出口前提交该批货物的质量安全符合性声明,在采信要求规定的时限内向南沙局提交采信依据,采信依据是指经广东局登记公示的被采信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检验证书。

六、南沙局根据采信依据对货物实施符合性评估,符合要求的准予采信。

不符合采信要求的应当由南沙局对该批货物实施检验,检验项目应包括且不限于采信要求中规定的检验项目,南沙局根据检验结果实施合格评定。

七、进出口工业产品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因自身原因无法提供采信依据的,南沙局按照相关规定实施检验。

八、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南沙局受理被采信机构的登记公示申请,检验结果采信商品的采信要求自2015715日起生效实施。

联系方式:广东局检验监管处机构监管科,电话:020-38290575,邮箱:gd0575@gdciq.gov.cn;

南沙局法制与稽查科,电话:020-39090352,邮箱:nsfzjc@ns.gdciq.gov.cn

特此通告。


 

广东检验检疫局

2015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