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支局,各业务管理处室:
《广东检验检疫局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广东局法制审查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通关处反映。
广东检验检疫局
2015年7月2日
附件
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贸易(以下简称跨境电商)平稳健康发展,规范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广东局)对跨境电商的监管,根据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6号)以及国家质检总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广东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广东局辖区内跨境电商商品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本细则所称跨境电商特指直接面对个人消费者销售的跨境电商贸易。企业对企业的跨境电商贸易仍按照一般贸易模式监管。
本细则所称跨境电商经营主体包括:跨境电商经营企业(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电商平台企业)和跨境电商商品物流仓储企业(物流仓储企业)。
第三条 通过国际快件或邮件方式出入境的跨境电商商品,按照快件和邮寄物相关检验检疫监管办法管理。出入境时已经完成销售,且已经按照消费者订单形成独立小包的出入境电商商品,参照快件实施检验检疫监管。
第四条 本着“事前备案管理、事中风险监测、快速审核放行、全程质量追溯”的原则,广东局对跨境电商实施备案管理、商品清单分类管理、电商商品全申报、口岸监督管理和快速核查放行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同时严格实施检疫和按照风险级别实施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并实施后续质量追溯,同时通过对电商经营主体和跨境电商监管场所的管理,控制质量安全风险。
第五条 广东局通关处负责跨境电商检验检疫通关放行的管理以及相关协调工作;广东局各业务管理处室负责制定高风险商品清单以及重点监测项目,制定各自管辖商品的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质量抽查等相关检验检疫监管措施,根据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需要明确商品备案具体内容等;广东局稽查处负责跨境电商商品质量安全投诉工作的管理;信息办负责跨境电商相关业务系统和公共服务平台的规划、建设、运维及管理。
各分支局负责对跨境电商经营主体及商品实施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第二章 清单分类管理
第六条 按照不同质量安全风险等级,广东局对入境跨境电商商品实施清单分类管理,建立负面清单、高风险商品清单,不在此两类清单中的商品为一般风险商品。
第七条 列入负面清单(附件1)的商品不得以跨境电商的贸易方式入境。
负面清单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
第八条 列入高风险商品清单的商品,实施质量安全风险重点监测。
高风险商品清单由广东局各业务管理处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内外疫病疫情以及商品质量安全监测状况等信息制定、发布并动态调整。
第三章 备案管理
第九条 广东局对跨境电商经营主体及跨境电商商品实施备案管理,备案信息在广东局辖区内共享共用。
第十条 各分支局应统一使用广东局智检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对跨境电商经营主体和商品备案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各分支局在受理跨境电商经营主体备案时应收集并核对以下资料:
(一)《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备案表》(附件2);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
(三)质量诚信经营承诺书(附件3);
(四)电商企业和有自营业务的电商平台企业应提供拟在交易过程中提示消费者确认的个人自用承诺声明样本(主要要求见附件4);
第十二条 电商企业在商品首次上架销售前,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商品备案信息。同一企业已备案的商品再次出入境时无需再次备案。
具备条件的,商品备案可实施无纸化作业。
第十三条 一般风险商品备案时,应提交商品名称、品牌、HS编码、规格型号、原产国别、供应商名称、跨境电商经营主体名称等信息。
高风险商品备案时,除上述信息外还应提供以下信息:商品适用质量安全标准、有效的质量安全评估文件(如第三方检测报告、认证、注册、登记、备案证书或证明等)。
简化出境跨境电商商品备案要求,备案时只需提交商品名称、HS编码、原产国别、跨境电商经营主体名称等信息。
负面清单商品不予备案。
第十四条 跨境电商经营主体的备案由各分支局受理,广东局通关处完成备案。
一般风险电商商品的备案由各分支局负责受理完成,高风险电商商品备案的程序由广东局相关业务管理处室另行规定。
第四章 申报放行、检疫与质量安全风险监测
第十五条 广东局对电商商品实施全申报管理,全申报由已办理报检企业备案手续的跨境电商经营主体或其代理企业在商品出入境前向各分支局实施申报。全申报数据可以以清单形式提交。
第十六条 出境电商商品全申报信息包括商品信息、企业信息、订单信息、电商平台信息等。
入境电商商品全申报信息包括商品信息、企业信息、电商平台信息、订单信息、支付信息、物流信息、追溯信息(如条形码或二维码)、消费者个人信息以及自用承诺等。
入境电商商品整批入境、集中存放、按订单分批销售的,在入境前申报商品信息、企业信息;在出仓申报时提交订单信息、支付信息、物流信息、消费者个人信息以及自用承诺信息,各分支局对其进行核销管理。
第十七条 跨境电商商品的放行以核查放行为主。各分支局应对申报信息进行核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快速放行。
第十八条 一般情况下,申报实施全面无纸化作业。申报人通过地方政府公共服务平台或智检口岸公共服务平台提交电子申报数据,无需提交纸质资料。
第十九条 广东局对跨境电商商品严格实施检疫和风险监测。
对出境电商商品以检疫监管为主,辅以打击假冒伪劣商品为目的的低比例质量安全风险监测。
对入境电商商品按法律法规要求实施检疫,同时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基于风险评估的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主要对象是高风险电商商品和涉及人身安全、健康、环保的重点项目。
第二十条 风险监测手段主要包括在交易平台展示、集中储存期间、通关现场等环节进行查验、符合性验证、监督抽查,辅以低比例的抽样检测。风险监测可逐步采信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报告。
风险监测方式和频次应根据企业信用、商品风险等级等情况进行调整。
各类商品的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具体要求和实施方式由广东局各业务管理处室另文下发。
第二十一条 各分支局应及时将风险监测情况上报广东局业务管理处室。
第二十二条 检验检疫机构要突出电商经营企业保障入境商品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对违反生物安全和其他相关规定的行为要依法查处。
第二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在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中,发现跨境电商商品涉及人身安全、健康、环保的重点项目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跨境电商经营主体,视情况监督其对商品实施停止销售、召回、退运或销毁等措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监督电商平台和电商企业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电商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流向溯源管理制度、召回和主动报告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质量问题投诉的处理制度等。
电商平台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对入驻电商及其上架商品的审核制度、电商商品质量安全评估和监测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质量问题投诉的处理制度等。
跨境电商平台和电商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完善,运行有效的,检验检疫机构可适当降低风险监测频次。
第二十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监督跨境电商企业在电商网站上真实全面地展示电商商品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抽查。
电商商品信息主要包括名称、规格、品牌、功能、用途、价格、生产国家、生产企业、食(使)用方法与注意事项等。
食品还应包括配料表、营养成分表、生产日期或保质期说明,以及相应产品标准中强制要求必须标示的适用人群、警示说明和使用方法等信息;化妆品应包括全成分表、保质期说明、警示说明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监督跨境电商企业在交易过程中就消费者个人自用承诺声明向消费者进行提示并要求其确认。
第二十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监督跨境电商经营主体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能够通过条形码、二维码或其他追溯方式对商品信息、通关信息、销售流向等信息进行追溯,并对追溯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八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监督跨境电商经营主体每年提交一次跨境电商商品质量情况报告,涉及消费者质量投诉、召回、退运销毁的,质量情况报告应包括其后续处理措施实施情况和结果。
第二十九条 广东局对跨境电商经营主体实施信用管理。根据不同的信用等级实施差别化监管措施。信用记分标准和差别化管理参照《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各分支局应对跨境电商经营主体的备案、申报、质量安全责任落实、投诉处理等过程中出现的失信行为进行记录。按年度对跨境电商经营主体的质量安全管理情况以及信用差错记分情况进行综合评定,上报广东局。
第三十一条 跨境电商商品负面清单、质量安全投诉举报渠道等信息应通过智检口岸公共服务平台对外公布。
第三十二条 各分支局应每月填写《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跨境电商统计报表》(附件5),每月6日前将上月报表以电子邮件形式报广东局通关处。
第六章 电商监管配套设施及质量服务
第三十三条 为控制质量安全风险,跨境电商检验检疫监管应在专门监管区域实施。监管区域硬件设施应符合《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跨境电商监管区域建设指导意见(试行)》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各分支局应鼓励跨境电商经营主体通过公共服务平台与各相关监管部门对接,实现企业与监管部门数据无缝对接,监管部门间数据共享共用,协同监管。
第三十五条 各分支局应积极参加地方政府牵头建设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深化与其他相关监管部门的合作,提高跨境电商商品通关效率。
第三十六条 广东局及各分支局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组织的协调管理作用,引导跨境电商经营主体合法经营,通过行业自律,提升跨境电商质量安全水平。
第三十七条 具备条件的分支局,可向跨境电商经营主体提供标准信息、第三方检测机构信息、检验检疫规定和信息查询等服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跨境电商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跨境电商经营主体违反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的,检验检疫机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广东局负责解释,2015年7月8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