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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海关关于自贸区报关企业注册登记改革相关事项的通告

来源:深圳海关      发布时间:2015-08-07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简政放权精神,推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前海蛇口片区(以下简称“自贸区”)通关便利化,根据海关总署支持和促进自贸区建设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我关对自贸区报关企业注册登记业务进行改革,相关事项如下:

一、自贸区报关企业注册登记由许可制改为备案制

在自贸区内取消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行政许可,施行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备案。

报关企业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21号)第八条所列条件。申请人申请自贸区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备案,应当向受理海关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自2015年7月1日起商事登记的企业仅需提供商事主体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复印件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申请人按上述规定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向受理海关交验原件。符合自贸区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备案条件的,受理海关于8个工作日内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自贸区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备案有效期为2年。企业需要延续注册登记备案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8个工作日内持注册登记备案材料到受理海关办理换证手续。未在有效期届满前8个工作日递交延续申请的,在有效期届满后按照重新备案程序办理注册登记。

自贸区报关企业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性质、企业住所等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它批准文件以及复印件到受理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自贸区报关企业自2016年起应当在每年6月30日前向受理海关提交《报关单位注册信息年度报告》。

二、自贸区双重身份企业注册登记由许可制改为备案制

在自贸区内取消双重身份企业注册登记行政许可,施行双重身份企业注册登记备案。

自贸区内的前海保税港区企业可以申请注册登记备案成为特殊监管区域双重身份企业。双重身份企业在前海保税港区内拥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双重身份,在前海保税港区外仅具报关企业身份。

双重身份企业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21号)第八条所列条件。申请人提交自贸区内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备案材料办理双重身份企业注册登记备案。符合条件的,受理海关于8个工作日内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双重身份企业换证、备案信息变更以及年报管理要求比照自贸区报关企业手续办理。

深圳海关现场业务一处为自贸区报关企业(含前海保税港区双重身份企业)注册登记备案受理海关,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东厅49-52海关窗口,业务联系电话:0755-82107741。

本通告所涉相关文书格式文本,企业可以通过“深圳海关门户网站——在线服务——企业管理”下载。深圳海关门户网站:http://shenzhen.customs.gov.cn。

特此通告。